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新闻公告
院内公告
时事要闻
司法鉴定新闻
各省鉴定机构名录
司法案例
医疗纠纷
杀人案例
强奸案例
专家论证意见
民商事案件
损伤程度
典型案例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
伤害案件
司法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公告 > 司法案例
【斑斓 · 司改】何 帆 |“审判团队”会替代审判庭么?
日期:2016/9/21       浏览次数:308

 

【斑斓 · 司改】何 帆 |“审判团队”会替代审判庭么?

转载自   何帆 法影斑斓
 


【编者按】最近工作仍忙,但还是决定给自己定一个小目标,每三周写一篇与司法改革有关的小文章,讨论一到两个主题。今天聊聊与审判团队有关的思考,接下来还会就专业法官会议、法官惩戒制度、法官业绩考核展开讨论。今年公务繁忙,身体不太吃得消,经与院方商议,在清华法学院的《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课程会暂停一个学期,待春季学期再开课,望后天留言打听选课信息的朋友周知。

 

作 者 | 何 帆(最高人民法院)

 

前不久,我参加一次与司法改革相关的座谈会。一位基层法院院长受邀介绍改革经验,他提出:“通过弱化庭室架构、组建审判团队、取消行政审批,我院的审判绩效大幅提升,人案矛盾得以缓解,由此可见,审判组织‘团队化’是大势所趋,应当全面复制、推广。”


对此说法,另一位院长不以为然,在他看来,只要法官薪酬保障能够落实、审判辅助人员增补到位、案件繁简分流政策给足,有没有审判团队,都能把案子顺利办结。“我觉得传统的审判庭、合议庭架构很好,没必要另起炉灶,重搞一套。”这位院长最后总结道。


受两位院长影响,在场人士也分成不同阵营,就审判团队的设立必要、法律地位、人员配备和运行方式展开讨论。大家争议的焦点,逐步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随着改革全面推开,审判团队是否会取代传统的审判庭,成为新的管理单元?中院以上层级的法院,是否有必要设审判团队?“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应如何理解?是否意味着负责人、组成人员都相对固定?如果审判长相对固定,与“入额法官平等,均可任审判长”的改革前景是否相悖?审判团队负责人不是法定职务,是否应赋予其监督管理权限?如何防止“撤庭设(团)队”后,“大行政化”演变为“小行政化”?

 

考虑到上述问题有一定代表性,结合自己参与相关工作调研和方案研究的体会,谈些个人看法。

     

非设审判团队不可?

     

在我看来,评价一项司法改革举措的价值和前景,首先应追溯催生它的土壤和缘由。看它究竟是问题导向的产物,还是政绩工程的作品?如果是前者,是在什么背景下催生的,当初针对的是什么问题?目的是为了绕开哪些制度障碍、突破哪些政策壁垒?举措推出后,是否的确绕过了障碍、争取到政策、解决了问题?如果这项举措在某一法院、某一地域确实行之有效,在决定复制、推广前,还得考虑它针对的问题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会受地域、审级、人案情况的限制?与之相关的是,一旦配套改革全面推开,原来的制度障碍、政策壁垒是否仍然存在?这项举措本身是否亦应做相应调整?

   

就以审判团队为例。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样,“审判团队”主要是被人案矛盾“逼”出来的产物,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又不断被赋予各种新的含义,大到广受认可的“去行政化”,小到“熟人搭配,干活不累”的“帕累托改进”,不一而足。下面,综合各地推进这项改革的经验,分析设立审判团队的六个动因: 

 

第一,弱化案件审批。受制于过去的庭室架构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些法院仍延续“承办法官撰写文书、院长庭长审核签发”的办案模式,不仅效率低下,也违反司法规律。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再按惯有模式逐层报批结案,不仅法官“扛不住”“吃不消”,法定审限内也结不出去。

 

就拿最早试水审判团队改革的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为例。2006年到2015年受理案件数从21840件增加到56170件,10年增幅达157.19%,但2008年以来编制总数(含政法编、事业编、附属编、雇员编)才从380人增至382人,增幅仅6%。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拆庙撤神”,减少甚至取消审批环节,真正还权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就显得尤为必要。

