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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骨折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否达到重伤的计算鉴定
日期:2017/8/10       浏览次数:1715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法医学论证意见书

   京法[2017]伤论字第0125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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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论证事项对送检的“XX法鉴定意见书(是)(以下简称“云南鉴定”)”所载“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进行法医学分析、论证。

受理日期2017720

送检材料1、2016年7月20日XX法鉴定意见书(AA0号)复印件1份;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三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住院号:168966)复印件各1份;3、昆明市中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案号:003401)复印件各1份;4、hh身份证复印件1份

论证日期2017720日~2017727

        周某50岁(时年),男。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伤者周某于2016年4月11日被他人殴打致伤,2016年7月20日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右肘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达到重伤二级。现委托人对周某的伤情存有异议,故委托我院对其进行法医学分析、论证。

    (二)文证摘抄

1、2016年4月11日~5月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三医院住院病案(住院号:168966)摘:

主诉:刀砍伤致右上肢疼痛、出血、畸形、活动受限,头部、双小腿、右手中指疼痛出血2小时余。

入院诊断:失血性休克;创伤性中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枕骨开放性骨折,左枕部头皮裂伤;右肱骨髁间开放性骨折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小腿开放性损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胫骨下段内侧不全骨折;左手中指指甲、甲床损伤;右小腿中段皮肤裂伤并肌肉断裂。

治疗经过:入院后急诊行清创、探查、右肱骨髁间、右桡骨远端骨折复位内固定,甲床修复术,伤口缝合术,血管、神经、肌腱修复术;术后石膏固定,抗感及对症支持治疗。

2、2016年7月20日XX法鉴定意见书(AA0号)摘:

检验过程:使用设备:直尺、比例尺、阅片灯。

法医临床检查:...右上肢肌力尚可,右上肢肌肉未见明显萎缩。健侧左肘关节屈曲150°,伸展10°,旋前90°,旋后90°,右肘关节屈曲95°,不能过度伸直,旋前35°,旋后30°,经计算右肘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2.9%。

分析说明:根据5.9.2重伤二级a)之规定,周某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三、检验方法

(一)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SJB-C-2-2003)、《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审查

   (二)特邀专家

本案特邀请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庄洪胜主任法医师参与研讨。

   (三)活体检查

缺席查体。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云南鉴定”所载“重伤二级”缺乏客观、科学性,理由如下:

1、“云南鉴定”书中尚无证据表明患者右肘关节活动度数值系使用量角器测量所得,故其缺乏客观性、准确性。

原鉴定书“检验过程”项目中“使用设备”列出的仅有直尺、比例尺、阅片灯,没有测量关节活动度所必备的设备-量角器,鉴定书附件图片中亦未见测量右肘关节活动度过程的照片,不符合鉴定实践及鉴定规范,其右肘关节活动度数值缺乏客观性、准确性。

2、“云南鉴定”对患者右肘关节测量“方位”不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录C.3“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以及该标准的释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之规定,肘关节活动度仅规定了“屈曲”、“伸展”两个方位,并没有涉及旋前、旋后的测量。“云南鉴定”所测健侧左肘关节旋前90°,旋后90°,右肘关节旋前35°,旋后30°,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按照四个方位数值计算难以等同于两个方位。

3、“云南鉴定”对患者右肘关节测量“方法”不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录C.3以及《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规定:测量关节活动是基于关节的中立位0°,而不是180°。肘关节以屈曲90°为中立位0°。“云南鉴定”所记载的健侧左肘关节屈曲150°,伸展10°;右肘关节屈曲95°,不能过度伸直等,显然以伸直位为“0°”,不符合上述规定,所测数值缺乏客观性。

4、假设“云南鉴定”所测数值准确,其计算结果也存在偏差,根据常规计算公式无法得出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2.9%的结果。

5、假设“云南鉴定”所测数值准确,也即,按照原鉴定所测量的“右肘关节屈曲95°,不能过度伸直(伸直0°)”,此时按照标准规定的“肘关节90°为中立位”推算,客观上患者右肘关节屈曲5°,伸展90°,结合原鉴定书记载的患者上肢肌力可(正常V级),按照正确的计算方法,也即,标准附录C.3查表法可得到患者肘关节功能丧失40%(80%/2),并未达到重伤二级规定50%。

6、“云南鉴定”对于关节活动功能表述欠规范。过伸用“+”表示,用“-”表示不能伸展到“0°”。

综上所述,“云南鉴定”所载患者右肘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到“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缺乏客观、科学性。

五、论证意见

“云南鉴定”所载患者右肘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到“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缺乏客观、科学性。

 

             论证人:李生兴        

                          主检法医师   

                     李秀林    副主任法医师

                     庄洪胜    主任法医师

                     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主检法医师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一二十七  

 

 

 

 

附件:1部分参考文献;2、说明

1、部分参考文献

[1]郭景元. 实用法医学. 上海: 上海科技出版社,1980.

[2]秦启生.临床法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

[3]闵建雄.法医损伤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4]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2、特别说明

    送检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仅针对送检材料有效;因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客观而造成目前分析、判断的偏差或错误,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供有关机关参考使用。不得用于上访、投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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