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高某
委托鉴定事项:1、伤残等级;2、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
受理日期:2016年4月12日
鉴定材料:1、司法鉴定委托书复印件1份;2、高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3、医学影像学片2张;4、2016年5月17日补充2016年3月9日~2016年3月14日某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16000129)复印件1份。
鉴定日期:2016年4月12日~6月12日
在场人员:由某(被鉴定人朋友)
被鉴定人:高某,男,汉,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载,2016年3月9日被鉴定人高某在北京市某村,因使用电锯而受伤。现高某委托我所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11年修订稿)》(京司鉴协发[2011]5号)和《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对其损伤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
(二)病历摘要
2016年3月9日~2016年3月14日某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16000129)摘:
主诉:外伤致右手拇指疼痛出血,活动受限5小时。
专科情况:右手拇指自甲根处环形伤口,伤口边缘不齐,周围皮肤软组织严重挫伤,可见末节指骨骨折,近端断端骨质外露,伤口呈活动性出血,伤口污染重,余指未见异常。
辅助检查:2016年3月9日右手正斜位片(片号:P15257)示:右手拇指多发性骨折,末节指体缺损。
诊疗经过:于2016年3月9日在全麻下行右手拇指清创+血管神经肌腱探查+局部转移皮瓣修复术等对症、支持治疗。
出院诊断:右手拇指末节缺损。
三、检验过程
(一)检查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1197-2014)之规定对被鉴定人高某进行法医临床学查体、照相,并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的检验方法对送检影像片进行法医临床影像学审核、检验。
(二)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高某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述右拇指活动受限。查体见:右拇指末节部分缺损,拇指末节残余长度为1.6㎝,残端面积为2.5㎝×1.0㎝。甲床粗糙。左拇指末节长3.0㎝。甲床光滑。右拇指活动功能部分受限: IP屈曲:55°,伸展:5°。左拇指活动功能正常:IP屈曲:80°,伸展:10°。余指未见著变。
(三) 阅片所见
1、2016年3月9日(某医院)右手正斜位片(片号:P15257)示:右拇指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
2、2016年3月9日(某医院)右手正斜位术后片(片号:P15257)示:右拇指远节末节指骨部分缺失。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材料,结合目前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高某2016年3月9日因使用电锯致右拇指末节粉碎性骨折等,经临床行右手拇指清创+血管神经肌腱探查+局部转移皮瓣修复术等对症、支持治疗,目前检见:其右拇指功能丧失达双手十指功能5%以上(尚未达20%),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11年修订稿)》(京司鉴协发[2011]5号)第2.10.53)条之规定,被鉴定人高某右拇指损伤已构成X级伤残。
根据其损伤后临床治疗的实际需要,并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第10.6.2)条之规定,上述损伤后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高某右拇指损伤已构成X级伤残;
2、被鉴定人高某伤后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