 

这里的“庙”和“神”,主要指传统的审判庭和正、副庭长。“拆”和“撤”是相对而言,主要目的是弱化“庭”这个管理单元,将正、副庭长从“法官之上的法官”转化为直接参与审判的法官,并削弱他们作为“领导”的职能色彩和人员规模。庭长、副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庭”被虚化后,依托原来的独任法官,搭配特定数量、类别审判辅助人员的审判团队正式设立,成为相对独立、灵活的办案单元。

 

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庭”“庭长”与“团队”的关系,大致包括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撤销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一些新设法院取消了庭室建制,只保留审判团队。如深圳前海法院围绕全院15名法官建立了15个审判团队,确立了“1+2+1”的团队模式,2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正积极配置到位。


二是留庭不留职。机构易撤不易设,一些法院保留了审判庭架构,但不设正、副庭长,如作为职业化示范庭的浙江余姚市法院民四庭。

 

三是留正不留副。只设庭长,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协调事务,不再设副庭长,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总之,通过简化机构、下放权力、缩减流程,办案效率真正提升,司法权责逐步明晰。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设立初衷如何,审判团队在法院“去行政化”方面居功至伟。

 

第二,争取优惠政策。某次与一位基层法院院长聊天,他谈到,早在本轮司法改革之前,他所在的法院就推行过审判团队改革。“一是为提升效率,二是为提高待遇,去行政化是水到渠成的事。”这位院长苦笑说。的确,员额制改革之前,从整体上提升法官职级待遇、薪酬标准,基本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时,从现有法官中“优中选优”,遴选出部分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并以他们为重心组建审判团队,实行审判长负责制或主审法官负责制,成为部分法院在法官待遇上“破冰”的前奏。

 

从效果上看,融入责任制要求的审判团队改革打破了传统窠臼,能得到各方认可,在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下,上述法院要么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正科级、副科级职数,要么率先提升了部分法官薪酬待遇,争取到一定优惠政策。当然,随着改革深入推进,审判长负责制由于与合议庭平权原则相悖,已被合议庭负责制取代;员额制之后,入额法官地位平等,再从中选“主审法官”已无意义,这一名词也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更重要的是,随着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单独工资制度的建立,已无必要以“让一部分法官先富起来”的策略推进改革。

 

 第三,强化专业审理。除了“去行政化”,一些法院侧重发挥审判团队在专门化审判、分工协作上的作用。从专业划分意义上看,审判团队实际上就是专业办案团队,只是在过去专业化合议庭基础上增配了辅助人员,每个团队固定办理1-2类案件,如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纠纷、信用卡纠纷,等等。从分工协作意义上看,又有小额诉讼团队、速裁团队、快审团队、立案团队、执行团队,有的还在执行团队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为快执团队(信用卡、非诉执行、被执行相同的10宗以上案件)等。

   

第四,推动领导办案。这个动因比较容易理解。设立审判团队后,不仅庭长、副庭长将编入团队,院长、副院长也可以编入团队办理案件。过去是在“幕后”指导法官办案,如今院庭长们都要坐上审判席,手执法槌,率先垂范,主动去“啃”重大、疑难的“硬骨头案”。

 

第五,优化人力配置。过去,法官一个案子办下来,什么都得自己干,有时还被迫“自审自记”。后来,一些法院以模范法官为中心,配齐人员,设立“XX法官工作室”等组织,突出优秀法官在调解或特定专业领域的带头、引领和示范作用。审判团队就是这类“工作室”的普及版,只不过辅助人员的配备对象从个别领导干部、模范法官,延伸至所有入额法官。

 

传统合议庭突出的是审判人员,而审判团队更加强调各类人员的协同合作。各地审判团队组成人员中,有院庭领导、入额法官、未入额法官、预备法官或者见习法官,也有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有的还包含随机产生的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

     

