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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5-20 浏览:1次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681刑初1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
日期:2016/5/20       浏览次数:357

 许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5-20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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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681刑初1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市民。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文硕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冀A×××××小轿车在涿州市沿华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水电四局前,与前方顺行的蔡某骑电动三轮车相撞后,电动三轮车侧翻与护栏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蔡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樵某某、黄某、胥某、范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许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樵某某、黄某、胥某、范某无责任。经涿州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许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冀A×××××小轿车在涿州市沿华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水电四局前,与前方顺行的蔡某骑电动三轮车相撞后,电动三轮车侧翻与护栏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蔡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樵某某、黄某、胥某、范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许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樵某某、黄某、胥某、范某无责任。经涿州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许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赔偿樵某某、胥某、范某共计2000元,赔偿黄某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取得了以上四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许某被依法传唤到案。
2、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证实其有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车型为“C1”。2015年11月15日23时许,其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带着徐某以30-40公里/小时的时速沿华阳路由东向西在中心护栏北侧第一条机动车道行驶至水电四局前,与前方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其车左前部撞到了对方车的后部。事故发生后,其和徐某下车帮忙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从车里弄出来,其中一个乘车人报了警。乘车人一个头部受伤,一个腿部受伤,另外两个乘车人没什么大问题,事故科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带其到医院抽血了。对其肇事时静脉血液检测报告乙醇含量为99mg/100ml无异议,对事故责任认定其负全责无异议。
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5日23时许,许某喝了四瓶啤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带着其沿华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水电四局前,与前方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电动三轮车一名司机和四名乘车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其和许某下车帮忙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从车里弄出来,其中一个乘车人报了警,事故科民警到了后询问情况勘查完现场后带许某到医院抽血了。对许某酒精检测报告无异议。
4、被害人樵某某、黄某、胥某、范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5日23时许,樵某某、黄某、胥某、范某四人乘坐一辆电动三轮车回水电四局北院,电动三轮车沿华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水电四局前时,电动三轮车后部被车辆撞击侧翻,四人及三轮车司机都受伤了,其四人从车里出来后看到前方有一辆黑色轿车停在路边,轿车司机喝酒了,樵某某报警了,事故科民警来后将轿车司机带离。对轿车司机许某肇事后体内酒精检测报告无异议,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
5、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5日23时许,其开着电动三轮车在槐林商业街拉了四人去水电四局北院,沿华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水电四局前向路中间并线到隔离护栏边上,还有20米就准备左转弯,突然后面有一辆轿车追上其车尾部,其的车就侧翻了。等其和四名乘车人出来发现对方司机喝酒了,就报了警。对许某肇事时酒精检测为99mg/100ml的鉴定结论无异议,对事故责任认定许某负全部责任,其等人无责任无异议。
6、涿公交认字(2015)第20156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许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樵某某、黄某、胥某、范某无责任。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5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肇事现场状况及肇事车辆状况。
8、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书,证实现场无刹车痕迹,冀A×××××车辆无法计算行驶速度。
9、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二份,证实经鉴定,冀A×××××车辆制动系良好,路试无法测试,左前转向灯损坏脱落,左大灯损坏,其他安全设备齐备。
10、道路条件鉴定表,证实肇事现场道路状况及视距良好,无障碍物及其他因素。
11、车辆痕迹检验记录二份,证实冀A×××××车辆前机盖向内凹进变形,前保险杠损坏,左侧脱落,左前大灯破损;电动三轮车后部向内凹进变形。
12、被告人许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
13、许某驾驶人信息查询,冀A×××××车辆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许某准驾车型为C1,驾驶人状态正常;车辆状态为违法未处理。
14、蔡某、樵某某、黄某、胥某、范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以上五被害人身份。
15、涿州市医院诊断证明五份,申请书二份,证实蔡某、樵某某、黄某、胥某、范某在事故中受伤;樵某某、黄某、胥某、范某均申请不做伤情鉴定。
16、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第320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实2015年11月15日23时57分抽取许某静脉血,经检测,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9mg/100ml。
17、谅解书、收条,证实案发后许某赔偿樵某某、胥某、范某共计2000元,赔偿黄某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以上四被害人均对许某表示谅解。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系初犯,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顿晓峰
代理审判员  裴 燕
人民陪审员  陈 磊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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