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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法医学专业意见书
日期:2018/4/20       浏览次数:896

     一、基本情况

xxx

委托事项1.北京xxx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方”)对患者xxx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2.若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该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与xxx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明确医疗过失原因力大小/参与度。

受理日期2018年2月2

送检材料1.1995126~6北京xxx人民医院住院病病案号:326704)复印件各1份; 2.19951216~1999426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95)京公刑技法字2813号、关于xxx尸体检验报告的补充说明(99)京公刑技 字847号复印件各1份;3、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论证日期2018年2月2日~413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xxxxx,xx岁(殁年),xx,住址:xx

   二、检案摘要

据委托人称及送检材料载:1995125xxx被他人刀扎伤后送到北京xxx人民医院治疗,经治疗,xxx于次日凌晨死亡。现委托人对医方诊疗过程存有异议,故委托我院进行法医学专业研究、论证

    、文证摘

1、1995125~6北京xxx人民医院住院病病案号:326704摘:

急诊住院誌:被他人刀刺伤左胸廓约半小时左右,199512518点05分送至我院急诊外科。患者来时神志不清,意识模糊,瞳孔放大,脉搏微弱,很难触及,6:15/pm应邀会诊至急诊外科病人体征同上,无颈静脉充盈及大小便失禁,即刻行体外心脏按摩及简易呼吸器通气病人呼吸好转。于胸骨左缘第Ⅱ肋间锁骨中线,以套管针穿刺抽出少量气体,且病人经抗休克治疗,呼吸24次/分,脉搏100次/分,血压出不清。其中病人发生一次呕吐为胃内容,给予吸痰,保持呼吸道通畅,此时,病人主诉胸闷,憋气,但神志恢复,回答问题正确,瞳孔对光反射存在,即刻于左侧第Ⅴ肋间腋中线行胸腔闭式引流术,即刻引流出不凝血约1500ml,后病人胸闷、憋气症状缓解,能与家人正常交谈,但病人表现烦躁,口渴。于6:50/pm加压挤入全血800ml及706代血浆500ml。病人仍表现烦躁,胸腔闭式引流管有少量活动性出血。考虑有大血管或心脏损伤急请麻醉科插管。约7:40/pm病人大叫一声,胸引流管中引出约500ml血后,意识丧失,呼吸浅弱,脉搏微弱,考虑为阿斯综合症,立即行气管插管,体外心脏按摩及呼吸兴奋剂洛贝林,可拉明各1支。急送手术室行剖胸探查术。

体格检查:BP60/?mmHg。神志尚清,呼之能应,面色苍白。

胸外科情况:左胸壁乳头上方约4cm可见一1.5cm之皮肤切割伤,深至胸腔,皮肤切缘锐利。左胸上部分切口周围有皮下气肿,左侧叩诊鼓音,左肺呼吸音消失,心率100-120次/分,心律齐,心脏各瓣膜区未闻及病理杂音,心音低钝。

初步诊断:左胸刀刺伤,开放性血气胸,心脏刀刺伤?失血性休克。

病程日誌摘:

诊断及鉴别诊断:1.左侧开放性血气胸:本病历系被他人刺伤左胸上部有刀刺伤病史,探查深及胸腔,查体左侧呼吸音消失,皮下气肿,叩诊左侧鼓音,胸部引流约1500ml不凝血,故本病历诊断明确开放性血气胸成立。2.心脏贯通伤:本病历系被他人刺伤左胸上部后出现休克,有大量失血及心率血压消失病史。胸部引流约大量不凝血,但病人无明确心包填塞症状且抗休克后休克症状明显改善,故不能完全明确诊断仍需鉴别。4.失血性休克:本病历有外伤史,来时心率血压无法测及,胸引有大量不凝血约1500ml,故失血性休克诊断成立。

1995-12-5 11pm术后记录:患者于今8pm-10:30pm接受“左室(侧壁),左肺(舌叶)刀扎伤修补术。”术中主要情况:左肺舌叶穿通伤,伤口约1.5cm,心包侧壁约有一1.0cm裂口,心包张力大,心包内大量血块,左室侧壁有一1.0cm裂口,处理:清除心包内血块(约400g),修补各破裂口。

