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法院在注重做好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提高案件调解率的同时,加强对调解案件的后续跟进工作,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确保案件真正达到案结事了。近日,在江州区法院罗白法庭,被告李某如约履行调解协议,将木材款5000元交
今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法院在注重做好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提高案件调解率的同时,加强对调解案件的后续跟进工作,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确保案件真正达到案结事了。近日,在江州区法院罗白法庭,被告李某如约履行调解协议,将木材款5000元交到原告黄某手中。
2010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原告以60000元的价格将一片约30亩的速生桉树林转让给被告,首付40000元,余款20000元由被告在开工砍伐时付清。至今,桉树早已砍伐完毕并搬走,然被告尚欠8000元未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清木材欠款8000元。
审理此案时,办案法官发现原、被告原本着友好诚信的态度依约履行了合同的大部分义务,但是被告依然拒付合同余款。原来,是因为在搬运木材的过程中,两人就开路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告认为原告违反准许被告开路上山运木材的口头协议,阻扰被告开路,致使被告采取请工搬运的方式,为此多支出33000元搬运费,原告理应赔偿被告这部分的损失,故被告扣下8000元作为赔偿是应该的。原告则称是被告觉得开路的费用太高才没有开路,被告的损失与原告无关。了解了纠纷的症结在合同之外,法官对症下药,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释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告知被告合法的维权方式。并当庭调解,法官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回归到订立合同时的友好协商状态,互谅互让,促使合同圆满履行。原告感动于法官的人性化审理,考虑被告搬运木材时花费较高,主动提出只要被告再支付5000元就行,被告欣然接受,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案子当庭调结,法官却不满足于此,为避免案子进入执行程序再次激化平息的矛盾,继续加强后续跟进工作,督促被告依约履行,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