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医 学 文 证 审 查 论 证 意 见 书
京法[2012]精鉴论字第018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项:对送检的“X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1]精鉴字第143号)”进行文证审查、论证。
受理日期:2012年8月7日
送检材料:1、XX身份证复印件1份;2、案情陈述意见复印件1份;3、X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1]精鉴字第143号)复印件1份;4、载有“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证件事务所印章”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5、载有“XXXX、XXXXX”收条、欠条及证明复印件1册。
论证日期:2012年8月7日~8月15日
二、检案摘要
1、案情摘要
据送检的载有“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证件事务所印章”的房屋买卖合同:本人XXXX自愿将海淀区皂君东里33号楼3门102号房共46.3平米卖与XX共21万元整。
本人XX自愿将海淀区皂君东里33号楼3门102号房共46.3平米买下共付XXXX21万元整。
此房卖出以后无任何纠纷。卖方:XXXX、XXXXX(XXXX的公公);买方:XX。2005年3月17日。
之后双方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并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XXX司法鉴定中心对XXXX2005年3月17日与XX签订买卖合同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结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现被告对于此次司法鉴定意见存有异议,故委托我中心对其进行审查、论证。
2、文证摘录
(1)XX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中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1]精鉴字第143号)摘:
受理日期:2012年3月5日,鉴定日期:2012年5月31日~7月23日。
检验过程: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XXXX进行法医精神病学检查。
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欠整洁,定向力完整,接触被动、安静,检查合作。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情绪稳定,表情呆滞,对答切题,言语缓慢,叙述个人简历与材料一致,尚清楚。不能回答100减7的问题,对于简单的常识问题不能回答,如不知道国家主席是谁,我只知道毛主席。
病历摘要:2001年7月24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证明书(病案号:98926):诊断及建议:轻度智力低下(IQ:69)。
原告方提供的情况:…她这几年没有工作了。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2011年9月14日)示:智力残疾等级:叁级。
分析说明:…本次法医检查时,计算能力差,综合分析能力差,智力低于常人。
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XXXX幼年起病,具有智力低下症状,仅能进行简单个位数加减法计算并从事简单劳动,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关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被鉴定人自幼患有精神发育迟缓,其智力低于常人,特别是在从事重大民事活动,如本案签订买卖合同时,不能理解民事行为代表的意义和性质及对自己带来的后果和影响,不能自主行使民事事务的权力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依据北京市《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被鉴定人XXXX在2005年3月17日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仇金妹,《司法鉴定执业证号》110005092033。
(2)2005年3月21日收条:今收到XX送来五萬(繁体字)圆整(50000-¥)付房款,收款人:XXXX、XXXXX。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依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并参照《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ICD-10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CCMD-2R》、《DSM-4》、《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及相关教材等规定,遵循“检验+学科理论”的鉴定思路,对送检的“X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1]精鉴字第143号)” 复印件进行文证审查、论证。
2、特邀专家
本次文证审查特邀请龙青春主任医师等三位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共同参与本案研究、论证。
四、分析说明
就现有送检材料并结合案情、专家研讨意见,对本案分析如下:
司法精神病鉴定活动中法律能力的评定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关于本案鉴定程序方面
1、关于鉴定时限
XXX司法鉴定中心受理本案日期为2012年3月5日,鉴定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出具鉴定文书日期为7月23日。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据此规定,本案鉴定时限明显违反上述之规定,违反了鉴定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结论的义务。其中,期间被鉴定人是否有材料补充而影响鉴定时限,以及鉴定机构是否在鉴定受理后告知双方及委托人本案列为疑难、复杂案件并上报主管部门,目前尚无证据证明。
