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公司2010年购买了一辆价值46万的客车。不到一个月,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大梁发生断裂。过了一个月,客车的空调出现故障,运输公司委托当地维修厂更换了空调电路板。2012年客车的大梁再次发生断裂,车辆停运。运输公司认为涉事客车的危险性太大,2012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向汽车销售公司和生产客车公司退还所购车辆,汽车销售公司和生产客车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返还购车款;赔偿车辆停运的损失人民币30万元、维修费用10万元。生产客车公司辩称:涉案客车出现问题是运输公司操作不当造成的,客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底盘及其他部件均是新品。该车没有安全隐患,不存在产品缺陷,也未出现事故给该运输公司造成人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失。生产客车公司不应连带承担产品责任。生产客车公司生产的客车通过相关机构的检测,不存在质量缺陷。关于制动系统,生产客车公司在客车出厂前已经做了技术检测,车的各项数据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案件审理中,当地法院依法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该车进行质量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前往涉案车辆存放地,提取了车辆部分构件进行检测,检验的结果为涉案客车的前桥型式为非独立盘式,外观尺寸中高度偏高,不符合出厂合格证等证件的规格、配置要求,涉案车辆大梁存在变形和裂纹现象,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结合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认为,涉案车辆存在的相关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物证特征并非是在后期使用中形成的。即使将涉案车辆取回大梁经修复后安装回原车仍然会影响客车的传动性能和安全性能,无法恢复到出厂设置标准并符合客车运行的相关要求。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被委托法院采信。法院认为运输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在双方对质量问题出现的环节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有权利依法选择是否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索赔。按照鉴定机构的意见,该车所存在的问题已经无法通过维修恢复到出厂设置标准并符合客车运行的相关要求,不建议将大梁装回原车。故对运输公司要求退还该车并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考虑到该车已经被实际使用了一段时间,该车因此产生了折旧,故应当适当考虑从购车款中扣除车辆的折旧费。法院参考庭审中双方对车辆行驶公里数的陈述,对折旧情况予以酌定。按照运输公司在庭审自述的车辆每月运行班次、每班次运营里程及运营时间计算该车里程,该车运行的里程数也已经超过50万公里,因此法院酌定,车辆的折旧率为80%。法院将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对运输公司的停运损失予以酌定。法院最终判决:该生产客车公司向运输公司返还购车款、车辆维修费等人民币共20万元,汽车销售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