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办案单位:河北省××大队
委 托 人:詹某
委托鉴定事项:1、伤残等级;2、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
受理日期:2016年5月5日
鉴定材料:1、河北省××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冀公(高)交(邯馆)认字[2016]第00003号复印件1份;2、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16日××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611986)复印件1份;3、詹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4、医学影像学片13张。
鉴定日期:2016年5月5日~6月4日
在场人员:曹某(代理律师)
被鉴定人:詹某,男,汉,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载,2016年1月31日被鉴定人詹某于大广高速公路广州方向1719KM+300M处因交通事故受伤。现詹某委托我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对詹某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
(二)病历摘要
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16日××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611986)摘:
主诉:头部皮肤撕脱伤伴伤口出血1小时。
专科情况:头顶部可见长约17.0cm的弧形皮肤撕脱伤口,颅骨外露,伤口皮缘挫伤严重,皮缘不规则,伤口出血不止,污染严重,伤口触及疼痛…腰部触及疼痛。
2016年1月31日腰椎CT片(片号:87121)示:L1L2及L3双侧横突骨折。
诊疗经过:急诊在局麻下行头面部伤口、左下肢伤口清创缝合术。
出院诊断:1、头皮撕脱伤;2、双肺挫伤;3、腰椎横突骨折(L1、L2、L3);4、四肢外伤。
三、检验过程
(一)检查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1197-2014)之规定对被鉴定人詹某进行法医临床学查体、照相,并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的检验方法对送检影像片进行法医临床影像学审核、检验。
(二)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詹某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述:腰部麻木、活动不利。查体见:右额至左颞部可见一弧形长19.5cm头皮缝合瘢痕,右额部发际外分别可见长3.1cm、2.2cm两处瘢痕。腰部活动部分受限:前屈:75°(正常值90°),后伸:15°(正常值30°),左侧屈:20°(正常值30°),右侧屈20°(正常值30°),左旋20°(正常值30°),右旋25°(正常值30°)。双下肢皮肤触痛觉可,四肢肌力V级,肌张力可。
(三) 阅片所见
1、2016年1月31日(××县人民医院)腰椎CT片(片号:87121)示:L1、L2及L3双侧横突骨质不连续,L3左侧横突断端错位。
2、2016年4月9日(北京××医院)腰椎X线片(片号:015101)示:L1、L2及L3双侧横突骨折断端基本愈合。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材料,结合目前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詹某于2016年1月31日因交通事故致腰椎横突骨折(L1、L2、L3)等。目前检查,其腰部功能活动度丧失10%以上(尚未达到25%)。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第4.10.3a)及附录A.10) 条之规定,被鉴定人詹某腰部损伤已构成X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
根据其损伤后临床治疗的实际情况和骨折愈合过程,并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第9.1.1)条之规定,被鉴定人詹某损伤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詹某交通事故致腰部损伤已构成X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
2、被鉴定人詹某伤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