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专家意见书
京法[2016] 文审字第126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赵某(身份号码:××)
委托事项:依据2015年8月25日~11月30日××医院赵某的4份住院病历,判定赵某末次出院时的精神状态及智能情况,进而确定其去世前的民事行为能力。
受理日期:2016年8月30日
送检材料:1、赵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2015年8月25日~11月30日××医院赵某4次住院病历(病案号:70169)复印件各1份。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据赵某介绍:赵某于2016年4月去世,但在2016年2月曾在他人代写的“房屋赠与合同”上签名,从而引发纠纷。故需要专家依据病历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判定。
(二)文证摘抄
××医院赵某4份住院病历(病案号:70169)摘录:
1. 赵某第一份住院病历情况:
住院日期:2015年8月25日至9月7日。患者94岁,男。主诉:突发右侧肢体不力3小时。现病史:头颅CT示:双侧硬膜下积液,脑萎缩。既往史:梅尼埃病史40年,12年前行起搏器植入。
首程录:神清,言语流利,反应迟钝,理解力尚可,定向力、判断力正常。
2015年8月26日 主治医查房记录
神清,言语流利,反应迟钝,理解力尚可,定向力、判断力正常。
2015年8月27日 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
查体:神清,言语流利,反应迟钝,理解力尚可,定向力、判断力正常。
2015年8月28日病程记录:
头颅CT平扫(8-26):脱髓鞘,双侧额部硬膜下积液。
2015年9月6日病程记录:
查体:神清,言语流利,反应迟钝,理解力尚可,定向力、判断力正常。同意明日出院。
出院诊断: 双侧硬膜下积液,脑梗死,心律失常(阵发性房颤)等。
护理评估单(8月25日):ADL评分35分(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疾病知识不了解。
2. 赵某第二份住院病历情况:
住院日期:2015年10月3日至10月22日。病史陈诉者:患者家属。主诉:发热3天,咳嗽、咳痰2天。现病史:昨日痰鸣音明显,思睡,精神萎靡,自发病来持续导尿。2015年10月4日CT示:右侧基底节腔隙性缺血灶,脱髓鞘,双侧额部硬膜下积液等。
2015年10月5日 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
患者进食非常差,目前家人未到床边,插胃管不能进行。病人有抑郁表现,治疗欲望非常差,虽然头脑清晰,但反应慢,精神状态较差,拒绝插胃管。
2015年10月6日查房记录
患者进食无明显好转,本人拒绝插胃管,家属不能到床旁签字。患者超高龄,基础病较严重,加上目前营养较差,随时有生命危险,但家人未在床旁,不能签字。
2015年10月10日 主治医师查房记录
患者病情较重,营养情况非常差,病人存在抑郁情况,不愿进食,与外界主动交流甚少。查体:神清,言语流利,反应较慢,理解力尚可,定向力、判断力正常。
2015年10月13日 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
患者病情较重,精神状态较差,进饮食极少,有抑郁心态,很少与外界主动交流。清晨将尿管拔出,造成尿道损伤、出血。现无发热,但病种较多,随时有生命危险。
2015年10月16日 病程记录
患者病情较重,进饮食越来越差,进少许牛奶,有烦躁情况,双手不停地拉扯衣物、床挡等物体,双腿有不停地屈伸动作,极少有自发言语,持续导尿,问话不配合,查体不合作。(表明患者有谵妄)
护理评估单(10月3日):ADL评分30分(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
出院诊断: 急性支气管炎,脑梗死恢复期,心律失常(阵发性房颤),淡漠型精神综合症。
3. 赵某第三份住院病历情况:
住院日期:2015年10月22日至11月10日。主诉:进食差,加重3天。现病史:患者自1余月前“脑梗死”后精神不振,进食很差,卧床不起,言语声调小。自3天前开始几乎不进饮食。门诊以“脑梗死恢复期、食欲差原因待查”收住院。初步诊断:进食差原因待查,脑梗死恢复期(卒中后抑郁)。
2015年10月22日 首次病程记录
患者8-25因“脑梗死”住我科,9-7好转出院,肢体症状有所好转。但病人自发病后不愿与人交谈,卧床不起,肢体活动虽可,但主观能动性差,诊断脑梗死恢复期(卒中后抑郁)明确。
2015年10月27日病程记录
