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书 鉴 定 论 证 意 见 书
京明鉴[2013]文书字第001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项:1、要求对案号为“(2011)确监字第53号《最高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文与落款日期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2012)民申字第15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第4页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文是否为同一枚印文进行鉴定;2、要求对落款日期为“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2011)确监字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文与落款日期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2012)民申字第15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第4页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文是否为同一枚印文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12月25日
鉴定材料:1、检材:(1)案号为“(2011)确监字第53号《最高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其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文1份1页,(原件,下称检材1,检材编号:BJJCMJ-2013-JC1-W006); (2)落款日期为“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2011)确监字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其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文1份1页,(原件,下称检材2,检材编号:BJJCMJ-2013-JC2-W006)。2、样本:落款日期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2012)民申字第15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其第4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文1份1页,(原件,下称样本,样本编号:BJJCMJ-2013-YB-W006)。
鉴定日期:2013年1月18日
鉴定地点:北京京城明鉴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二、检案摘要
我处受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委托,对所提供的检材和样本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文是否同一进行鉴定论证。
三、检验过程
(1)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201001-2010)及FB-2011方法通过检材与样本印文的比较、鉴别,从而对文件物证上印章进行检验.
(2)本案特邀请文书司法鉴定高级工程师参与论证
(3)检材1、2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文系红色圆形,印文清晰完整,印油着色均匀,文字、五角星及边框布局特征反映明显,具备检验条件。
(4)样本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文系红色圆形,印文清晰完整,印油着色均匀,特征反映明显,可供比对。
(5)采用重叠法和特征标示法,将检材1、2上的印文和样本印文进行比对,发现两者在印文的整体布局、字体字型等细节特征均差异明显。
四、分析说明
检材1、2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文与样本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文的差异点数量多、价值高,表现明显,反映了不同印章的盖印特征。
五、论证意见
1、案号为“(2011)确监字第53号《最高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文与所提供样本上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落款日期为“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2011)确监字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文与所提供样本上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论证人:王 鹏 博士研究生
李生兴 硕士研究生
张继宗 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员)
北京京城明鉴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注:以上意见仅针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检材和样本。
附件:文书特征比对表
文书特征比对表
文书比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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