配备足够辅助人员后,法官就能腾出手来,专注做好裁判主业。若辅助人员搭配科学、合理,甚至有事半功倍之效。为了实现人力资源配置上的“帕累托最优”效应,一些法院引入了“双向互选”,即由法官来选自认为靠谱的辅助人员、辅助人员选自己心服口服的法官,最大限度减少磨合成本,强化团队内部的密切协作。

     

第六,完善自我管理。一般来说,被管理者超过10人,管理者就很难面面俱到,实现精细化管理。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设定新的管理单元,赋予其一定自我管理权限。有的时候,还可以引入竞争机制,以良性竞争方式,推动不同管理单元相互“较劲”,提升工作绩效,实现整体改善。

 

华东某基层法院早就完成“去行政化”工作,99%以上案件不再由院庭长审签,但是,由于案件量过于庞大(2015年达到13万宗),一个审判庭工作人员有70多人,实在不便于由庭长集中管理,遂将全院审判力量编入70多个团队,并下放部分权力,促进团队自主管理。截至目前,80%以上团队实现团队事务自行解决,庭长更多从事宏观管理、督促指导、类案法律适用统一等工作。

     

综合上述动因,可以看出,各地设立审判团队的初衷并不相同,有的是想据此争取优惠政策,有的是想切实提升审判效率,有的是为了推进人员科学分类和完善审判管理。在各项改革全面推开之际,是否一定要设审判团队,审判团队如何组成,取决于各级法院对本院受案数量、编制规模、机构设置、人员结构的判断,只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精神,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设不设审判团队,可以由各级法院自己决定。

   

 “审判团队”是什么

     

现在回到文本。对于审判团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如下:

 

“4. 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按照第一款的表述,审判团队主要依托基层法院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的独任法官组建。之所以提到中级法院,是因为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简易程序,这类案件即使在中级法院,也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二款针对的是以合议制形式审理的案件,提出未来合议庭主要以随机产生方式组合。这种随机方式组合的合议庭没有固定审判长,由审判职务最高、审判资历最深或者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

 

但是,由于法官员额制是新生事物,推进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入额法官的年龄结构、审判经历、司法经验、业务水准都还有较大差异,再加上审判辅助人员缺口较大,目前至少还存在四个“做不到”。一是做不到完全随机分案;二是做不到完全随机产生合议庭;三是做不到入额法官全部具备担任审判长的能力;四是做不到为每一位入额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受这些因素制约,“合议庭主要以随机产生方式组合”目前只能是一个努力的方向,实践中完全推行还有难度。

 

考虑到一些基层法院案件量比较大,以及推进专业化审判的需要,第二款补充提出:“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这里所说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其实就是以“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为基础组建的审判团队。为什么说是“相对固定”呢?因为若合议庭长期固定,既不利于法官拓宽知识结构,又容易滋生腐败。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 )第二条才规定:“……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

 

综合《意见》内容与各地实践,本文尝试对审判团队的概念做一个界定。在我看来,审判团队是人民法院为了推进案件公正高效办理,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组建的由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执行力量配置单元,具有相对固定、密切协作、自我管理等特点。

 

界定概念后,再谈审判团队的特点,并回应之前提到的几个问题。

 

第一,审判团队不是法定审判组织。基于不同侧重点,你可以把审判团队理解为审判执行单元、绩效评价单元、奖金分配单元,又或审判管理单元和知识管理单元,但不能是司法责任单元,因为它不是一个法定审判组织。按照法院组织法,只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才是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的主体。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个人不赞成将审判团队写入法院组织法,避免导致概念混淆,甚或“坐实”这个办案单元,凭空增加审判管理层级。

 

第二,审判团队是在法定审判组织基础上组建的,内嵌独任庭或者合议庭,团队组合的目的是为了多办案、办好案,但本身不能取代审判组织。换言之,如果团队内部不包含审判组织,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审判团队。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每位主审法官都配备一个助理、一个书记员,有人将这类组合也称为“团队”。但是,由于巡回法庭只能以合议庭形式审理案件,这类“团队”只是一种辅助人员配置模式,并不是《意见》所称的“审判团队”。同理,其他冠名以审判辅助团队、司法警察团队、执行实施团队的组织,只要无权行使裁决权,就称不上审判团队。

 

