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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案例】300万设备承建5年未验收 产品质量鉴定化解矛盾纠纷 |
日期:2016/11/3 浏览次数:283 |
江苏某冶金公司为某铸造公司承建了一套真空泵系统和真空浇注装置,整体项目含税总价为305万元。真空泵系统经调试出现诸多问题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真空浇注装置安装后一直未进行调试,设备闲置长达五年。为维护企业合法利益,铸造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冶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设备调试至双方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冶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驳回铸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铸造公司申请对涉案的真空浇注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双方《技术协议书》要求;该装置能否与真空泵系统配套使用并达到双方约定的设计和生产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依法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进行技术鉴定,经过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真空浇注系统存在管道布置不合理、真空罐及罐盖使用材料不符合相关行业的通用要求以及主真空罐密封圈材质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物证特征。根据理论计算,当涉案真空浇注装置的钢液浇注速度为2.0t/min、1.5t/min时,真空泵系统的负荷能力不足,不能达到双方约定的设计和生产要求;在钢液浇注速度为1.0t/min时,真空泵系统的负荷能力足够,能与涉案真空浇注系统配套使用并达到双方协议的设计和生产要求。
应冶金公司要求,华碧司法鉴定所指派鉴定人聂某、王某出庭接受询问。最终,法院采信了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冶金公司提供的真空浇注装置存在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的设计和生产要求的情形,但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真空泵系统能与案涉真空浇注装置配套使用并达到双方协议的设计和生产要求。最终法院判决,冶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书》及其附件《技术协议书》的要求完成对真空浇注装置的热调试,并达到保证值考核要求,同时向铸造公司提供竣工资料(包括设备竣工图、电气竣工图和软件),铸造公司予以配合。双方约定的承建余款待付款条件成就时再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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