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XXX交警支队
委托日期:2007年11月20日
委托事项:对DD损伤后的伤残等级(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标准)及休息、营养、护理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
送检材料:委托书1份;病史复印件1册;X线片3张,CT片6张
鉴定日期:2007年12月28日
鉴定地点:本中心法医学鉴定室
被鉴定人:DD,男性,1953年9月15日出生。
一、案情摘要
据介绍:2007年8月23日,DD骑助动车时与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正确处理此案,XXX交警支队委托本中心对DD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
二、病史摘要
FF医院2007年8月23日急诊病史、9月4日至21日住院病史(号322603)出院小结、多次门诊病史、肺功能报告单综合摘录:
主诉:右膝跪地伤。
检查:右膝皮肤擦伤,肿胀,压痛,活动受限。X线片示:右髌骨骨折,关节面平整,无明显移位。
诊断:右髌骨骨折。
予石膏固定。
9月4日突发意识障碍。经CT检查,提示肺栓塞。入院后9月11日B超示:右侧股浅静脉中下段、腘静脉远段至胫后静脉和腓静脉上段血栓形成,股浅静脉中下段几乎完全栓塞,其余段为不完全栓塞。胸片示:两肺纹理增多,两上肺陈旧性病灶伴上肺节段性肺不张。诊断:肺梗塞,右髌骨骨折。予抗凝对症治疗。12月24日肺功能报告单意见:混合型肺通气功能障碍(中度),弥散功能基本正常,总气道阻力增高。
三、检验所见
1、检验方法
2、体格检查
神清,略跛行步入检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诉上楼或快步行走时呼吸困难。呼吸平稳,胸廓对称,两肺呼吸音尚清。左大腿周径(髌骨上缘上15cm处)为46cm,左小腿周径(髌骨下缘下15cm处)为33cm;右下肢相应处周径分别为45cm、33.5cm。右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屈曲95°,伸直0°;左膝关节活动正常:屈曲145°,伸直0°。右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在45°范围内跖屈、背屈;左踝关节活动正常:在65°范围内跖屈、背屈。双下肢末梢血运好,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皮肤触痛觉存在。
3、阅片所见
FF医院2007年8月23日X线片2张、9月19日X线片12张(号599415、606205)示:右髌骨骨折,无明显移位;石膏外固定术后4周复片,骨折处有骨痂生成。
FF医院2007年9月4日CT平扫+增强片5张(号606205)示:两上肺陈旧性结核,右肺萎陷,两侧肺动脉主干及分支内见充盈缺损影,符合两侧肺动脉栓塞。
FF医院2007年12月26日CTA片1张(号606205)示:右侧腘动脉、腓动脉局部轻度狭窄。
四、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DD遭车祸,致右下肢软组织损伤,右髌骨骨折等。临床予行石膏外固定等治疗。外伤后12天,DD突发意识障碍,胸部CT片示:双侧肺动脉栓塞;B超检查提示:右侧股浅静脉中下段、腘静脉远段至胫后静脉和腓静脉上段血栓形成,股浅静脉中下段几乎完全栓塞,其余段为不完全栓塞等。经临床行抗凝等对症治疗,下肢CTA示:右侧腘动脉、腓动脉局部轻度狭窄。
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的易患因素有:1、年龄:统计显示,随年龄增大,发病率逐步增高;2、制动:长期卧床者易患;3、静脉血栓史:约1/4的急性患者既往有过静脉血栓病史;4、恶性肿瘤;5、手术:为重要易患因素;6、创伤:非常易发;7、原发性血液高凝状态:常见于有基因突变或遗传性抗凝物资缺陷的患者;8、肥胖、心功能不全、下肢静脉曲张等亦可能与之有一定的关联,等等。
经典理论认为:血管壁损伤、血流异常和血液成分异常是引起静脉血栓的三个主要因素。其中血流异常是决定血栓形成部位的主要因素。任何使凝血功能增强、抗凝-纤溶作用抑制的因素都能促使血栓形成。一般情况下,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的机制为:外伤及/或手术创伤性应激可以引起血小板反应性改变,形成高凝状态。加之外伤及/或手术后需较长时间卧床,下肢静脉血回流变得缓慢,在瓣窦内形成涡流,不仅激活内源性凝血系统,并使血小板从在血流中轴流动(轴流)移向接近内膜(边流),促使血栓形成。上述二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血栓形成。
下肢静脉内血栓形成后,可部分脱落,随着回心血流经下腔静脉进入右心房、右心室,又被送入两侧肺动脉进入两肺,造成肺栓塞。由于急性下肢静脉血栓所引发的肺栓塞是临床猝死的常见原因之一。
DD右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两侧肺动脉栓塞与其遭受车祸之间在时间间隔上存在着延续性,在解剖部位上存在着吻合性,因此分析二者在逻辑上存在着因果关系。外伤是肺栓塞并目前后遗肺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
目前DD主诉:上楼或快步行走时呼吸困难;肺功能检查提示:中度混合型肺通气功能障碍,弥散功能基本正常,总气道阻力增高等。体检发现,其右侧膝、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相当于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尚未达到25%)。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5.5a)条、第4.10.10i)条、附则第5.1条之规定,上述损伤的后遗症综合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
根据其损伤后临床治疗的实际需要结合伤残评定时机,并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有关条款,上述损伤后的休息时限为4-5个月(外伤至评残之日),期间3个月内因生活自理能力(如自我移动等)受限,可设陪护,3个月内可补充营养。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DD遭车祸,致右下肢软组织损伤,右髌骨骨折等;在治疗期间并发右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双侧肺栓塞等。该损伤的后遗症综合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该损伤后的休息时限为4-5个月,护理时限为3个月,营养时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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