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法医学专业意见书
京法[2018]医论字第038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
委托论证事项:1.A(以下简称“医方”)对患者李巧阁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若存在医疗过错,则其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明确医疗过错参与度。
受理日期:2018年7月28日
论证日期:2018年7月28日~2018年8月15日
送检材料:1.A住院病历(病案号:ZY010000177195)复印件1份;2.SS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0015028905)复印件1份;3.XX医院新区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195766)复印件1份。
二、简要案情
据送检材料载:2015年9月3日主因停经40周,不规律腹痛6小时就诊于医方,初步诊断为宫内孕40周,孕2产0,LOA胎方位。9月4日行剖宫产过程中,考虑羊水栓塞,经治疗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现委托人对医方诊疗过程存有异议,故委托我院进行法医学专业论证、研究。
三、文证摘抄
1.2015年9月3日-4日A住院病案(病案号:0000177195)摘:
主诉:停经40周,不规律腹痛6小时。
专科情况:腹周99cm,宫高35cm,估计胎儿体重3900g,胎方位LOA,胎心130次/分钟,先露头,未衔接,不规律宫缩,骨盆外测量:24-26-19-9cm,内诊:颈管全消,质软,居中,宫口开0.5cm,胎膜未破,先露高S-2.
入院诊断:1.宫内孕40周;2.孕2产0;3.LOA胎方位。
病程记录:患者于2015年9月4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麻醉平稳以后,于11:39行剖宫产术,于11:44切开子宫,刺破胎膜,羊水Ⅲ度,抽吸羊水时患者出现烦躁,诉头晕,呼吸困难,随之意识丧失,心跳呼吸停止,考虑急性羊水栓塞,立即予以静注地塞米松针10mg、心肺复苏、气管插管,呼吸心跳恢复正常,但意识仍为恢复,急查血常规和凝血全套:结果回示大致正常。
2.2015年9月4日-17日SS医院 洛阳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0015028905):
主诉:主因剖宫产术中突发呼吸困难、意思丧失6小时余。
入院诊断:1.羊水栓塞?2.心肺复苏术后;3.剖宫产术后。
出院诊断:1.羊水栓塞;2.心肺复苏术后;3.缺氧缺血性脑病;4.剖宫产术后;5肺部感染。
3.2015年9月17日-28日XX医院新区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195766):
主诉:剖宫产时心脏骤停、心肺复苏术后13天。
入院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
诊疗经过:完善入院常规检查,治疗上给予促醒、改善循环、营养神经及高压氧等处理。
出院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
四、检验方法
1.技术规范
参照《临床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卫生部总后勤部)、《临床医疗护理常规》(北京市卫生局)、《法医毒物学手册》以及《法医病理学》相关法律、卫生法规、部门规章等,并结合临床实践,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2.特邀专家
本案特邀请了北京地区三级医院相关学科专家参与研讨、论证。
五、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一)对医方诊疗行为的评价
1.剖宫产手术指征
剖宫产手术指征包括胎儿窘迫、头盆不称等,其中,胎儿窘迫为胎动减少或频繁,听胎心异常,胎心监测:①胎心率>160次/分,尤其>180次/分,为胎儿缺氧的初期表现。②胎心率<1次/分,尤其<100次/分,为胎儿危险征。③出现胎心率频发晚期减速,或频发重度变异减速,或基线变异消失;胎心监测NST为无反应型或OCT阳性;头盆不称包括绝对头盆不称或相对头盆不称经充分阴道试产失败者。
