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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案例】清障车质量纠纷案 |
日期:2017/10/25 浏览次数:175 |
吉先生从广东某汽车公司购买价值67万的清障车一台。车辆交接之后,双方因清障车绞盘等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吉先生将汽车公司诉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要求对涉案清障车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及进行技术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清障车,确系存在以下物证特征:1、起重困难,低于额定吊举能力;2、卷扬机打滑;3、旋转总驱动器的限位器存在更换的痕迹;4、取力器存在断裂并被重新焊接的痕迹;5、三节吊臂存在明显弯曲;6、发动机已被改造,且未见铭牌、未见编码刻印,不符合国家的标准要求,此物证特征与真品发动机不具有同一性。
法院采纳了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汽车公司返还吕先生购车款67万,并赔偿购车费用等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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