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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无证驾驶老年代步车肇事一审宣判司法鉴定代步车为机动车 肇事者犯危险驾驶罪
日期:2017/5/2       浏览次数:286

 男子酒后无证驾驶老年代步车肇事一审宣判

司法鉴定代步车为机动车 肇事者犯危险驾驶罪

 

 

 

转载自法制网

法制网银川9月22日电 记者 申东 男子酒后无证驾驶老年代步车,与一辆皮卡车相撞。日前,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近年来,油电两用式老年代步车因价格便宜、经济环保且无需牌照即可上路,逐渐成为很多人优先选择的代步工具。多数人认为老年代步车和电动车一样是非机动车,无需驾驶人员具备驾驶资格,违规违法驾驶该类型车辆发生的事故屡见不鲜。

 

2016年1月26日1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喝完酒后,驾驶无号牌的蓝色老年代步车,沿贺兰县富兴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兴街与桃源路路口处,与在此向东左转弯的由金某某驾驶的皮卡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右腿骨髁间歇性粉碎性骨折,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对被告人王某某所驾老年代步车的动力原理、车辆设计等方面进行了司法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对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结果为18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其有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综合上述事实和证据,经贺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因被告人王某某受伤未痊愈,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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