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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齿法医司法鉴定-伤病关系分析
日期:2017/8/10       浏览次数:1852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法医学论证意见书

   京法[2017]伤论字第0120

    一、基本情况

XX

委托论证事项损伤程度论证(主要针对牙齿损伤)

受理日期201775

送检材料1、SS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大西)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5]035号复印件1份;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1医院门(急)诊病历、病程记录、诊疗记录复印件各1份

论证日期201775日~2017713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李某56岁(时年),男。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伤者李某于2015年4月4日被他人殴打致头面部损伤,2015年5月13日SS鉴定认为其口腔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现委托人对李某的伤情存有异议,故委托我院对其进行法医学分析、论证。

    (二)文证摘抄

1、2015年4月4日~4月2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1医院门(急)诊病历、病程记录、诊疗记录摘:

4月4日:主诉:面部外伤2小时。

查体:左下唇面部肿胀、瘀血,未见明显伤口。11无龋坏,11松动。叩痛(+)。

印象:左下唇软组织挫伤;11外伤性牙松动。建议:随诊观察。

4月21日复诊:查:面部、下唇部肿胀、瘀血消失。11松动Ⅲ〬。

4月25日:主诉:要求拔牙。查体:11松动Ⅲ〬+

2、2015年5月5日~5月13日SS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大西)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5]035号摘:

4月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10医院住院病志记载:...口腔科查体:...右下1松动Ⅱ度,左下2松动Ⅰ度。

检查所见:左下1、右下1牙齿完全缺失。

   (一)检验方法

参照《中国牙龈健康专家共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SJB-C-2-2003)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审查

   (二)特邀专家

本案特邀请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庄洪胜主任法医师参与研讨。

   (三)活体检查

缺席查体。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鉴定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依据),伤者李某被殴打后当日临床诊断的11松动Ⅱ〬为原发损伤,不构成轻伤二级;目前尚无充分、客观证据表明伤者伤后半月余临床所诊断的1┯1松动Ⅲ〬(或牙齿拨出)符合原发损伤的并发症或后遗症,故,不宜将其作为损伤程度鉴定依据。

1、牙齿检验不符合法医检定规范,不能排除伤者牙齿既往存在伤/病的情形,继而影响损伤程度的正确评定。

1)牙龈组织包括游离龈、附着龈和龈乳头,健康牙龈呈粉红色,游离龈薄而紧贴于牙面呈扇贝状;附着龈坚韧不能移动;龈乳头呈锥形,充满与相邻两牙接触区,龈沟深度一般3mm。

2)牙齿脱落鉴定时,应确定损伤当时牙齿的状况,通过损伤当时的口腔检查、影像学片了解伤前是否患有牙齿疾病,如有无根管治疗、龋齿充填、牙隐裂、牙釉本质破坏性损伤疾病等。做过牙髓治疗的死髓牙,牙齿外形虽然完整,但由于牙齿缺乏牙髓的营养,牙齿质地变脆易碎,较轻外力作用下可导致牙齿损伤。存在严重牙周疾病时,牙齿较正常牙齿容易脱落,此时应进行伤病因果关系分析。

本例患者时年56岁,法医查体及分析说明中并未将上述常规内容予以释明,以排除牙齿或牙周疾患。若确实存在以上情形,则应进行伤病因果关系分析,既往伤/病占共同作用的应作出降级处理(如轻伤二级将为轻微伤),既往伤/病占主要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因此,无论本例损伤当时牙齿为Ⅱ〬还是Ⅲ〬松动,均不宜直接进行损伤程度评定。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规定原发性Ⅲ〬 以上牙齿松动无法保留的视为脱落,也即,外伤性Ⅲ〬 以上牙齿松动两枚可援引标准条款鉴定为轻伤二级。但该种情况一定要进行影像学的客观检查予以证明。(摘:庄洪胜《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文详解与适用指南》P558)

    本例伤者损伤当时门诊临床诊断为11松动Ⅱ〬(与住院病历记载不一,为2松动,1松动)即便按照11松动Ⅱ〬,其亦不符合上述标准规定的“外伤原发性Ⅲ〬松动”的鉴定情形。

