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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案例】布料不合格致大批成品衣报废司法鉴定案 |
日期:2017/10/13 浏览次数:222 |
湖北某服装公司从深圳某纺织公司处购买总价款为37万元的布料,双方就供应的布料的品号、色号、成分、数量、门幅、单价、总金额及交货期作出了约定。服装公司在收到纺织公司供应的布料生产服装的过程中,发现用部分面料生产的服装后中长、前后片等部位出现了明显的长度不一致,且服装整烫后各部位颜色不一,最终造成600件西服上衣和488件下衣不能按时出货。服装公司将上述问题及因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后果多次函告纺织公司,并要求其及时处理,但双方未达成协议。服装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服装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纺织公司所供布料的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采用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送检布匹与成衣所含纤维均为亚麻和再生纤维素纤维,且含量均符合《工业品买卖合同》一等品的要求。送检布匹的再生纤维素纤维值均为77.3%,亚麻含量均值为22.7%;成衣的再生纤维素纤维均值为77.6%,亚麻含量均值为22.4%。布匹与成衣所含纤维成分具有同一性。送检布匹的经向水洗尺寸变化率均值为-9.55%,不符合相关标准一等品的要求;送检布匹的纬向水洗尺寸变化率均值为-1.70%,符合相关一等品的要求。综合判断,样品的水洗尺寸变化率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一等品要求。送检布匹的耐湿摩擦色牢度、耐皂洗色牢度、耐热压色牢度和耐光色牢度,均达到相关标准一等品的要求。
法院认为根据华碧司法鉴定所的检测分析可以认定涉案产品所含纤维为亚麻和再生纤维素纤维,故华碧司法鉴定所根据涉案产品出现的问题,采用国家标准对涉案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并无不当。经检测,虽然布料的染色牢度方面的各项指标符合上述标准一等品要求,但其经向水洗尺寸变化率不符合上述标准一等品的要求,导致布料的水洗尺寸变化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一等品要求。综上,根据苏州华碧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纺织公司供应的布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赔偿服装公司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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