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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案例】电热水器漏电致人死亡 引发80余万索赔官司
日期:2017/10/26       浏览次数:174

 

【鉴定案例】电热水器漏电致人死亡 引发80余万索赔官司

2016-03-17    转载自 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一名21岁的花季少女在出租房内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发生意外,被漏电电流击倒身亡,从而引发了一场索赔80万余元损失的官司。
 


女儿洗澡触电身亡  亲属怒告索赔89万
 
出事的女生姓赖,今年刚满21岁。事发的出租屋是间群租房,事发之时,出租屋内共有11人入住,多为附近工厂打工人员。当日晚上21时许,同住在该房屋内的另一名租客电话联系房屋管理人鲍某某,称无法打开房屋卫生间的门,怀疑其内有小偷。鲍某某遂报警,其配偶周某某到场后踢开卫生间房门,从门缝中发现赖某某躺倒在地上。随后民警、120急救中心救护人员到场,确认赖某已死亡。经法医现场勘查,认定其死亡原因系触电。

悲剧发生以后,死者赖某某的父母将涉事出租屋所有人翁某某及实际房屋管理人鲍某某诉上法庭,原告认为被告翁某某及鲍某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转租人,未保证屋内设施处于安全使用状态,对女儿赖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合计89.8万元。
 
司法鉴定揭真相  漏电与热水器质量及线路安装相关
 
审理中,经被告翁某某、鲍某某申请,当地法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赖某某因何种原因导致触电死亡进行物证鉴定。经过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死者赖某某触电死亡与其接触漏电的涉案电热水器喷淋管存在因果关系。涉案热水器存在异常漏电,在未安装地线和未接漏电保护插头的情况下,其外壳及喷淋管等金属件存在漏电电压超过50V而产生电击伤人的情况。漏电的原因与热水器制造质量问题有关,也与电器线路安装有关。
 
法院审理辨明是非  两被告有错担责八成
 
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委托法院采信。综合各方证据,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翁某某系两原告女儿赖某某生前租住的房屋所有人,其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告鲍某某后,鲍某某将该房屋的客厅及餐厅进行了改造,随后将改造后的三间房间连同原有三间卧室分别出租给包括赖某某在内的6户人家(共计11人)。无论该房屋卫生间内的电热水器最初由谁购买安装,被告翁某某通过出租该房屋获取收益,理应确保该房屋内的各项设施安装合理、使用安全。经鉴定,赖某某触电死亡与接触该房屋公共卫生间内的漏电电热水器喷淋管有关。被告翁某某关于其将房屋出租后,将房屋钥匙全部交给鲍某某,此后从未进入该房屋,从未管理过该房屋的自述,明显表明其对该房屋疏于管理,既未定期对屋内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也未确保该房屋内插座安装地线以及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故被告翁某某对赖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翁某某与鲍某某关于房屋出租期间不得转租给他人,若承租方在房屋内发生意外,由承租方自负后果的约定,系二人内部约定,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以此免除被告翁某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告鲍某某作为上述房屋承租人,虽然否认涉案电热水器由其安装,亦声称对该电热水器的电源线进行延长处理系被告翁某某提议,但其将该房屋各房间改造,安装多块电表后群租给包括赖某某在内共11人的行为,以及其对涉案电热水器电源线进行延长处理的行为,已直接加剧了房屋内电力设施的耗损,亦导致各租户无法规范用电,无法安全使用电器,增加了涉案电热水器漏电的风险。法院认为被告鲍某某作为房屋转租人对赖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有较大过错,应当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赖某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租住在上述群租房内,使用电源线经过改装的电热水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在使用该电热水器时预先关闭电源,其自身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亦存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翁某某、鲍某某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被告翁某某、鲍某某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对于两原告的损失,当地法院酌定被告翁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鲍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翁某某赔偿死者赖某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6.9万元,被告鲍某某赔偿44.9万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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