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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时护士强拉胎儿 违规操作医院担主责
日期:2018/9/29       浏览次数:650

 

分娩时护士强拉胎儿 违规操作医院担主责

分娩时护士强拉胎儿 违规操作医院担主责

  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产妇王某在分娩的过程中,由于胎儿不能顺利出生,被告安福县某医院的护士强拉胎儿出生,结果导致胎儿头肩分离使臂丛神经受损,左上肢部分功能障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安福县某医院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90%,赔偿原告尹某某各项损失198819元。
 
  2010年10月31日9时,产妇王某入住被告的妇产科分娩。分娩过程中胎儿不能顺利出生,被告的医护人员用力牵拉,导致胎儿头肩分离使臂丛神经受损,左上肢部分功能障碍。随后,新生儿尹某某在被告的儿科病房住院,被诊断为臂丛神经受损。2011年3月27日,原告新生儿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220910元。同时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护理程度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江西省医学会进行鉴定。2011年6月16日,江西省医学会作出江西医鉴(2011)3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被告在为产妇王某接生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行为:(1)对孕产妇身高、胎儿体重估计不足:产前检查不规范,孕35+2周(2007年10月7日)B超检查示胎儿双顶径9.1 cm,股骨长7.1 cm,入院后未进行复查,按上述B超结果估算胎儿大小是不准确的;(2)产程观察及接生方法不当:根据产程记录中宫缩情况、头盆关系判断及娩肩手法,专家组认为产程未延长,从医患双方在会上陈述,并无肩难产征象,但根据当时宫缩情况,胎儿是不可能顺利出生的,医方在助产过程中,必有一暴力牵拉,导致头肩分离使臂丛神经受损,医方以上过失违反了产科技术操作常规,与新生儿左臂丛神经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专家组一致认为:1、本起医疗事故争议构成医疗事故; 2、原告左臂丛神经损伤所引起的左上肢部分功能障碍,主要因医方医疗过失造成。结论为本起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妇王某在被告处住院分娩,分娩过程中原告左臂丛神经受到损伤。经江西省医学会作出(2011)第39号鉴定认定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原告左臂丛神经损伤所引起的左上肢部分功能障碍,主要因医方医疗过失造成,且该过失行为与原告左臂丛神经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即90%。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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