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塑料公司从浙江某机械公司购买中空板封边机(全伺服)等设备,塑料公司派人到机械公司对设备进行验收,设备的封边周期和封边效果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机械公司承诺对设备进行改进。之后,设备在机械公司直接运往上海港出口,到达俄罗斯客户处后。机械公司派人与塑料公司一同前往俄罗斯客户处安装调试及验收,经调试设备仍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最终导致俄罗斯客户退货。塑料公司收到退货后向机械公司发函要求处理,但机械公司一直未处理。塑料公司将机械公司告上法庭。针对机械公司所供的中空板封边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经塑料公司申请,当地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涉案中空板封边机封边周期、外观和封边后塑料中空板样品R角不符合双方合同中的技术要求;封边后塑料中空板样品长度和宽度符合双方合同中的技术要求。法院采纳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机械公司供给塑料公司的中空板封边机在交付前因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造成塑料公司的俄罗斯客户退货。针对机械公司生产的中空板封边机是否达到合同的技术要求,华碧司法鉴定所给出鉴定意见:涉案中空板封边机封边周期、外观和封边后塑料中空板样品R角不符合双方合同中的技术要求。根据该意见法院认定机械公司所供的中空板封边机(全伺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法院判决:机械公司赔偿塑料公司货款、定金等共7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