1995-12-64AM死亡记录:于3:45患者临床死亡。

死亡诊断:开放性胸部外伤:胸壁贯通伤,肺贯通伤,心脏贯通伤,失血性休克,心包填塞。

2.19951216~1999426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95)京公刑技法字2813号、关于xxx尸体检验报告的补充说明(99)京公刑技 字847号摘:

胸腹部:

左胸部:第6肋间弧形手术切口一处,左腋前线与3肋间相交处刺划伤一处,止于皮下,刺创创口长1cm,划伤伤口长2cm;在左腋窝下12cm处纵行刺创一处,创口长2cm;双创角风干,刺破左心包壁,左心后壁,左胸腔积血200ml,双肺贫血状,心脏大小正常,心内膜下可见出血斑点,胃内容100ml,...

结论:xxx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胸壁伤及肺脏、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补充说明:尸检报告中胸部损伤照片示:上部刺创口纵行,长1厘米,上创角伴皮肤划伤,创缘光滑整齐,中部为手术缝合;下部皮肤损伤长2厘米,创缘光滑整齐,但皮下组织未全部贯通,呈漏斗状,仅中央部可见一类圆形贯通孔。左肺照片示上叶中央部中下部外侧可见贯通刺破口一处,...2.xxx胸部在腋前线与3肋间相交处之损伤系刺创,创道刺穿胸壁,贯通左肺上叶伤及心脏;左腋窝下12厘米处之损伤系切割创,属胸腔引流口。3.1998年4月1日北京市xxx鉴定委员会(京医鉴字[1998]5号)“关于xxx在北医人民医院医疗问题的技术鉴定”摘:

急诊印象诊断为左胸腔刀刺伤,血气胸及失血性休克。立即给患者开放静脉输液、输血和胸腔闭式引流开胸探查等必要处理,其抢救过程基本符合胸部外伤紧急诊疗规范。由于患者胸部外伤病情复杂,心包填塞难以立即做出诊断,而心包填塞随时可能引起心脏骤停导致死亡。

三、检验过程

   (一)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临床诊疗指南》(中华医学

)、《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卫生部总后勤部)、《临床医疗护理常规》

(北京市卫生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及

“伤病因果”理论等,并结合临床及鉴定实践,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二)特邀专家

本案特邀请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技术室xxx主任法医师及北京三级医院相关临床专家参与会诊、研讨。

五、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一)关于患者xxx左胸部损伤部位及性质(刀捅刺还是医源性引流口)”的分析

1.病历所记载的胸部损伤部位及性质的分析

病历记载:左胸壁乳头上方约4cm可见一1.5cm皮肤切割伤。

肺脏体表投影:肺上界于前胸壁的投影呈一向上凸起的弧线。始于胸锁关节向上至第1胸椎水平,然后转折向下至锁骨中1/3与内1/3交界处。 肺外侧界由肺上界向下延伸而成,几乎与侧胸壁的内部表面相接触。肺下界左右两侧肺下界的位置基本相似。前胸部的肺下界始于第6肋骨,向两侧斜行向下,于锁骨中线处达第6肋间隙,至腋中线处达第8肋间隙。后胸壁的肺下界几乎呈一水平线,于肩脾线处位于第10肋骨水平。

根据上述肺部体表投影理论,结合本例该创口位置特点(乳头上方约4cm:2~3肋间)、创口特点(深至胸腔、皮肤切缘锐利、切口周围有皮下气肿)、“致伤物特点”(宽度1~1.2cm)、伴发症状(如气管右侧移位、叩诊鼓音)以及心肺损伤特点(左肺舌叶穿通伤:舌叶位于左肺上叶靠下紧邻心脏处“如图所示”;心包左侧及左心室壁创口相对应且长度相等为1.0cm),综合分析认为:医方记录的该处损伤符合刀捅刺特点,位置约在左乳头上2~3肋间;该处刀刺创理论上可以合理解释上述损伤(胸壁+肺+心包+心脏)的形成。

2.尸检报告所记载胸部损伤部位及性质的分析

1)初检时尸检所见:左腋前线与第3肋间相交处刺划伤一处,止于皮下;左腋窝下12cm处纵行刺创一处,刺破左心包、左室后壁。

2)尸检补充意见:左腋前线与第3肋间相交之处系刺创,贯通左肺上叶伤及心脏;左腋窝下12cm处属胸腔引流口。

首先,对于同一损伤,初检意见与补充意见描述的位置、性质相反。虽补充意见系复核意见,但鉴于复核是在阅读“相片”基础上进行,相比较初检肉眼直视所见而言,一般理解认为,前者更为可靠。

