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纳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商贸集团从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涉案客车,该车于2013年秋季在行使过程中出现故障。汽车销售公司提交了小批量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在该份检验报告的附录B检验结果中未见有已对传动装置质量进行检验合格的字样。汽车销售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不能充分证明涉案车辆的相关问题部件质量合格。依据华碧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客车的相关配件进行鉴定后作出的鉴定意见,可以看出,该车辆传动轴断裂失效的原因是由于车辆自身部件配合组件出现异常工况,致使部件长期异常磨损造成的。即涉案车辆长期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综上,涉案车辆传动轴等部件存在质量缺陷。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涉案客车的销售者,应对该车辆的质量缺陷所造成商贸集团的财产损害进行赔偿。
遂依法判决:一、汽车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商贸集团拖车费、修理费、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共8万4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