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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最担心办错案,其实很欢迎律师尽早提意见
日期:2017/9/12       浏览次数:214

 

公诉人最担心办错案,其实很欢迎律师尽早提意见

转载自 周湘茂 刑事实务

 

 

作者:周湘茂(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个人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


作为一名前公诉人,我曾在检察院工作五年,办理了近千件案件,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各类罪名和各种犯罪嫌疑人,对公诉人审查起诉的流程比较熟悉。接下来我详细讲一下这个话题,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案件的分配流程


在我离开体制前,检察院已经启用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即案管科接收,然后案管科根据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153条的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的审查内容包括:依据其他单位移送来的法律文书上所载明的内容,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审查有关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移送的款项或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并接收纸质案卷材料和文书。

       

案管部门接收案件后,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移送至公诉部门,公诉部门的内勤人员会将纸质案卷材料和文书通过推车运送到公诉部门。我以前所在的检察院公诉科根据刑法章节和罪名分为职务犯罪组、暴力犯罪组、经济犯罪组等,同时将最常见的数量最多的盗窃、诈骗等犯罪案件均衡给各组共同承担或案件量相对比较少的组承担。各组成员一年左右调换一次,确保办案能力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各组组长根据罪名和组员的现有案件量分配案件给各个组员。

       

当然,我也知道有很多检察院公诉科不是根据罪名划分办案组的,而是根据办案人数轮流分配案件。

       

二、案件的办理流程

 

第一、告知和换押。告知犯罪嫌疑人关于其诉讼权利和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同时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换押,这项工作一般是由书记员完成。

       

第二、浏览一下起诉书、翻翻证据清单,了解罪名、大概的犯罪事实以及案件难易程度,从而决定办理该案的节奏和顺序。

       

如果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那么在办案量大的情况下,根据“短、平、快”的原则,会优先办理,可能一两天、三四天之内就会阅卷并制作审查报告,并尽快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起诉书并移交法院,追求办案效率。对于这类案件,特别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想争取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我们律师需要及时提出辩护意见,及时提交新证据,及时沟通。

      

如果案情复杂,或者属于重大案件,或者多罪名、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那么公诉人也不急着马上出案,而是每天或间隔一两天就审查一部分,边琢磨边办,追求办案质量。

       

第三,制作案件的审查报告、阅卷笔录。审查报告包括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来源、案件的查获经过、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经公诉人审查认定的事实、案件的证据情况、案件的处理意见(起诉或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在决定起诉的前提下对量刑情节的分析。

       

如果公诉人认定的事实、罪名、量刑情节跟侦查机关认定的不一致,或者公诉人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补充调取证据的,或者遗漏了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的,那么公诉人会通过电话或当面跟办案民警沟通,倾听他们的意见,综合考虑他们的意见,并让他们补充证据。

       

在此基础上,公诉人已经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非常了解,对于案件有哪些疑点、案情有哪些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核实的地方,已经做到心中有数。

       

在这个阶段,律师需要重点提出辩护意见,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最轻的证据或者线索。建议先书面提出,让公诉人对律师的意见有了基本的了解之后,再通过电话沟通,如果有需要的话,也可以预约在公诉人有空的时候详细面谈。一般上午或者下午上班的时候,除了去法院开庭和去看守所提审之外,公诉人基本都在办公室。

       

第四,讯问犯罪嫌疑人。不管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不管什么类型的案件,公诉人都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至少一次。

      

主要是为了核实以下事实:(1)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防止冒名顶替;(2)直观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3)对未成年人案件和刚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了解其出生情况;(4)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情况,审查是否适合羁押;(5)了解案件事实是不是跟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和其他证据一致,核实在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时审查出来的案件疑点;(6)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归案经过;(7)了解侦查机关在讯问时和取证时有无违法侦查行为或刑讯逼供行为;(8)了解侦查机关有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9)了解犯罪嫌疑人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能否协助办案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

       