第三,在推动外部扁平化管理的同时,审判团队内部结构也应当相对简化,不宜设置过多管理层级。原则上一个团队包含一个独任法官或者一个合议庭即可,或者3-4名法官,设定A、B角,内部灵活组合,组成独任庭或者合议庭,防止因1人缺位无法组成合议庭。个人认为,一个团队没有必要承载2个及2个以上合议庭,防止又衍生新的管理环节,也不易协调团队负责人与审判长之间的关系。

 

第四,审判团队与传统审判庭可以并行不悖。有人提出,组建审判团队后,审判庭就可以不予保留。对此问题,我认为不可一概而论。毕竟,“庭”是法院组织法认可的管理单元,庭长亦有与其职务对应的法定监督权限。对于审判人员较多、案件基数较大的基层法院,暂时保留审判庭建制,对于确保法律统一适用、完善审判监督管理,仍有一定积极意义。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印发的《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法〔2016〕282号),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要坚持分级设置原则,结合各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办案数量、人员编制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内设机构,并与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等改革有效衔接、同步推进。

 

具体到审判庭,一般要实行扁平化管理,综合考虑专业划分、法官人数、人员编制、案件数量等因素进行设置。审判庭一般按立案、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等专业领域分设,实行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庭长、副庭长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原则上不再审批案件。人员编制在50人以下的法院,可设置综合审判庭。当然,对于设立时间较短,没有历史包袱的法院,不设审判庭,以法官为中心组建审判团队,也是值得鼓励、推广的创新举措。

 

第五,如前所述,审判团队是基层法院为缓解人案压力、弱化审批环节的创新举措,主要以独任法官为中心组建,适用范围也主要是基层法院。在中级及中级以上法院,由于审级职能、案件类型不同,组建审判团队更多是基于专业化审判的需要,如设立商标纠纷审判团队、金融纠纷审判团队等。在保留审判庭的前提下,如果入额法官素质、资历均衡,还是应当以随机产生合议庭方式为主。例如,北京一中院刑事审判庭入额法官多是资深法官,每个人都具备担任审判长的能力,审理的案件类型又相对单一,这种情况下,就没必要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指定相对固定的负责人。

 

制约审判团队的现实因素

 

那么,在当前形势下,组建审判团队又受到哪些现实因素制约呢?

 

第一,“同案不同判”现象抬头。过去,尽管存在层层审批,但至少在审判庭层面,同一法院同一类型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还是有人统一把关的。设立审判团队之后,团队与团队之间相对独立,不同的团队负责人,对同一法律问题或政策问题的看法不同,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这就对法院内部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建设提了更高要求。 

 

第二,扁平化对团队负责人的要求更高。扁平化是与科层制对应的概念。科层制是院长管庭长、庭长管法官、法官管辅助人员(有时还不一定管得了)。管理权下放后,审判团队负责人应当统筹好审判执行、分工协作、价值引导、绩效考核等各项工作,对他各项能力的要求也超出了办案法官范畴。具体而言,审判团队负责人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价值引领,说白了就是扛好旗帜、带好队伍,让手下人心甘情愿、心服口服和你干。二是带好新人,无论初任法官,还是新任法官助理、书记员,都有一个逐步适应新岗位、上手新流程的过程,团队负责人必须抓好各类人员的入职培训,在标准化、规范化上立规矩、下功夫。三是养成法官,未来基层法院的法官,将主要从法官助理群体产生,在审判团队的协助办案经历,将对助理成长为法官有重要影响。四是案件统筹,抓好案件的流程管理和团队的知识管理,适时启动案件“简转普”和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等程序。五是协助庭长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对法院的知识管理系统要求更高。前已述及,团队化也可能意味着“碎片化”。原来的管理单元被打散,知识系统也可能呈现“碎片化”分布。越是如此,各级法院越是应当在构建完善法院知识管理系统上下功夫,具体举措包括:新人常备知识培训、法律尺度统一、工作流程规范、办案心得总结、新法速递进修、办案工具推广,等等。当然,这是另外一篇文章需要展开的内容,容我日后撰文详述。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