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华碧案例:电气火灾】电弧烧伤事故,一把梅花扳手解开鉴定谜团 |
日期:2017/10/11 浏览次数:180 |
委托方:江西省某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
2011年5月某天,江西某发电公司除灰系统开关室内。
下午15点15分,除灰值班员王某某完成设备巡检后返回#1-2机除灰控制值班室时,刚跨进值班室与除灰配电室之间的走廊,发现门口地上躺着一个人,另一个人坐在值班室门口椅子上,两人均衣衫破烂,并明显被灼伤。朝前一看发现除灰380VPC配电室有大量冒烟,#1、2机除灰PC2段开关柜后有较大明火……
一场电弧烧伤事故引起的救援行动立即展开,并随后引发一场涉及多方关系的官司。
事故中烧伤受害者李某和赵某某一纸诉状将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在诉讼请求中称,第二被告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承接某市发电厂一号、二号机组的原灰库设备安装工程,A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第一被告张某。张某雇佣包括李某和赵某某俩原告在内的八个工人为其施工。2011年5月某天,俩原告和被告张某及其他工人在一号机组除灰集控室施工,施工途中接线时产生电弧烧伤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和其他工友将俩原告送至当地人民医院抢救。经过治疗后法医鉴定,原告李某为九级伤残,原告赵某某为四级伤残。被告张某支付了俩原告的全部医疗费和伙食、住所费后,其余分文未付,由此酿成纠纷,原告上诉至法院。
一方认为,是现场作业电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虽然在工作开始前已进行柜内线路验电并清楚作业环境上不带电、下部断开情况,但在作业过程中工具随意摆放造成梅花扳手碰落到带电的柜内左侧母排,通过扳手与柜壁外壳短路引弧着火从而灼伤;
一方则坚持事故是因一号机组除灰集控室工作人员未按工作要求内容切断工作区域内的电源,致使接线时产生电弧烧伤俩原告。
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开关柜短路原因,以及该事故形成原因是什么?那一把梅花扳手是不是真的能提供某种线索呢?
华碧司法鉴定所在接到法院司法技术室的案件委托后,随即组织了内部专案小组进行预案研讨与分析,并随后派出了专家组去现场勘验及笔录和取样。
鉴定组根据之前掌握的情况以及预案计划,在现场取回了梅花扳手一个,以及事发开关柜开关上桩头金属材料一袋作为微量物质,将2个样品封样后带回鉴定所,并进行了现场拍照与摄像留证。
笔录在法院会议室进行。按照鉴定流程,首先进行案件的背景调查。相关当事人包括第一被告张某、当事人李某、第二被告A公司,以及委托方承办人法官也在现场。在笔录过程中,当事人及张某陈述事情经过时,都重点提到事发时先是开关柜下面起火,然后上面再起火的事实。
依据委托人、原告、被告、涉案相关方面提供的有关资料、司法鉴定谈话记录及司法鉴定取样单、国标相关标准以及司法鉴定协议书等,鉴定人在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了一层层剖析。
在对6PP开关柜下开关上桩头和19-17型梅花扳手上的痕迹进行微量物证分析后,发现了2个样品的元素分布呈现一定的联系:梅花扳手烧熔点2、3上存在外来元素“铜”,而开关柜下开关箱体内电源上含有“铜”和“银”。这一重要物证特征给了鉴定组新的启发,再逐一做排查实验深入分析下去,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受害人的受伤部位以及其他综合实验分析,最终得出结论。
发生6PP开关柜下开关的短路原因,系事故相关方面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和规定的情况,不安全的行为未能及时得到纠正,致使施工现场的一个19-17型梅花扳手在非手心把持状态下接触到6PP开关柜下开关箱体左侧铁质内壁和带电的母排上连接后形成短路,从而引起母排由于放电原因形成三相短路产生电弧,击伤施工人员。
目前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被法院方面采信。法院已经做了相关判决,顺利结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