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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案例】清障车质量纠纷案
日期:2017/10/25       浏览次数:175

 

【鉴定案例】清障车质量纠纷案

2016-11-24    转载自 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吉先生从广东某汽车公司购买价值67万的清障车一台。车辆交接之后,双方因清障车绞盘等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吉先生将汽车公司诉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要求对涉案清障车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及进行技术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清障车,确系存在以下物证特征:1、起重困难,低于额定吊举能力;2、卷扬机打滑;3、旋转总驱动器的限位器存在更换的痕迹;4、取力器存在断裂并被重新焊接的痕迹;5、三节吊臂存在明显弯曲;6、发动机已被改造,且未见铭牌、未见编码刻印,不符合国家的标准要求,此物证特征与真品发动机不具有同一性。

 

 

法院采纳了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汽车公司返还吕先生购车款67万,并赔偿购车费用等共3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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