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无证驾驶老年代步车肇事一审宣判
司法鉴定代步车为机动车 肇事者犯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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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银川9月22日电 记者 申东 男子酒后无证驾驶老年代步车,与一辆皮卡车相撞。日前,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近年来,油电两用式老年代步车因价格便宜、经济环保且无需牌照即可上路,逐渐成为很多人优先选择的代步工具。多数人认为老年代步车和电动车一样是非机动车,无需驾驶人员具备驾驶资格,违规违法驾驶该类型车辆发生的事故屡见不鲜。
2016年1月26日1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喝完酒后,驾驶无号牌的蓝色老年代步车,沿贺兰县富兴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兴街与桃源路路口处,与在此向东左转弯的由金某某驾驶的皮卡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右腿骨髁间歇性粉碎性骨折,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对被告人王某某所驾老年代步车的动力原理、车辆设计等方面进行了司法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对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结果为18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其有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综合上述事实和证据,经贺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因被告人王某某受伤未痊愈,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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