和极少数办案民警不一样,公诉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事实基本都会如实记录,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辩解都会记录在案并予以核实,对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从轻或减轻的事实或情节基本都会予以查实,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也会向公安机关核实并调取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和入所(看守所)健康登记表。因此,在公诉人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律师如果能够先见到犯罪嫌疑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和咨询,那么犯罪嫌疑人就能将案件需要澄清的疑点、从轻或减轻情节、违法侦查行为及时向公诉人反映,可能使错误能够及时纠正、误会能及时澄清、从轻事由能及时得到核实。

       

第五,确定案件的走向,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果公诉人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那么就会撰写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然后交给领导签批,移送法院起诉。

      

如果公诉人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或者遗漏应当一并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可由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取证的,那么,向小组组长汇报后,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如果公诉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变更罪名、需要减少罪名,或者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那么就会口头先向小组组长汇报,接下来是小组内部讨论,接下来是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最后是检委会讨论。公诉人会根据最终的结果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

       

当然,也不是每个案件都会到检委会讨论。如果前面的阶段领导认为问题不大、可以拍板决定的话,那么案件就终结在前面那个程序。

       

因此,律师在遇到这类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情节较轻的案件时,需要尽早提交辩护意见,至少需要在公诉人将案件提交内部讨论前提交。

        

三、公诉人的心态

        

用五个字形容,那就是:不想办错案。公诉人虽然是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但其实没有公诉人想故意办错案的。因为办错案对公诉人一点好处都没有。


1.公诉人一般跟犯罪嫌疑人没有私人恩怨,没有故意办错案的动机。


2.公诉人办错案的话,轻则会被领导批评,因为错案会影响检察院内部的考核和领导的工作成绩、仕途升迁。重则影响个人仕途,很难被单位重视和提拔了。


3.公诉人如果办错案,也会承受自我良心的煎熬。其实绝不多数公诉人都是很有正义感的。因此,公诉人其实是欢迎律师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这样能给公诉人提供多维的视角、发散的思维去思考案件,帮他们避免办理冤假错案。

        

四、公诉人青睐的辩护词

      

1.简洁。因为:一方面,谁都不想看到繁琐冗长的文字材料,另一方面,公诉人平时案件量多,工作量大,时间紧,因此简洁的文字会更受欢迎。

        

2.理性。法律本来就是一门理性的学科。用理性的文字更有利于说服办案人员。

        

3.有清晰的逻辑。 如果逻辑混乱,那么不仅读者读起来会费劲,也不利于说服办案人员。

        

4.有法理支撑。法理的作用在疑难案件中体现得更加明显。有法理支撑,可以使辩护意见更有深度,更好地透过现象看本质。

        

5.判例支撑,特别是权威指导案例。权威指导案例本身就是用来指导办案部门办案的。虽然其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但常常被办案人员重视。

        

五、公诉人青睐的辩护方式

      

1.先以礼示人。谁都喜欢有礼貌的人,谁都喜欢被人礼貌地对待。这体现的不仅是尊重,更是自我修养的体现。

        

2. 语言简洁。因为一线办案人员真的很忙。

        

3. 留给公诉人相对充分的时间。如果办案期限即将截止,或者检察院已经对案件的定性和走向做出了决定,那么律师的辩护意见写得再好,都很难说服公诉人。所以提出辩护意见宜早不宜晚。

 

 4.   一般不搞证据突袭。如果进行证据突袭,确实能在法庭上让法官和公诉人意外一把。然而,这让庭审时间拖长,也就打乱了法官和公诉人原来的工作安排,因为接下来还有一两个案件的庭审都已经安排好了,被告人都已经押送至法院等候开庭了。这样会遭致法官和公诉人的反感。同时由于法庭需要核实该证据的真伪、公诉人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因此,这样也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导致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限也相应延长了。


(作者简介:周湘茂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工作,主要从事公诉工作,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现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贪污贿赂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核心成员、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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