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市公安局××分局
委托鉴定事项:1、明确戚某Ⅷ(级)伤残是轻度伤残、中度
伤残、重度伤残;2、明确戚某右眼无光感(盲目5级)是器官组
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还是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受理日期:2016年8月19日
鉴定材料:1.××市公安局××分局委托书原件1份;2.2016年8月12日题为“××”内容为“贵部...,...以便我局移送起诉”落款为“××市公安局××分局”原件1份;3.河南省××市公安局××分局张某、张某某警察证复印件各1份;4.戚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鉴定日期:2016年8月19日~9月3日
被鉴定人:戚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载及委托人述,其在向检察院移送戚某案件过程中需要明确上述委托鉴定事项,故委托我所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
(二)文证摘抄
2016年8月12日题为“×××”内容为“贵部...,...以便我局移送起诉”落款为“××市公安局××分局”摘:
经贵部鉴定戚某右眼无光感(盲目5级),根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第2.8.8)条之规定,构成Ⅷ级伤残。
三、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戚某右眼无光感,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三级事故”相关条款之规定,其构成轻度残疾(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戚某右眼无光感构成轻度残疾(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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