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蔡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平头柴油牵引车一辆,价值25万元,同时在该处安装了某汽车零部件公司销售的电磁式电源开关(又名继电器)一个。三个月后,蔡某将该车送至汽车销售公司修理厂进行保养,期间发生火灾,致车辆被烧毁。当地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起火部位为汽车电瓶,起火点为电瓶上的继电器,起火原因为继电器故障所致。蔡某随后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购车款、驾驶员工资、车辆营运损失等64万元。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汽车修理费等各类赔偿款合计26万元。随后,汽车销售公司将继电器的生产商汽车零部件公司诉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汽车零部件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缺陷给汽车销售公司造成的损失26万元。汽车零部件公司称:该公司生产的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经过多家检测机构严格的产品质量检测,属于合格产品。汽车销售公司将该公司的继电器安装在涉案车辆上,属于擅自改装,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地法院依法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继电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火灾起火原因进行了鉴定,经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继电器的固定脚部位存在绝缘材料缺失的质量问题,继电器的接线柱与上壳之间存在一次短路熔痕的物证特征;该车起火与上述物证特征存在因果关系。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委托法院采信。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汽车零部件公司作为生产者有确保其所生产销售的继电器质量合格的义务,在本案中,经鉴定机构鉴定涉案继电器存在缺失绝缘材料质量问题,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承担因该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蔡某购买的车辆因安装了汽车零部件公司生产存在质量问题的继电器而起火,蔡某由此遭受的财产损失应由汽车零部件公司承担。销售方汽车销售公司已向蔡某进行赔偿,其依法享有向生产者汽车零部件公司追偿的权利。对于本案继电器为加装还是改装的问题,汽车销售公司安装继电器并未对其功能进行改变,而是依照其原功能进行使用,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并非是汽车零部件公司所称的违法改装车辆。最终,法院判决:汽车零部件公司赔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3万元。
一审之后,汽车零部件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法庭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