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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拇指损伤)及三期评定
日期:2016/6/28       浏览次数:821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高某

委托鉴定事项:1、伤残等级;2、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

受理日期:2016412

鉴定材料:1、司法鉴定委托书复印件1份;2、高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3、医学影像学片2张;42016517日补充201639日~2016314日某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16000129)复印件1份。

鉴定日期:2016412日~612

在场人员:由某(被鉴定人朋友)

被鉴定人:高某,男,汉,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载,201639日被鉴定人高某在北京市某村,因使用电锯而受伤。现高某委托我所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11年修订稿)》(京司鉴协发[2011]5号)和《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对其损伤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

 (二)病历摘要

201639日~2016314日某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16000129)摘:

主诉:外伤致右手拇指疼痛出血,活动受限5小时。

专科情况:右手拇指自甲根处环形伤口,伤口边缘不齐,周围皮肤软组织严重挫伤,可见末节指骨骨折,近端断端骨质外露,伤口呈活动性出血,伤口污染重,余指未见异常。

辅助检查:201639日右手正斜位片(片号:P15257)示:右手拇指多发性骨折,末节指体缺损。

诊疗经过:于201639日在全麻下行右手拇指清创+血管神经肌腱探查+局部转移皮瓣修复术等对症、支持治疗。

出院诊断:右手拇指末节缺损。

三、检验过程

 (一)检查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1197-2014)之规定对被鉴定人高某进行法医临床学查体、照相,并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的检验方法对送检影像片进行法医临床影像学审核、检验。

 (二)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高某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述右拇指活动受限。查体见:右拇指末节部分缺损,拇指末节残余长度为1.6㎝,残端面积为2.5㎝×1.0㎝。甲床粗糙。左拇指末节长3.0㎝。甲床光滑。右拇指活动功能部分受限: IP屈曲:55°,伸展:5°。左拇指活动功能正常:IP屈曲:80°,伸展:10°。余指未见著变

() 阅片所见            

1201639日(某医院)右手正斜位片(片号:P15257)示:右拇指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

2201639日(某医院)右手正斜位术后片(片号:P15257)示:右拇指远节末节指骨部分缺失。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材料,结合目前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高某201639日因使用电锯致右拇指末节粉碎性骨折等,经临床行右手拇指清创+血管神经肌腱探查+局部转移皮瓣修复术等对症、支持治疗,目前检见:其右拇指功能丧失达双手十指功能5%以上(尚未达20%),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11年修订稿)》(京司鉴协发[2011]5号)第2.10.53)条之规定,被鉴定人高某右拇指损伤已构成X级伤残。

根据其损伤后临床治疗的实际需要,并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第10.6.2)条之规定,上述损伤后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高某右拇指损伤已构成X级伤残;

2、被鉴定人高某伤后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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