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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连环撞人肇事车辆驾驶员精神状态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6年5月24日中午12时40分许,某某市交警在A路口发现一辆牌号为“黑BXXXX”的黑色奥迪A6小
日期:2020/7/21       浏览次数:521

 

司法鉴定中心对连环撞人肇事车辆驾驶员精神状态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6年5月24日中午12时40分许,某某市交警在A路口发现一辆牌号为“黑BXXXX”的黑色奥迪A6小客车驾驶员在驾车途中违法打手机,遂上前执法。但该车突然加速前进,在压伤1名民警右脚后沿某某路向南继续强行逃逸,警方随即展开围追拦截。该车后又在B路口撞倒2名民警、在C路口,又导致1名民警因追捕而受伤。期间,该车还连续撞到5位行人,碰撞8辆小客车。13时许,经警方合力围捕,该车在某某中路近某某路被拦截。
     经初步调查,肇事男子身份证显示其叫李某,33岁。李某自幼在原籍读书,1988年至2000年无业,2000年至2005年为某某有限公司职工,2006年至案发,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职工。
    案发后,专案组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请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驾驶员李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根据送检材料:被鉴定人以往体健,来沪后任职于一单位的老板专职驾驶员,工作均能良好胜任。案发前数日左右,出现了言语和行为的紊乱。无端怀疑其女友在吸毒,并不断地搜查其女友头发、指甲等处,均怀疑藏匿有毒品。见其女友无意用手指放在鼻孔处,却说其在吸入手指甲中的毒品。见其女友坐过的汽车及居住地进行翻箱倒罐地搜查毒品,又是怀疑居住地厕所内地砖缝间藏有毒品而被其女友抹去。并对其女友的行走姿势、面部表情、用厕所时间长短、一举一动的日常细微生活细节均加以无理推断为自己女友在吸毒,并凶狠殴打其女友。但旁证材料及对其女友体内化验结果均无发现女友有吸毒迹象。

案发当天,被鉴定人用手机打给女友手机及她居住地的电话,但因故均未拨通时,被鉴定人开始紧张,怀疑其女友因自己知道她在吸毒,而他向公安机关报案,对自己不利。后突然发现自己驾驶途中,后面有许多的摩托车、轿车在跟踪他,要追杀他,且对拦住他车子的交警,也认为是与追杀他驾驶摩托车与轿车的人勾结在一起,是一伙人,也要对其加害。为此,被鉴定人高度的紧张、恐惧,认为均是自己女友指派这些人对其在跟踪和追杀,自己的生命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一方面因对其周围民警不信任,先后三次拨打“110”报警,声称自己被他人在追杀,生命危及,极度害怕,要求多派些警察来保护他。同时加快车速拼命向前逃跑,要去寻找一个大的公安机关来保护自己的生命。由此被鉴定人在数小时内,突然产生了结构松散、内容变换不定的主要以被害妄想为主的精神病性症状。

案发当天讯问过程中,被鉴定人不敢饮服办案人员给其的散装纯净水,甚至对买来的未开启的矿泉水,被鉴定人还是不敢服用,怀疑水中有异物,会对其不利,说明其被害妄想仍明显存在。结合本次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对案发当天所遇到的一系列的事情,均是给以病态的妄想性解释,坚信不移认为是其女友指派许多人来对其追杀和加害,其被害妄想至今仍未动摇,这种被害妄想的精神病性症状,从被鉴定人三次拨打“110”报警内容的旁证材料、被鉴定人的多次交代、提审时的对饮水戒心及本次精神检查中的叙述均相吻合的真实表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案发时患有妄想阵发,现仍未缓解。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案发时,是在精神病性症状的被害妄想影响下,坚信认为其女友指派许多人对其追杀和加害。使其生命面临极大危险时,为了逃脱他人对其杀害,在驾车飞快的逃避过程中,撞伤了多名执勤警察和路人,其作案行为缺乏现实动机和目的,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故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经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为:

1、被鉴定人李某案发时患有妄想阵发;

2、被鉴定人李某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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