本例患者术前讨论记载羊水3°,胎心波动于154-164bpm,考虑胎儿窘迫拟行剖宫产手术有手术指征。但是医方对于胎儿体质量估计偏差较大,(3900g、4550g)对于患者意见的充分尊重和选择适宜的分娩方式存在一定影响。而剖宫产手术时机的选择十分重要,是影响母儿预后的重要因素。如择期剖宫产术是指具有剖宫产手术指征,孕妇及胎儿状态良好,有计划、有准备的前提下,先于分娩发动的择期手术;急诊剖宫产手术是指在威胁到母儿生命的紧急状况下的剖宫产手术。应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束分娩。并需要产妇与家属配合,以及产科、新生儿科和麻醉科医护人员的沟通与配合。
2.剖宫产术前常规需要检查凝血功能;感染性疾病筛查(乙型肝炎、丙型肝炎、HIV 感染、梅毒等);生化检查(包括电解质、肝肾功能、血糖)等。即便是阴道分娩转剖宫产术,也应同时抽血行上述指标化验,其对于术中、术后并发症等防治均可提供重要参考。
审阅医嘱,未见医方在剖宫产术前行上述项目检查,其对于患者病情了解存在一定影响。
3.剖宫产术者需为患者抽血进行血交叉检查,通过血库准备适量鲜血,以备手术中应用。本例患者在转剖宫产同时应及时抽血行上述化验,以便在第一时间应对并发症。
4.难产和剖宫产常为羊水栓塞的诱发因素,对此,医方应在术前与患者及家属予以重点强调为宜。
5.《2016 中国心肺复苏专家共识》关于心搏骤停的抢救。针对患者心搏、呼吸骤停期间进行初级或高级生命支持的时段,应采用标准化、多元化和个体化并重的“三化”方法,籍以最大限度提高CPR的抢救成功率与生存率。患者经过初级或者高级生命支持 ROSC或复苏终止后的时段,应遵循复生、超生及延生的“三生”方略(复生、超生和延生),以使 CA 患者获得最佳生命之转归。包括气道管理、呼吸氧合、循环支持等、目标温度管理(应尽快使用多种体温控制方法将患者的核心体温控制在 32-36℃,并稳定维持至少 24 h,复温时应将升温速度控制在 0.25-0.5℃ /h)以及神经功能的监测与保护。审阅送检病历认为,医方在CA复苏过程中存在瑕疵。
6.羊水栓塞患者初步诊断、辅助检查、初级ABC急救措施同时进行;(正压给氧100%浓度氧气)必要时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抗休克至少两条静脉通道积极扩容,首选晶体液;血管活性药物首选多巴胺静点;抗过敏可选地寒米松、氢化可的松等;缓解肺动脉高压用婴粟碱30-60mg小壶,100-200mg静点维持,氨茶碱25Omg静滴等;纠正酸巾毒;防治DIC以及心衰、肾衰。审阅送检病历认为,其在羊水栓塞后的抢救流程及用药方面存在欠缺。
2.自身疾病特点
羊水栓塞系指羊水进人母体血循环后引起肺栓寨、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肾衰竭或骤然死亡等一系列严重症状的综合征。罕见又致命,死亡率高达75以上。起病的根本原因目前尚不清楚。
(二)所引用的评价指南/共识的特点
以上所参考的“专家共识”、“临床诊疗指南”等多经过循证医学归纳、总结,但部分观点仍在研讨、发展过程中,且“共识”、“指南”中的观点均系推荐性而非强制性,虽其具有一定普遍性,但尚需结合临床实践个体化诊治原则。
综上所述,参照《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京司鉴协发[2009]5号)相关条款之规定,结合当时、当地医疗条件及技术水平等客观因素分析认为:A(以下简称“医方”)对患者李巧阁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原因力大小建议拟轻微-次要作用为宜。
六、专业论证意见
1.A(以下简称“医方”)对患者李巧阁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
2.该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错参与度/原因力大小建议拟轻微-次要作用为宜。
论证人:李生兴 法 医 师
李秀林 副主任法医师
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部分参考文献(略);2、特别说明( 送检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仅针对送检材料有效;因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客观而造成目前分析、判断的偏差或错误,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属于学术研究、咨询范围,仅供委托人参考使用,不得作为上访、投诉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