2、关于检验过程(会谈)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对需要现场检查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同时进行。
据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反应:鉴定中心组织原被告双方听证会后,检验过程系仇金妹法医单独与被鉴定人XXXX会谈,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不排除其存在鉴定程序的不公正、不透明。
3、关于鉴定材料
依据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规定: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取得被鉴定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医学材料和案情材料。医学材料包括被鉴定人简历、生长发育状况;案发前、案发中及案发后精神状态;有无脑炎、外伤史、抽搐,以上关乎鉴定准确性的资料鉴定书无一记载。
4、关于文书书写
鉴定文书记载:XX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中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1]精鉴字第143号),其中缩略字中年度为“2011”,而本案为2012年,若系笔误,则提示其存在工作不严谨。
5、关于检验过程
精神病司法鉴定主要依赖鉴定人对于书面材料阅读、倾听、观察等主观性较强的检测手段,因此,在此过程中要求必须通过一系列量表(题目)进行伪精神病或夸大精神病测验,必要时进行心理测验和实验室检查(摘自:《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本例无任何记载。
检验过程中所记载的内容系鉴定人从被鉴定人所获得的最为直接、客观、可靠的信息,为关键的鉴定依据。其检查基本内容应包括①一般表现(意识状态、定向力、外表、接触情况);②认识活动(知觉障碍、思维形式和思维内容障碍、记忆力、智能、自知力、最为重要的对案件的认识);③情感活动;④意志与行为、心理测验(如思维、感知、情感);⑤躯体及神经系统检查(脑电地形图检查和智力检查;必要时,进行脑CT、MRI检查<法医精神病学-刘协和>-不可或缺的项目)缺项。
本案鉴定文书检查内容仅有:①被鉴定人的“一般表现”如意识、年貌、衣着及定向力;②“智能”检查仅有“计算能力”(100-7)、“一般常识”(主席)各一项的测验,没有“分析综合”、“理解力”、“抽象概括能力”的检查。且依据常规,若怀疑有智能障碍,应在面谈后通过《智力发育量表》、《社会适应能力量表》进行正式的智能测验,本例均未进行上述测验;③精神状态仅有情绪稳定、表情呆滞2项;③缺乏对被鉴定人“认识活动”诸项的检查尤其是对此次“房屋买卖行为的认识”。故此认为其存在明显的检查项目不完善的程序违法,认定结论不可靠的情况。
(二)关于本案鉴定实体(技术)方面
1、关于被鉴定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评价
(1)医学要件
①精神状态评价属医学要件,是确定被鉴定人是否为精神病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则其性质和程度,能否构成某种精神障碍的诊断)。
精神发育迟滞指一组精神发育不全或受阻的综合征,其智力水平(按标化的智力测评方法得出)低于正常。智商在70~86为边缘智力;50~69为轻度智能障碍。此次鉴定未行智力测评,仅依据11年前的IQ值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的结论明显不符合规定。
假定被鉴定人IQ仍为11年前(据反应:社区曾号召办理残疾证,因此不排除其为了获得残疾证及相应的经济补助,存在IQ值欠客观可能)的69,其与边缘智能-“非精神发育迟滞”临界。而精神发育迟滞仅仅为医学要件中的其中一个项目。
②医学要件评定时注意事项:精神障碍的性质和所处疾病阶段,仅作为分析病情可能对其意思表示影响的参考标准,不能作为评定某一特定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如不能以精神分裂症重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即便做出了精神病的诊断,也不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摘自:法医精神病学-刘协和>
综合分析认为,鉴定书认定被鉴定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要件不充分。
(2)法律要件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定义是指被鉴定人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权利,并能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评定条件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Ⅰ、不能建立精神障碍诊断;Ⅱ、虽然能够建立精神障碍的诊断,但精神症状对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影响,符合以下各条目:a.完全理解该民事行为代表的意义和性质及对自己带来的后果和影响;b.理解相应民事行为的法律程序;c.能够自主行使该民事事务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d.具有保护个人利益的能力;e.能够自主做出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达。
