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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二次手术不彻底 患者要求赔偿获支持
日期:2018/9/29       浏览次数:647

 

医院二次手术不彻底 患者要求赔偿获支持

医院二次手术不彻底 患者要求赔偿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 (吴成启 骆玉生)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医院二次手术不彻底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原告杨某获赔40438.84元。
 
  2009年12月14日,杨某因右脚受伤到宣城某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对杨某行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右踝内侧韧带断裂吻合术。2010年12月22日,杨某再次到该院接受内固定取出术,扣除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后,杨某支付了第二次住院医疗费3228.84元。2011年9月,杨某走路时感觉脚疼,到江苏省某医院检查,发现其右足跟骨仍遗留一根内固定钉,系宣城某医院第二次手术时没有取出所致。2011年11月9日,杨某的后续治疗费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杨某右跟骨残留内固定物,需二次手术拆除,约需治疗费6000元。2011年11月28日,杨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宣城某医院第二次手术中未完全取出起内固定作用的螺丝钉,导致自己至今行走困难,无法工作,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合计76080.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受伤后到医院治疗,医院先对其行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手术,一年后又对杨某行内固定取出术,但未能将第一次手术置入杨某体内的内固定完全取出,遗留一颗螺丝钉在杨某体内,对杨某的身体和身心造成损害,其实施的二次手术为不合格的医疗服务,医院的医疗行为存有过错,不仅要退赔所收取的杨某第二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还应赔偿杨某的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杨某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医院已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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