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设备公司购买某电器制造公司生产的电涡流测功机两台及电机测试系统一套用来测试稀土永磁同步电机。这些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却反复出现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电器制造公司工作人员虽然多次上门维修,仍未能彻底解决问题。重金购买的测试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设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器制造公司退还货款。案件审理中,原告设备公司申请对涉案设备的质量问题及对涉案设备能否对稀土永磁同步电机进行正常测试进行鉴定。当地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过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涉案两台电涡流测功机及点击测试系统转矩转速测量仪精度不足,电流互感器的标识与控制档位的参数不匹配,测功机控制器的测功机接口电压输出电压异常,缺少直流低电阻测试仪,不符合双方签订《技术协议》要求,上述物证影响测试数据的准确性。涉案两台测功机及电机测试系统所依据的测试方式不适用于永磁同步电机的测试,不能对稀土永磁同步电机进行正常测试。 华碧司法鉴定所的意见被当地法院采纳。法院认为,设备公司与电器制造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生效后,设备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电器制造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但电器制造公司向设备公司提供的设备反复出现问题,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技术协议中约定的设备的型号及标准,且该设备也不适用于设备公司经营所需要的稀土永磁同步电机的测试,不能对稀土永磁同步电机进行正常测试,致使设备公司与电器制造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设备公司请求依法解除电器制造公司签订的合同并返还设备公司货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电器制造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设备公司货款、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等合计28.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