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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案例】成分差异致脱硫工程钢板腐蚀 材料鉴定助环保企业获赔39万 |
日期:2017/10/13 浏览次数:192 |
某环保公司是专业从事环保脱硫脱硝装置制造的企业,在脱硫工程中需要大量使用某种特殊型号的合金板。环保公司从某压力容器公司处采购300多万元的合金板,应用于全国各地20多个脱硫工程中,双方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但自2012年起,多家脱硫项目的业主反映,合金板存在腐蚀现象,导致项目不得不停止运行。为此环保公司不得不采取重新采购、更换不合格合金板等补救措施。环保公司要求供货商压力容器公司进行赔偿,但压力容器公司认为它提供的产品是合格的。双方多次协商不成,环保公司一纸诉状将压力容器公司诉上法庭,请求判令压力容器公司赔偿合金板价款28万元,经济损失4万元。庭审中,压力容器公司则辩称:向环保公司提供的合金板符合合同约定,系合格产品;其提供的合金板只是稍作处理,就发到环保公司指定的地点,具体安装、使用流程均由环保公司掌控,不排除合金板已被更换;环保公司所提及项目中的腐蚀现象与其提供的产品没有直接关联性。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其中一个项目脱硫塔内使用的由压力容器公司提供的合金板成分及合金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鉴定。经过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涉案检材的硅(Si)元素含量偏高,镍(Ni)、钼(Mo)元素含量偏低,不符合双方合同的要求。法院又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另两个项目脱硫塔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公司提供的合金板成分及合金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鉴定。经过检测,华碧鉴定所再次出具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测结果为:涉案合金板检材的碳、硅元素含量偏高,镍、钼元素含量偏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因涉案合金板表面存在腐蚀现象,力学性能检测结果不能准确反映其力学性能,故对该项检测结果不作判定;合同中关于涉案合金板耐腐蚀性能的描述不清晰,对该项检测结果不作判定。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压力容器公司辩称其向环保公司提供的合金板符合合同约定,系合格产品。但经华碧司法鉴定所鉴定,压力容器公司在三个项目中向环保公司提供的合金板均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压力容器公司此辩解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压力容器公司赔偿环保公司货款、经济损失等其他费用共39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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