其次,①假设前者(初次鉴定)描述客观、准确,也即,左腋前线与第3肋间相交处为刺划伤(非贯通伤,未进入胸腔)、左腋窝下12cm处为刀刺贯通伤的话,则“医疗引流口”、“开胸探查切口”缺失,故认为,上述损伤“定性”难以合理解释。②假设后者描述客观、准确,也即,左腋前线与第3肋间相交处系刺创、左腋窝下12cm处属胸腔引流口。那么,“左腋前线与第3肋间相交”的高度与病历记载“乳头上方约4cm”基本一致,符合“刀刺伤”部位;“腋窝下12cm处”的位置约对应于5~6肋,与临床行胸腔闭式引流术的常规位置(腋中线第5~6肋间或肩胛下角线7~9肋间)以及病历记载的“即刻于左第v肋间行胸腔闭式引流”的位置大致相符。但“开胸探查切口(如病历记载的“左前外侧第V肋间”:符合常规部位)”同样缺失,考虑系尸检漏检可能性大。

再次,尸检未描述病历记载的“锁骨中线第二肋间穿刺”针眼。

综上所述,综合全案分析认为:(1)虽上述尸检内容存在漏检或者前后记录不一致等问题,但尸检结论对于死因(心、肺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结论应无本质影响。

(2)“胸腔闭式引流”、“心脏穿透/损伤”为关键词输入中国三大数据库(万方、CNKI、VIP)检索,未见相关文献案例报道,经查阅人卫版教材及中华医学学会、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编著的诊疗指南/常规中相关章节,亦无相关记载,结合心脏创口特点(1cm提示线状描述,非弧形或圆形描述如圆形引流管损伤时)不支持胸腔闭式引流所致损伤;胸腔穿刺使用12或16号带有乳胶管的胸腔穿刺针,从创口形态亦不支持胸腔穿刺形成。如上所述,位置约在左乳头上2~3肋间刀贯通创可以合理解释“胸壁+肺+心包+心脏”损伤。故,目前尚无充分、客观证据支持心脏贯通损伤系医疗操作不当所致。

(3)据委托人述称及“补充尸检意见”相关内容,患者被刀捅刺后,刀刃折断,其折断的刀刃是否留存于患者体内,未见尸检予以确认或者排除,故,不能排除此种可能性。若断刃留存体内,患者生前可因搬运、体位变化等原因而致胸腔脏器二次伤害的可能。

(二)医方诊疗行为的评价

1.临床主要诊治措施及病情变化大体时间节点

至急诊外科(1805)→抗休克+吸氧(具体时间字迹不清)→心肺复苏术(18:15)→胸腔穿刺术(抽气:18:30前)→胸腔闭式引流术(18:30)→加压输血(18:50)→心肺复苏(19:40)→开胸手术(20:00)→术中心肺复苏→手术结束(22:25)→出手术室(22:30)→带管回心外ICU(22:35)→临床死亡(凌晨3:45)。

2.医方诊疗行为的评价

1)关于诊断

①医方根据伤者主诉(代)、现病史及体格检查等作出左胸刀刺伤、开放性血气胸、心脏刀刺伤?失血性休克的初步诊断,不违反诊疗常规。经“鉴别诊断”后明确了开放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诊断成立。

②参照临床诊疗常规:心前区锐器伤均有可能导致心脏、大血管致命性损伤,故,凡心前区刀刃穿透伤者,应首先排除心脏损伤可能。凡有下列表现应高度怀疑心脏穿透伤:a.严重失血性休克伴有血、气胸;b.心脏压塞(三个典型症状:静脉压升高,心音遥远或减弱,血压下降)但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症状者仅占35~40%。可疑心脏压塞时可进一步采用确诊方法,如心包穿刺抽出血液、测量中心静脉压>12cmH20。病情允许时,行X线可见心影增宽、扩大,B超检查可见心包腔内较多积液。

