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制度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司法鉴定制度是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民主、促进司法文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性建设。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证据制度改革。而证据制度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将直接影响着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程度。在证据改革中,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则是重中之重,因为在整个证据体系中只有司法鉴定才具有制度建设的意义。剖析一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该国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全局和品格。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时代要求,是适应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要求,是满足司法活动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需要,是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在司法领域广泛运用提供了可能,是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客观要求。
司法鉴定的两大功能——就是指它的技术保障功能和专业化服务功能,对于刑事诉讼来讲,尽管目前讨论问题的焦点类刑事诉讼上,很多问题也都是以刑事诉讼为基础展开的,这也是因为涉及人的生命的问题非常敏感,有关的案例也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但从长远发展看,司法鉴定不仅仅是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技术保障的,还要为其他两大诉讼提供公共服务。
三大诉讼法中有关司法鉴定的主要规定——第一,鉴定结论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都属于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法定证据。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司法机关对于鉴定结论的采信有决定权,即对鉴定结论的属实有“查证”的权力。第三,鉴定人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和翻译人员等,同属于诉讼参与人。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两个转化——要实现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必然要求实现“两个转化”。所谓“两个转化”,一是指要善于把各种重大复杂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持社会的稳定。但是仅仅实现了第一个转化,问题并没有解决。第一个转化之后,我们还要进一步实现第二个转化,即二是要善于并尽可能地把法律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通过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和知识经验,去发现真实和确认证据的真伪。从当今的司法实践看,法官基本上能够做到正确适用法律,这样只要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就能实现和保障司法公正,当前真正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还是在对事实的确认上,说到底在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上。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由一系列具体的公正构成的,不仅包括侦查公正、起诉公正、审判公正、执行公正,还必须包括鉴定公正,鉴定公正既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和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