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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国庆节又出现新型“换二维码案”
日期:2016/10/9       浏览次数:271

 

注意了,国庆节又出现新型“换二维码案”

转载自   刑事实务公众号 刑事实务

 

深海鱼:从“警界”公众号了解到,部分地区出现了一种针对车主的新骗局,车主发现被贴罚单。上面还有二维码快速缴费通道

 

 

 

扫描之后,会进入转账

 

 

深海鱼:有部分网友想到了之前的“偷换商店收款二维码案”,将案例改编成如果上述罚单是真警察开具的,犯罪分子在真罚单上将罚单上得二维码转账图案换成了自己账户的二维码,问: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原先的商店换码案:楼下的小店抓到一个小偷,他把店里的支付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店主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据说这个月他通过几家店采取这种手段默默的在家收了70万。问: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结论:新案(罚单上偷换二维码)应当定诈骗罪,旧案(商店换码案)应当定盗窃罪。理由如下:

 

1、作案地点不同。旧案的作案地点是在商店柜台,该二维码处于店家控制之下。而新案的作案地点是在车主车上贴着的纸条上。二维码出现的地点,在两案中刚好是对向的,旧案出现在收款方地盘上,新案出现在付款方地盘上。

 

2、犯罪分子主观想法和针对点有所不同。虽然主观上都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为目的,但主观上想法的偏重点不同。因为作案地点的不同,在旧案中犯罪分子认为只要不让店家知道,成功换取二维码就意味着大功告成,针对的重点是店家,认为顾客是机械付款的,整体非法占有的关键手段是在店家一方实施换码,不让店家发现即为成功了绝大部分。而在新案中,“换码”不是关键行为,也不难,犯罪分子认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车主即付款方,关键是换的码要逼真,不要让车主看出有可疑点,以如何成功骗取车主眼睛为主要目的,将二维码更换的逼真点。

 

3、取财的关键手段及性质都不同。旧案中,根据上面论述的,关键手段毫无疑问是在商店偷偷换码行为,在商店内换码和在车上贴条换码,含金量和侧重点不同,在商店换取店家控制的二维码,关键点是成功换取二维码,只要不被店家发现就为成功,因为之后的顾客付款会根据店家的指示机械的付款,店家指示顾客扫那个二维码,顾客就会扫,这个环节毫无关键,不能认为钱是这个环节转移的,而认为这个环节是犯罪分子获取财产的关键手段,关键手段在上游换码行为,只要成功换取商店内的收款二维码,接下去的收款成功率就非常大。而新案中,换取二维码的行为并不关键,嫌疑人可以将罚款单撕下来后慢慢的研究,换个二维码很容易,关键是换取的二维码要逼真,要让车主即付款人信以为真才是关键。

 

关键手段的性质。旧案中,关键手段系在商店换码的行为,该码虽然表面看大家都看的到换取后的二维码,认为无秘密性可言,但实质上由于二维码图案的特殊性,实质内容是图案下面隐藏的账号信息是不为一般人洞察的,是秘密的换取了支付账号的行为,是针对店家收款途径中收款账号的换取,对店家而言是秘密窃取的行为。新案中,关键手段不是换码行为,是之后的骗取车主的行为。

 

4、财产的性质不同。旧案中,是店家当场指示顾客要求支付的,不管该码是真是假或者是第三方,甚至店家指示的第三家错误,由于店家当场授权指定错误的二维码为正规收取途径,该指定当然有效,顾客应当毫无理由的当然支付。支付过去的这笔钱无论到了什么账户,都系店家的财物,跟顾客无关,顾客在这过程中没有识别该二维码真假的义务,只需要识别是真的店家即可。而在新案中,由于二维码不受警察控制,也没有当场要求车主向该二维码支付,所以车主有识别罚款单及二维码真假的义务,错误支付的财产仍然属于车主。

 

综上,旧案是在关键行为秘密换码行为的实施下,顾客机械支付(非关键行为)的情况下,秘密截取了商店的财产,应当以盗窃罪认定。新案则是采用了关键性骗取的手段,骗取了车主的财产,应当以诈骗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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