患者病情好转,精神状态较前好转。目前主要通过鼻饲饮食,患者拒绝口中进食。
2015年11月2日病程记录
患者进饮食较前有所好转,但主要通过鼻饲饮食,口中进食患者基本拒绝。在外人搀扶下可下床走。
2015年11月5日病程记录
患者病情较稳定,目前主要还是应用鼻饲饮食,给予营养液。病人白天睡眠较多,夜间有点躁动。目前合并肺内慢性炎症。
2015年11月8日病程记录
患者饮食仍较差,主要依靠鼻饲。夜间休息较差,躁动不安。查体:神清,言语流利,反应较慢,高级皮层功能下降。
2015年11月10日病程记录
患者夜间休息尚可,进饮食情况无明显改善。神清,言语流利,反应较慢,高级皮层功能下降。今日准备出院。
护理评估单(10月22日):ADL评分0分,疾病知识无法评估,尿管排泄。
2015年10月22日长期医嘱单有“保护性约束QD”。
出院记录:入院时右下肢肌力4级,余肢体肌力5级。出院诊断:肺内感染,脑梗死恢复期(右下肢轻瘫、卒中后抑郁),心律失常(阵发性房颤),胃肠功能紊乱等。出院情况:患者夜间休息尚可,进饮食情况无明显变化。查体:神清,言语流利,反应较慢,高级皮层功能下降。右下肢肌力4+级。
4. 赵某第四份住院病历情况:
住院日期:2015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主诉:进食差2月,加重7天。现病史:患者自2月前“脑梗死”后精神不振,食欲欠佳,进食很差,卧床不起,每天进食以牛奶为主,言语声调小。自7天前开始几乎不进饮食。门诊以“脑梗死恢复期、食欲差原因待查”收住院。初步诊断:进食差原因待查,脑梗死恢复期(卒中后抑郁)。
2015年11月10日 首次病程录
患者老年,亚急性起病,主要表现为2月前“脑梗死”后饮食欠佳,进食很差,卧床不起,精神萎靡,每天进食以牛奶为主,量约200ml,7天前开始几乎不进饮食。9月7日好转出院后,肢体症状有所好转。但病人自发病后不愿与人交谈,卧床不起,肢体活动虽可,但主观能动性差,诊断脑梗死恢复期(卒中后抑郁)明确。
2015年11月11日 主治医查房记录
患者病情无明显变化,夜间仍有间断躁动,饮食差,无发热。病例特点:老年男性,亚急性起病。进食差2月,加重7天。反应较慢,高级皮层功能下降。
2015年11月12日 副主任医查房记录
患者目前病情尚稳定,无发热,饮食一直较差,主要依靠鼻饲营养液维持,拒绝口内进食,持续导尿。
2015年11月18日 主治医查房记录
患者病情较前无明显变化,饮食情况欠佳,主要依靠鼻饲营,夜间休息不好,白天睡眠较多,持续导尿。查体:神清,精神状态欠佳,言语流利,反应较慢,理解力尚可,定向力、判断力正常。
2015年11月21日 副主任医查房记录
患者进食情况较前变化不明显,无发热,夜间休息较差,白天睡眠较多,有时下床在搀扶下可行走数米。查体:神清,精神状态欠佳,言语流利,反应较慢,理解力尚可,定向力、判断力正常。
2015年11月27日 主治医查房记录
患者病情平稳,无发热,鼻饲营养液。查体:神清,精神状态可,言语流利,反应较慢,理解力尚可,定向力、判断力正常。
2015年11月21日 副主任医查房记录
患者病情平稳,鼻饲饮食,无发热。查体:神清,精神状态可,言语流利,反应较慢,理解力尚可,定向力、判断力正常。今日出院。
护理评估单(11月10日):ADL评分0分,疾病知识无法评估,尿管排泄。
2015年11月10日长期医嘱单有“保护性约束QD”。
出院记录:进食差2月,加重7天,门诊以进食差原因待查,脑梗死后抑郁收入院。出院诊断:肺内感染,脑梗死恢复期(右下肢轻瘫、卒中后抑郁),心律失常(阵发性房颤),紫癜病等。出院情况:患者病情平稳,鼻饲饮食,无发热。查体:神清,精神状态可,言语流利,反应较慢,理解力尚可,定向力、判断力正常。右下肢肌力4级,余肢体肌力5级。
三、检验过程
检验方法
参照《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实务》(郑瞻培)、《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徐文炜 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等规定,对送检材料进行专家文证审查。
四、分析说明
根据对送审材料的文证审查结果,现分析如下:
(一)病例特点及诊断
1.症状表现
患者2015年8月25日入院时主要表现是“突发右侧肢体不力”,而2015年10月3日之后的主要表现是:在无发热及肢体活动功能好转情况下出现精神萎靡,反应慢,与外界主动交流甚少,极少有自发言语,有烦躁及抑郁表现,精神状态较差;治疗欲望非常差,拒绝插胃管,自发病来持续导尿,但将尿管拔出,造成尿道损伤、出血;进食非常差,拒绝口中进食,长期靠鼻饲营养等异常行为。住院而不配合治疗,能进食而长期依赖鼻饲,无泌尿系统疾病而持续导尿,并在后两次住院时有给予每日一次“保护性约束”的医嘱。
这些异常表现不是普通病人的症状,而是精神病人的意志行为、思维及情感方面的症状表现。