本例患者入院后医方明确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根据BP值及临床表现其已达重度休克)及开放性血、气胸,结合案情(心前区刀捅刺),此时应高度怀疑心脏损伤,而医方“鉴别诊断”中关于心脏贯通伤仅从“心脏压塞”角度予以鉴别(如上所述,心脏压塞时,不少病例并不表现出典型症状者),对于“休克+血气胸”提示心脏贯通伤的(角度)提示意义重视不够;另,患者引流提示大量血胸(1500ml不凝血)时并伴有重度休克,虽经大量输血,BP仍不能稳定时,应考虑到心脏损伤,进而积极采取相应检查予以排除。

虽患者入院时病情危重,须急行心肺复苏抢救(包括开通静脉抗休克、穿刺抽气术、胸腔引流术等),但自“腔闭式引流术(18:30)→加压输血(18:50)”至“再次心肺复苏(19:40)”仍有一段时间,期间即便医方仍在进行麻醉插管操等作,此时应争分夺秒考虑行床旁B超、胸部X线(若当年医方有此设备)、测量中心静脉压或心包穿刺等检查为宜,送检资料中,未见有相关排查措施或相关风险告知,而手术证实其存在心脏贯通伤。故不排除医方对于心脏贯通损伤诊断存在延误可能。

2)关于治疗

纠正失血性休克原则:在血流动力学监测下20~30min内输入乳酸格林液和其它平衡液1~2L或20~40ml/kg,使PCWP达10mmHg以上,或CVP达12cmH2O以上,尿量超过30ml/h;根据CVP或PCWP及尿量,酌情使用血管活性药物如多巴胺;迅速明确出血部位并最快速度止血。对此,尚需结合全部病历予以评价。

②开放性胸部穿透伤立即用厚敷料(如凡士林油纱布或其他无菌敷料包扎)封闭,维持胸壁完整性。应用抗生素预防感染,经常协助咳痰,促使肺膨胀。送检病历中未见关于开放伤口的“封闭”等处理的记载。

诊断为心脏穿透伤时,根据伤情严重程度,拟定治疗原则:病人到达急诊室时几分钟内心跳、呼吸停止以及生命体征丧失者,或者表现为意识模糊、脉搏微弱、呼吸急促、血压测不出等濒临死亡状态者。处理原则:来不及转到手术室时,主治医师可决定在急诊室开胸。

④院内转运操作方法及常规程序:转运前准备:(1)护送人员:一般为2名。其中l名必须是护士,另1名可根据病情决定,由医师或其他专业人员担任。(2)随行设备:根据需要备血压计、脉搏血气仪、心电监护或包含上述监测项目的监护仪;气道管理器材(包括气管插管及便携式气道吸引装置)。(3)随行药品:必备肾上腺素和抗心律失常药。(4)其他:如需向后续收治科室交接手续(通报患者到预计达时间)、转运前联络和协调   、及时通知其他随行人员如呼吸治疗师、电梯管理人员等,以便及时配合转运。  

(三)其他

1.如无特殊案情需要情况下,冰冻尸体尸检应在尸体充分缓冻情况下进行为宜。

2.会诊记录未提供;有创操作如胸腔穿刺、胸腔闭式引流等知情告知书未见提供。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记载“心包填塞难以立即做出诊断,而心包填塞随时可能引起心脏骤停导致死亡”是基于心包填塞的死因基础上做出的诊疗行为评价,这与尸检报告的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不一致。

(四)患者自身伤情特点

患者入院时伤情危重,重要生命脏器联合损伤,其疾病凶险、病情变化急骤,客观上预后不良。

综上所述,参照《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京司鉴协发[2009]5号)相关条款之规定,结合当时、当地医疗条件及技术水平等客观因素分析认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对患者周贲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瑕疵;不能排除医疗瑕疵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明确医疗过失参与度尚需结合全部病历资料综合审定

    、专业论证意见

1.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对患者xxx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瑕疵

2.不能排除医疗瑕疵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论证人:xxx       

                         

                         xxx   副主任法医师

                         

                         xxx   副主任医师

                        

                         xxx   主检法医师

                         

                         xxx   主任法医师

                         

                         xxx   研  究 员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一十三  

 

附件:1.部分参考文献(略);2.附图;3.特别说明 送检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仅针对送检材料有效;因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客观而造成目前分析、判断的偏差或错误,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属于学术研究、咨询范围,仅供委托人参考使用,不得作为上访、投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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