其中,精神障碍诊断标准:a、知情人提供的,能证明患者自幼智力低下和学习生活能力低下的证据;b、适用于患者年龄的标准化发育量表活智力测验显示智力低下的结果。二者缺一不可。本例缺乏智力测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无法认定其为精神障碍,应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即便能够建立精神障碍的诊断,但是精神症状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本例系具体民事事务即房屋买卖合同具体事务的法律行为能力的结果)有无影响未作任何判断、分析。如为什么要卖房子?当时、当地房价?家人(丈夫、公爹)意见?为什么要卖给XX?如何交易?如何付款?等等与房屋买卖行为密切相关的、必不可少的、用以掌握被鉴定人对于具体民事事务法律能力的检查项目,即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判定的法律要件,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五部委于1989年8月1日联合颁布实施的《公检法司卫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目前沿用)有关规定,因此,不能认定被鉴定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关于鉴定时机
精神病鉴定需要对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作出判断,判定其在实施相应行为时的动机以及是否具备辨别、控制能力。人的主观动机只能依靠客观的外在信息进行辅助证明,对于精神状态的鉴定只能依靠鉴定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与相关信息加以回溯性的推理与判断,回溯性判断的准确性依赖于判断所依靠的信息是否充足、准确,出现偏差甚至错误难以避免(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案时隔7年,属于既往民事行为能力判定。在对既往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时,鉴定所要求的客观旁证材料必须非常翔实,鉴定人的检查必须全面、充分,否则很难对当时的情况作出客观、准确的判定。在实际中,委托鉴定单位提供此类材料的难度很大,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对既往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马长锁-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3、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
根据1989年五部门联合颁发的精神病鉴定暂行规定:精神病鉴定专家在出具鉴定意见时不仅应当从医学上对有无精神疾病、患有何种精神疾病予以明确诊断(医学要件),还要对被鉴定人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这一纯粹的法律问题(法学要件)做出评价并给出明确的判断意见,两部分的意见缺一不可,合起来方构成一份完整的鉴定意见书。
精神病鉴定的对象是最为复杂的人类精神世界,迄今为止人类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尚不能对人类自身的精神世界给予全面、正确的剖析与发现,迄今对多数精神疾病的诊断仍然缺乏精密的客观的理化检验手段或方法,主要还是依据病史和精神状况检查所见即临床表现来确定。因此需要鉴定机构和审判机关格外慎重。
论证人:龙青春 主任医师
王 鹏 法医学博士
张继宗 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员)
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李生兴 法医学硕士
北京京城明鉴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参考文献;2、结 语
1、部分参考文献
[1]贾谊诚.实用司法精神病学,第1版.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66~69.
[2]孙东东.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第1版.北京:现代出版社,1992:62~104.
[3]李从培.司法精神病学,第1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2:109~110.
[4]Legemaate J. Legal protection in psychiatry: Balancing the rights and needs of patients and society. European Psychiatry. 1998, 13(SUPPL. 3 ):107-112.
[5]谢斌.精神发育迟滞女性性自卫量表的编制和使用.第六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论文汇编.昆明,1999年4月:71~74.
[6]纪术茂.司法精神医学面临的问题和建议载第四届西部地区及全国部分省市司法精神医学学术会议暨工作会议论文集,2004年9月.
[7]张爱艳.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
[8]世界卫生组织(范晓东译).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ICD-10,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3.
[9]美国精神医学界的诊断标准,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IV.
[10]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2、结 语
①司法精神病学是典型的法学与医学交叉学科,在许多案件的鉴定中还需要使用心理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回答是否有精神疾患需要运用医学知识,而回答是否具备辨认、控制能力这一问题则需要法学知识储备,目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基本上是医科背景出身。
②司法鉴定活动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司法行为;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基本性质,既是诉讼参与活动,又是科学技术实证活动,是客观检验与主观专业判断相统一的结果。鉴于此,实践中,难免存在因客观原因限制或理论观点的不同解读而致鉴定结论与事实存在偏差或不符,如本论证意见与送检鉴定文书意见。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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