2.辅助检查
赵某2015年8月26日头颅CT平扫示:脱髓鞘,双侧额部硬膜下积液。10月4日CT示:右侧基底节腔隙性缺血灶,脱髓鞘,双侧额部硬膜下积液等。
表明其脑部有器质性损害,因脑组织损害广泛,故有“高级皮层功能下降”并有谵妄的临床表现,有认知功能损害的神经解剖基础。
3.病程特点
患者在脑梗死,肢体症状好转后,无发热的情况下出现精神症状,并在所谓的“脑梗死恢复期”中一直出现持久的精神异常,在2015年11月30日出院时“病情稳定”,但其精神异常并未得到系统治疗,故其病程已转为持久性的慢性过程。
4.疾病诊断
患者于2015年8月25日诊断为脑梗死,10月22日出院诊断为脑梗死恢复期,淡漠型精神综合症;10月22日诊断为脑梗死恢复期(卒中后抑郁)。内科医生作出上述诊断,实属不易,说明患者的精神病病情显著。因内科医生不熟悉精神疾病的分类及诊断,故对该精神疾病未能作出明确诊断。
综上,依据患者的精神症状,影像学检查及排除躯体疾病后,根据其严重程度标准(ADL评分一次为30分,一次为35分,一次为无法评估,表明其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损),其完全符合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严重标准】、【病程标准】及【排除标准】)。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是指脑部被证实有确切病因如遗传、变性、感染、创伤、中毒、肿瘤等所引起的,通过现有实验室技术证实病理形态学和病理生理学改变,并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精神障碍。本例为后天获得的中枢神经系统病变所致的精神障碍。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在急性期主要表现为意识障碍,慢性期主要表现为智力障碍或人格改变。本例从“亚急性期”发病,经发展至慢性期,现以“皮层高级功能下降”,即智力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
(二)精神状态、智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赵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因其在综合性医院住院治疗,依据《执业医师法》及《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性医院医师不能超范围诊治,故赵某的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未能得到专科治疗,其疾病已发展为慢性持续的“病情稳定”过程,至2016年4月去世前,无特殊情况其病情不会有明显变化,与其2015年11月30日出院时相似。
赵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是精神病人。因精神病所致,其“皮层高级功能下降”,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明显下降,出现拒食、拔导尿管、不与他人交流等精神异常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易被他人哄骗、忽悠而在生活事件中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易被他人擅权,故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五、专家意见
赵某于2015年10月22日已诊断为脑梗死伴发精神障碍(即为脑器质性精神病),故其属于慢性期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病所致,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明显下降,使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其一直未能接受精神疾病专科治疗,故其于2015年11月30日出院时其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已发展为慢性持续的“病情稳定”过程,至2016年4月去世前,无特殊情况其病情不会有明显变化,与其2015年11月30日出院时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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