3、不宜将伤后半月余临床诊断的Ⅲ〬松动(或拨出)作为损伤程度鉴定依据。

   1)“并发症”定义为原发疾病基础上,由另外的因素一起的新的疾病。“后遗症”定义为是一种疾病的病程结束或在恢复后症状、体征消失,仅遗留有原疾病所造成的形态学或功能上的异常,系病因病理的转归和终结。本例伤者损伤当时诊断为11松动Ⅱ〬,未经连续、规范观察、治疗如明显松动者一般需行结扎固定等,半月余后再次复诊时出现11Ⅲ〬松动,不符合上述牙齿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情形,不能排除二次外力作用(如咀嚼)导致松动进一步加重的可能,但这与原发损伤不存在因果关系。

2)牙齿挫伤时,连接牙齿和牙槽骨的牙周膜及通过根尖孔进入牙髓的神经血管束可以损伤,轻者多可自行恢复;较重者可继发创伤性牙周膜炎,牙髓坏死,伤牙逐渐变色、变脆,有时可并发根尖脓肿,波及牙槽骨,此时还可以行根管治疗,疗效不佳时方选择拨出。本例即便是存在牙挫伤(送检病历未见诊断),亦未出现上述相应的并发症诊断,因此,不支持之后所诊断的Ⅲ〬松动与原发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鉴定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依据),伤者李某被殴打后当日临床诊断的1┯1松动Ⅱ〬为原发损伤,不构成轻伤二级;目前尚无充分、客观证据表明伤者伤后半月余临床所诊断的1┯1松动Ⅲ〬(或牙齿拨出)符合原发损伤的并发症或后遗症,故,不宜将其作为损伤程度鉴定依据。也即,伤者李某牙齿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缺乏客观、充分的依据。

    五、论证意见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鉴定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依据),伤者李某被殴打后当日临床诊断的1┯1松动Ⅱ〬为原发损伤,不构成轻伤二级;目前尚无充分、客观证据表明伤者伤后半月余临床所诊断的1┯1松动Ⅲ〬(或牙齿拨出)符合原发损伤的并发症或后遗症,故,不宜将其作为损伤程度鉴定依据。也即,伤者李某牙齿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缺乏客观、充分的依据。

             论证人:李生兴    法医师

                          主检法医师   

                     李秀林    副主任法医师

                     庄洪胜    主任法医师

                     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主检法医师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一十三  

 

 

 

 

 

 

 

 

 

 

 

附件:1部分参考文献;2、说明

1、部分参考文献

[1]郭景元. 实用法医学. 上海: 上海科技出版社,1980.

[2]秦启生.临床法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

[3]闵建雄.法医损伤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4]郭景元.实用法医学.第l版.上海: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50.

[5]翟建安.法医学.第1 版.北京: 群众出版社,1986.

[6]黄家驷,吴阶平.外科学,第1 版,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1979.

[7]王忠诚.创伤学.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8]朱广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北京.法律出版社.

[9]陈佩章.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1991.中国检察出版社.

[10]吴军.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2005.中国检察出版社.

[11]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12]陈灏珠.实用内科学(第11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13]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2009.人民卫生出版社.

[1]闵建雄.法医损伤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98-112.

[2]宋嗣荣.临床法医学,第二版.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

[3]刘世沧,吴军.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临床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4]朱小曼.法医临床指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

[5]郭景元.现代法医学,科学出版社,2000.

[6]秦王民.3D技术在人牙咬痕个体识别的法医学研究,学位论文,2007.

[7]陈宝军,伍绍军.刍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8]杨辉.对330例体表创口与愈后瘢痕长度的对比观察,中国法医学杂志,2002,16.2.

[9]中国法医学会第十二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面部瘢痕损伤程度鉴定的几点探探讨.

[10]中国法医学会第十次法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伤情鉴定中关于创和创疤问题的探.

[11]高格,孙占茂,刑事法学词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03月第1版,第343页.

 

 

 

 

 

 

 

 

 

 

 

 

 

 

 

2、特别说明

    送检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仅针对送检材料有效;因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客观而造成目前分析、判断的偏差或错误,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供有关机关参考使用。不得用于上访、投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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