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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案例】变压器故障频 司法鉴定助维权
日期:2017/2/8       浏览次数:260

 

【鉴定案例】变压器故障频 司法鉴定助维权

转载自华碧鉴定 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淮安某化工公司从某电气公司购买价款50万元的10KV高压变频器一台,由电气公司负责安装调试。但在其正式投产的前二个月内,变压器共发生五次跳闸事件。为此,电气公司共更换了27套功率单元,但至电气公司最后一次维修,问题也未得到解决,直至目前该产品仍未投入正常运行。此后,化工公司多次要求电气公司履行修复义务并对质量问题造成化工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电气公司均置之不理。化工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化工公司退货给电气公司,电气公司退还货款50万元;2、电气公司赔偿化工公司利息损失;3、电气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

 

审理期间,化工公司申请对电气公司提供的变频器产品的质量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由华碧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过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10KV高压变频器存在器件型号不符,无面板控制功能等多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物证特征,涉案10KV高压变频器存在高压侧开关跳闸等故障与其输出电压未作有效的余量设计、IGBT串联导致静态和动态电压不均衡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采纳了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 经华碧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报告认为涉案10KV高压变频器存在器件型号不符,无面板控制功能等多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物证特征,涉案10KV高压变频器存在高压侧开关跳闸等故障与其输出电压未作有效的余量设计、IGBT串联导致静态和动态电压不均衡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可以认定电气公司向化工公司提供的高压变频器质量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现因电气公司销售的高压变频器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致使化工公司购买变频器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化工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选择退货,要求电气公司返还化工公司已付50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电气公司退还货款后,自行取回其安装在化工公司处的10KV高压变频器。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电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化工公司货款、案件受理费等共54万元,自行取回安装在化工公司处的10KV高压变频器,并且赔偿化工公司损失(以50万元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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