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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出事故判全责案二审开庭
日期:2017/12/5       浏览次数:183

 闯黄灯出事故判全责案二审开庭

2017-12-05 07:47:14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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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先生开车闯黄灯,恰逢骑着电动车的李先生避让其他车辆逆行,李先生随后被撞伤,一审法院认定赵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判决赔偿李先生各种损失共计19.8万余元,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4日上午,该案二审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

  事件

  小轿车闯黄灯与逆行电动自行车相撞

  2016年6月18日,赵先生开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头沟区石担路承泽苑路口,在黄灯亮起时其尚未通过停止线,在黄灯亮起后,赵先生继续向前行驶,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

  此时,李先生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在交通信号指示灯为绿灯时进入路口,李先生前行时遇有对向左转弯车辆,于是避让至对向最里侧机动车道,即赵先生所在的车道,在路口内与越过停止线继续直行的赵先生车辆发生接触。经交管部门认定,赵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任。

  小轿车在平安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李先生将赵先生和平安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赵先生赔偿各种损失共计73.5万余元。

  一审

  司机未遵守规定被判担全责

  针对“闯黄灯”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门头沟交通管理支队向法院陈述称:“黄灯亮后通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通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通行。闯黄灯属于违法行为,未通过停止线时强行通行,其后果等同于闯红灯,对于该起事故,赵先生闯黄灯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我们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认为,事故发生时,按照李先生的行驶方向,其向左前方避让可以尽快通过路口,且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交通信号灯已经变为黄灯,按照信号灯指示,其前方路口内不应再有车辆越过停止线继续通行。从普通道路参与人应尽注意义务角度,不应要求李先生需预见到会有其他车辆越过停止线继续通行,也就无法由此判定李先生对事故负有过错。而赵先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其对相应交通法规应予以明知但并未遵守,应负有遵守规定和安全注意义务而未尽其义务。

  门头沟法院认为,赵先生未遵守交通法规的规定,未尽到合理安全义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应就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门头沟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李先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2万元;赵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8万元,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双方激辩闯黄灯与闯红灯是否一样处罚

  判决后赵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改判双方至少承担同等责任。赵先生认为,“闯黄灯”和“闯红灯”不同,其仅属轻微违法行为,李先生的逆向行驶行为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其对各项损失的认定也存在异议。

  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将二审争议焦点问题归纳为事故双方的行为及责任如何认定,以及各项损失的认定问题,并就事故所涉道路情况、指示灯设置、车速等相关事实开展了法庭调查。

  赵先生认为,他是因为车辆惯性作用在黄灯亮起时越过了停止线,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而李先生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也认为李先生存在逆向行驶,事故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李先生则称,本案事故的直接发生原因是赵先生驾车“闯黄灯”,赵先生在路口有秒读计时器的情况下仍抢行,性质十分严重,闯黄灯的危害结果与“闯红灯”并无差别,前者的危害甚至大于后者,自己属于合理避让,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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