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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烟花伤人眼 司法鉴定助受害者获赔57万
日期:2017/10/16       浏览次数:215

 

劣质烟花伤人眼 司法鉴定助受害者获赔57万

2016-05-26   转载自 华碧 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结婚时人们大都燃放烟花爆竹以示庆祝,但贵州的的葛某却因燃放烟花导致双眼受伤,喜事也变成了悲伤事。经华碧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烟花存在质量问题,葛某也因此获得赔偿57万元。


烟花残骸突然发射 致燃放者双眼受伤

李某在当地一家爆竹销售点购买了由某烟花公司生产的"春意、夏呜、秋思、冬韵"组合烟花一套共四箱,每箱60发,准备用于其儿子的结婚庆典之用。该烟花的外包装上警示:严禁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燃放,如遇断火情况,20分钟后再点燃副引火线,可继续燃放,该烟花保质期为3年。

李某之子的婚期前一天晚上7时30分许,李某请亲戚葛某负责燃放烟花,葛某在四箱烟花燃放结束后约10分钟左右,带头去收拾烟花纸箱,打扫纸屑,在接触其中一个纸箱时,被从该箱中发射出来的两枚烟花击中,双眼受伤,被人立即送往当地人民医院救治,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7千元。后经鉴定,葛某所受损伤达伤残一级,属部分护理依赖。

 

  
诉上法庭 司法鉴定判定烟花存质量问题
  

葛某受伤后,李某即按所购烟花包装上的电话联系并告知了烟花公司葛某受伤的情况,但烟花公司未到场处理。李某向当地工商局投诉,烟花公司坚持认为葛某系酒后操作、未按包装上的说明操作而调解未果。无奈之下,双眼受伤的葛某将李某及烟花公司诉上法庭。

该案件在审理中,针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当地法院委托了华碧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材料为该案纠纷烟花的残骸)。经过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涉案烟花残骸样品存在发射角偏大及炸筒现象,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其发射存在安全隐患,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一审判决燃放者自承担60%责任 烟花公司承担30%责任

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委托法院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对葛某要求烟花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应予以支持。烟花这一易燃易爆特殊物品,在生产、销售、买卖、燃放时具有严格的要求,葛某在受李某的委托,组织负责燃放烟花时存在疏忽大意,应当按照该烟花包装上的说明、警示、提示严格操作,而其在明知每箱烟花为60发、断火时间不足20分钟的情况下擅自靠近,从而导致自身受到伤害,事故的发生与葛某的燃放不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葛某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虽然根据其鉴定结论,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该产品的缺陷不是导致原告葛某受损的必然和唯一原因。对本案的人身损害应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作为主人安排葛某燃放烟花,这在葛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李某在选任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上存在过失,应当选择办事认真仔细、严谨慎重的人员完成这项工作,李某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根据该案纠纷中事故发生的原因、过错程度等因数综合认定,应由烟花公司承担30%的责任,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葛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终审改判烟花公司承担9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烟花公司及受害人葛某不服,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的争议焦点是:葛某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华碧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烟花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载明:"该涉案烟花残骸样品存在发射角偏大及炸筒现象,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其发射存在安全隐患,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该鉴定机构具有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对其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烟花公司未对免责事由提供证据证明,且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烟花公司应对葛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因烟花燃放结束后约10分钟左右,葛某在清理烟花纸箱、打扫纸屑的过程中,被烟花纸箱中发射出来的两枚烟花击中引起。虽然该烟花的外包装上有关于"严禁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燃放,如遇断火情况,20分钟后再点燃副引火线,可继续燃放,该烟花保质期为3年。"的警示标志,但是,本次事故的发生,不是因烟花断火,葛某未在警示时间内靠近烟花而引起,而是烟花已燃放完毕,在清理烟花纸箱过程中,被纸箱中发射出来的烟花击中而引起,不符合烟花的外包装上的警示条件。故,本次事故应由烟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葛某、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李某对一审判定的承担10%的责任没有上诉,视为服判,中级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烟花公司承担90%的责任,由李某承担10%的责任。

最终,法院改判由烟花公司一次性赔偿葛某各项损失约51万元,李某赔偿葛某各项损失约6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提醒:正确燃放  正规渠道购买


烟花爆竹在给人们带来节日喜庆气氛的同时,也常常给人们带来灾难。随着6月份结婚季的到来,办喜事的人也越来越多。为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注意:购买烟花爆竹应到有营业执照的商店购买,索要发票;购买烟花爆竹产品要认准公安、质检等部门认定产品合格的产品购买,对那些不合格的或私自生产的,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的劣质烟花爆竹,千万不要购买;燃放时,脸不要贴得太近,以免炸伤面部和眼睛;发现烟花爆竹不响时,不要急于上前查看;千万不要随意拿在手中燃放烟花爆竹,远离燃放地点,避免炸伤眼睛、脸部和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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