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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案例】空调制热不理想 也可申请司法鉴定 2016-02-18 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上海的王先生与某电机工程公司签订了空调设备安装合同,安装公司向王先生出售并安装某品牌中央空调 |
日期:2017/10/10 浏览次数:198 |
上海的王先生与某电机工程公司签订了空调设备安装合同,安装公司向王先生出售并安装某品牌中央空调一组并负责安装施工,该组空调包括14千瓦外机一台、3.6千瓦室内机两台、2.5千瓦室内机一台、7.1千瓦室内机一台,空调价格、安装及配件费用总计3.1万元。签约后,安装公司在王先生指定的房屋内交付并安装了空调。因王先生在使用空调过程中认为空调制热效果极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装公司及空调公司更换其房屋内安装的空调室内、室外机至达到国家标准。查清案情,当地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安装于王先生房屋内的中央空调制热是否达标进行司法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受理了该项鉴定。通过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屋配置的制热量偏小,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负荷要求。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委托法院采信,鉴定所鉴定人依法出席了庭审现场。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安装公司在签订空调设备安装合同时,双方对安装空调的房屋应配置的空调功率应有明确的认识,现安装空调的功率低于房屋实际需要,对此王先生与安装公司均有过错。空调公司未参与合同的签订,故空调公司并无过错。安装公司作为专业的家用中央空调供应及安装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安装公司和空调公司赔付王先生1.8万元。一审判决之后,王先生不服,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法庭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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