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司法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有关专业服务收费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通过联合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干部座谈;充分征求价格主管部门、各市州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及服务对象意见;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可持续发展,并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结合贵州省实际,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贵州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确定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针对相关部门、机构及社会各方就新出台的《办法》调整变化不大的质疑,省发改委进行了答复:
一、去年以来全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贵州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及相关任务分工方案,明确要求省发改委牵头,“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降低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二、原《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是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在综合各省、市、区情况后制定的,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属于平均水平,此标准对我省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一定余量。经向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了解,我省司法鉴定收费尚不能执行到位,反映普遍收费水平在现行标准的85%-90%左右,因此,不宜盲目攀比照搬其他省市收费标准。我省继续执行原国家标准,既有利于司法鉴定行业发展,也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是符合我省实际的。
三、在今后的工作中,随着我省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将按程序对现有政策进行调整。
《贵州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