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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范餐饮业明码标价 海鲜不得再用“时价”
日期:2018/1/12       浏览次数:208

 

河北规范餐饮业明码标价 海鲜不得再用“时价”

发布时间: 2017-10-18 13:10:50  |  来源: 燕赵晚报  |  作者: 翟开矿  |  责任编辑: 钮东昊

卖海鲜不得再用“时价”

今后饭店该要多少钱就该标明多少钱

本报讯(记者 翟开矿)今后如果餐饮业销售海鲜时再用“时价”、“时令价”等标识,可就违规了。河北省物价局日前下发的《河北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餐饮业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做出了规范,一些模糊标价行为被明令禁止。

鲜活商品禁标“时价”

《规范》明确,商家在销售鲜活商品时,应当标明鲜活商品的即时销售价格(不得以“时价”代替具体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所选商品的单价、计价单位、称重重量等与销售价格有关的内容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如在提供加工服务时另收加工费的,应标明其收费办法和标准。

同时,对于某些销售价格确实变动比较频繁、时令性较强的商品,《规范》强调,在价格发生变动时,商家应当及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更新。

自助餐到底能吃啥应明示

对于套餐、自助以及宴会等餐饮服务的明码标价,在《规范》中也已明确。

《规范》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在提供套餐或和菜(和菜是指经营者根据消费预期的消费标准,提供的菜肴组合)时,除标明该套餐或和菜总价外,还应标明具体的品名、数量及计价单位;在销售食品半成品时,如需另收配料费的,应标明其收费办法和标准。

自助式用餐应在显著位置标明自助餐就餐标准、计价单位、提供的菜品、主副食、饮品及相应服务项目明细,有消费限制的应一并标明(如螃蟹仅限一只)。如需另收酒水等费用,应标明收费办法和标准。

餐饮经营者提供宴会等服务的,应事先与消费者协商确定消费项目、服务内容、具体价格等,并提供预订消费清单,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明码标价应注明计价单位

《规范》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在销售各种菜品、主食、酒水、卷烟、水果和其他商品以及提供服务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包括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菜模展示、图片展示、智能触摸屏点菜机等形式,并标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同时,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服务)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其中,计价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千克、毫升、升等)或其他能让消费者明显区分的计量单位(如份、位、例、个、杯、条)等;有大、中、小计量区别的,也应分别明确标示。

此外,针对旅游景区“高价饭”情况,《规范》对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做出了明确规定:除明码标价外,消费者点完餐,餐饮经营者在提供餐饮服务之前,应当向消费者出示消费清单,列明所点商品或服务的品名、单价、数量和金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景区及周边餐饮的“高价饭”。

遭遇八种价格违法行为可举报

除了上述消费者在就餐中常遇的各种“消费陷阱”,同时《规范》中强调了八种价格违法行为。

这其中包括,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套菜单,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在电子终端商品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对同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一致;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促销商品的范围、促销价格附加条件及其他相关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价格违法行为。

在餐饮消费前,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及时保留相关消费凭证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如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规范,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经营者,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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