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
委托论证事项:1.xxx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方”)对患者xxx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若存在医疗过错,则其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明确医疗过错参与度。
受理日期:2017年12月10日
论证日期:2017年12月10日~2018年3月5日
送检材料:xxx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0091728)复印件1份。
二、简要案情
据送检材料载:2015年5月13日患者xxx主因外伤后颈、胸及双下肢疼痛就诊于医方,入院诊断为颈髓损伤?Ⅰ°房室传导阻滞,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经治疗于当日死亡。现委托人对医方诊疗过程存有异议,故委托我院进行法医学专业论证、研究。
三、文证摘抄
1.2015年5月13日xxx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0091728)摘:
主诉:外伤致颈部、胸部、双下肢疼痛4+小时。
入院情况:起病急,患者于4+小时前外伤致颈部、胸部、双下肢疼痛,肿胀,四肢无力,当即由同伴送往我院急诊科就诊,经拍片以颈髓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收住我科。患者发病以来精神欠佳,未大小便。
抢救过程:患者于00时45分突然出现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口唇紫绀,生命体征测不出。当即行心肺复苏术,并急差心电图示:心脏停搏。...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
四、检验方法
1.技术规范
参照《临床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卫生部总后勤部)、《临床医疗护理常规》(北京市卫生局)及相关法律、卫生法规、部门规章等,并结合临床实践,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2.特邀专家
本案特邀请了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物毒品处处长张继宗研究员参与研讨、论证。
五、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一)对医方诊疗行为的评价
1.
患者于2015年5月13日23时许入院,5月14日00时病情突变并下病危通知。
行心肺复苏术,5月14日00:25心电图显示心脏停搏,
临时医嘱中记载“留置导尿”,未见尿量记录,若确诊为急性肾小管坏死的无尿患者,包括对试用甘露醇无反应者,因甘露醇积聚引起血容量增多,加重心脏负担而禁忌使用。如本案尸检显示中毒。
(二)对患者自身疾病及预后的评价
(三)所引用的评价指南/共识的特点
以上所参考的“专家共识”、“临床诊疗指南”等多经过循证医学归纳、总结,但部分观点仍在研讨、发展过程中,且“共识”、“指南”中的观点均系推荐性而非强制性,虽其具有一定普遍性,但尚需结合临床实践个体化诊治原则。鉴于送检资料不充分,故仅就现有资料做出如上推断性论证,建议补齐全部病历后视情况再行论证。
综上所述,参照《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京司鉴协发[2009]5号)相关条款之规定,结合当时、当地医疗条件及技术水平等客观因素分析认为:上海xxx医院对患者xxx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使得患者xxx5年生存率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丧失;医疗过错参与度建议拟同等作用为宜。
六、专业论证意见
1.上海xxx医院对患者xxx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
2.该医疗过错使得患者xxx5年生存率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丧失;
3.医疗过错参与度建议拟同等作用为宜。
论证人:xxx 法 医 师
xxx 副主任法医师
xxx 副主任医师
xxx 主检法医师
xxx 主任法医师
xxx 研究员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部分参考文献(略);2、特别说明( 送检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仅针对送检材料有效;因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客观而造成目前分析、判断的偏差或错误,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属于学术研究、咨询范围,仅供委托人参考使用,不得作为上访、投诉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