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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评实施办法
日期:2017/10/19       浏览次数:212

 

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评实施办法

2017-01-24   转载自 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颁规章,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内部管理,鉴定质量等情况进行的年度综合性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执业满半年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市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考评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对机构内部事务和执业活动承担管理责任,是机构年度执业考评工作的责任人。

 

第四条  鉴定机构的年度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考评内容:

 

(一)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执业公示,窗口服务,制度建设,人员管理,执业场所管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印章和许可证的管理等情况;

 

(二)鉴定质量建设情况,包括受理委托,鉴定实施,鉴定文书出具,鉴定档案管理,鉴定人出庭作证,参加能力验证、认证认可,投诉处理、鉴定人助理管理等情况;

 

(三)其他情况,包括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参加岗前教育培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落实司法行政机关部署要求等情况。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评的具体项目和评分标准,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考评内容另行制定。

 

第七条  鉴定机构在考评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应当将相关问题整改措施的落实、完成情况及其效果列入对该机构的考评内容: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经核查存在违法、违纪或违规问题的;

 

(二)在行风检查或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三)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中指出的问题被查证属实的;

 

(四)内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

 

第八条  鉴定机构年度考评采取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考评是依据信访投诉和行风检查、鉴定质量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线索进行的不定期检查考评。

 

年终考评是鉴定机构对照年度考评的具体项目和评分标准,对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填写《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评表》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机构的年度考评表进行审查,并结合日常指导监督中掌握的情况,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验、抽查案卷、走访座谈等形式,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照具体考评项目和评分标准,采用分项计分方法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评结果。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分(含70分)至90分的为合格,60分(含60分)至70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

(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二)内部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或者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三)鉴定人因违法执业被撤销登记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上报考评材料的。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接受年度考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评表》;

 

(二)通过能力验证、认证认可或取得相关行业特殊资质的证明;

 

(三)年度内获得表彰奖励的证明,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司法鉴定机构报送的考核材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为鉴定机构评定年度考评等次。

 

市司法行政机关完成鉴定机构年度考评等次评定后,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市司法行政网站上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鉴定机构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考评工作,并在市司法行政网站、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并上报司法部。

 

第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对考评不合格的鉴定机构暂缓编入名册。

 

考评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在考评结果公告后10日内,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向社会公告;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将考评结果附录于名册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考评基本合格的鉴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因弄虚作假导致考评结果不实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考评结果,重新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市司法局优先推荐评先评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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