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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文书笔记鉴定)
日期:2016/9/28       浏览次数:788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文书专家论证意见
     京明鉴[2016]文论字第011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李某
委托事项:对2013年4月9日浦发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和2013年3月15日浦发银行《个人综合授信合同》王某签字论证。
    受理日期:2016年8月26日
    送检材料:检材:编号9106130700037浦发银行《个人借款合同》(集中填写版)第18页,2013年4月9日借款人处王某签字(标识为JC1)和同一编号浦发银行《个人综合授信合同》第14页受信人处王某签字(标识为JC2);样本:2016年8月26日实验样本1页45个签名字迹(标识为YB1)。
    论证日期:2016年8月27日~9月5日 
    论证地点: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检案摘要
    委托人王某想确认浦发银行两份合同签名是否系本人签字,故委托我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专家论证。 
三、检验过程
我院接受委托,文书专家审核鉴定材料,确定与委托事项及要求相符,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进行检验论证。
1.检材字迹的初步检验
JC1-1和JC-2为原件,字迹自然流畅,无模仿痕迹可供检验。
2.检材字迹的比较检验
两处检材字迹的书写风貌、结构搭配、字的写法、运笔等特征反映同一人书写习惯。
3.样本字迹的初步检验
实验样本原件1页45个签名书写流畅,特征稳定可供比对。
4.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的比较检验
两者书写风貌一致。检材与样本在“×”字字形写法,笔画搭配,中横环绕以及收笔上挑与下一个字连接或准备连接动作相符。 “×”字左木部小且右方回笔连接左撇,右木部大且长竖过长右方回笔连接左弧勾收笔一致。检材2(JC2)的右木部短横与长竖以右绕左8字方式连接动作,实验样本中第5行第1个名字同样运笔动作出现。
四、分析说明
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的比较检验,相符点量多质高,反映同一人书写习惯。
五、论证意见
送检的2013年4月9日《个人借款合同》和2013年3月15日《个人综合受信合同》中两处“王某”签名字迹与所提供样本“王某”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附件:样本对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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