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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案例】首次使用新买热水器竟丧命,谁的责任?
日期:2017/10/26       浏览次数:179

 

【鉴定案例】首次使用新买热水器竟丧命,谁的责任?

 2017-01-12 华碧鉴定    转载自 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北京的罗某在谭某处购置了热水器一台,并由谭某负责安装完毕。罗某第一次使用热水器淋浴时死于浴室内,经当地公安局鉴定为触电死亡。为此,罗某的家属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对涉案热水器是否存在瑕疵(漏电)进行司法鉴定。

 


 

案件审理中,当地法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过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电热水器自带有漏电保护器(开关),采用二相一地的三口插座;涉案接线插座存在与电热水器功率不匹配的现象,且采用二相二口插头,没有接地线;涉案电热水器对地电压和对地漏电流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漏电事故与涉案电热水器和接线插座不匹配、二相插头未接地线存在因果关系。

 

当地法院采纳了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法院认为,罗某死亡的原因为气在家里使用涉案电热水器身亡,经当地公安局对其尸检鉴定为罗某死亡符合电击死亡。其触电死亡原因又经华碧司法鉴定所鉴定分析为漏电事故与涉案电热水器和接线插座不匹配、二相插头未接地线存在因果关系。此鉴定意见论证了罗某触电死亡的原因是因安装人员对涉案电热水器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使用了与电热水器功率不匹配接线插座,且无接地线,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导致该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谭某无证经销热水器并承担妥善安装义务,却在安装中不顾说明书明确提示的合格的额度功率的接线插座,严重违反了《电热水器安装规范》的规定,是导致罗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对罗某的死亡后果负有重大过错,应对该死亡后果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电器公司作为生产厂家在使用说明书上对其安装和配件使用不当会致害财产及人身的危险,未进行充分、合理的说明或警示,误导了无安装资质的安装人员谭某及无电工基本知识的消费者罗某,对罗某之触电死亡也负有次要的过错,应对该死亡后果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尹某作为销售商,直接提供给没有经营和安装资质的谭某,却没有就自己销售的涉案电热水器,对被告谭某尽到安全安装和警示的告知义务,故对消费者罗某之死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死者罗某贪图便宜、心存侥幸、不顾安全,提供了与涉案电热水器不与匹配接线插座供谭,偶为其安装热水器,对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根据各方当事人对造成罗某死亡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谭某承担50%的民事责任,电器公司承担20%的民事责任,尹某承担10%的民事责任,其余20%的责任由死者罗某自负。综上所述,本案的各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判决:一、由谭某赔偿34万元、尹某赔偿7万元,电器公司赔偿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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