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案摘要
2019年9月12日,XX县省道发生交通事故,现委托人委托我院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专家论证、研究。
二、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会诊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形成二次(再次)交通事故损伤常见原因及鉴定思路
1.二次(再次)交通事故接触(碾压)发生原因多见于前次事故发生后没有或来不及设立有效的安全标识、肇事逃逸、碾压后不知情等,后来车辆由于跟车太近、车速快(可在限速范围内)、现场照明条件或能见度差等原因,未能及时发现并避开事故现场从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再次接触。
2.此类案件,法医学鉴定常规思路:在事故致死现场特别是车辆逃逸等情况下应首先明确死者是否为交通伤害致死,在排除其他性质(自杀、他杀及意外)死亡后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下,再明确是否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二次损伤致死的可能。针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05)》收集事故现场车辆及其他痕迹物证进行勘验的资料,并根据案卷资料、现场图、勘验笔录、影像资料、证人证言等获取交通事故的基本信息,分析事故发生的基本过程,同时收集死者及所有同行者、同车乘员或者同行的行人等乘坐位置、行走方向及相对位置关系,全面、细致掌握案件情况,科学、客观地分析以下方面:全面了解案情和现场勘验情况,再现事故发生过程,判断死者的致伤过程。通过人体损伤情况及致伤机制分析,结合案情,确定是否有二次损伤的可能。分析评估每一处损伤的严重程度,明确各次损伤是否构成绝对或条件致命伤,查明各致命伤形成的先后顺序以及时间间隔,观察每一处损伤的生活反应情况,明确是生前伤、死后伤或濒死伤,结合二次损伤的时间间隔及第一次致伤后的行为能力,以及事故车辆的车型、车速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各种损伤在其死亡中的参与关系。
对此,应审核全案资料综合判断是否进行现场重建及重建情况。
(二)根据DNA比对结果,结合X某等供述可认为,X某所驾车辆与无名氏有接触,但尚未确定具体接触身体的某部位(如头颅、颈部、胸部、骨盆亦或下肢)。本案亦未行尸体绝对致命伤部位提取检材行痕迹检验,以确证是否残留嫌疑车辆微量物证。
(三)X某所驾车辆与无名氏有接触,但尸检报告未见记载其各处损伤是否具有生活反应,未行生前损伤和死后损伤的详细鉴别,故,不能排除X某所驾车辆与无名氏接触时,其已处于死亡状态的可能性。
1.所谓生前伤是指生活机体受外力作用致使机体组织、器官产生的形态改变或功能障碍,而死后伤是机体死亡以后受外力作用所造成的形态改变,当生活机体受较强外力作用后,在损伤局部及全身都可能会出现一定的组织反应,而这些组织反应通过肉眼、光镜或其他实验室检查方法可窥见,称之为生活反应。刑事法医此类案件检验工作中判断生前伤和死后伤极为重要,且系常规,有时可直接决定案件定性。
2.法医学判定生前伤和死后伤常见方法包括:肉眼鉴别生前伤:(1)出血,出血是各种组织、器官损伤常见的生活反应,而死后损伤,当累及血管时,血液仍可从血管破裂处流出,故在尸体解剖时,一旦发现组织损伤出血,应鉴别是生前损伤或死后损伤出血。还需特别注意的是生前出血、濒死期出血与死后出血的法医学鉴别;(2)组织收缩,当外力作用于生活机体致使相关组织、器官形成创口时,创缘部位的结缔组织、肌肉、血管等组织都有可能发生收缩使创口哆开,这种创口组织收缩的程度,以及创口哆开的形状、大小,与该局部组织的组织结构密切相关。而死亡后短时间内形成的创口也可能会见有组织收缩现象;(3)肿胀,生活机体受外力作用,因损伤局部炎症性充血和血管通透性增高,进而使液体成分外渗,引起该局部组织肿胀。往往肿胀出现的时间与损伤的类型和严重程度有关;(4)痂皮形成,当外力作用于生活机体致使损伤部位的表皮剥脱或创伤时,外渗的体液和血液可逐渐产生凝固,而形成痂皮,痂皮的颜色深浅与损伤的类型及程度密切相关;(5)创口感染,生活机体受外力作用致使创口或表皮剥脱时,各种细菌可能会随着致伤物进入损伤部位组织,致使受损组织发生变性坏死,以至出现化脓性炎症。机械性损伤后发生的化脓性炎症,多数位于损伤局部或其附近,但也可发生在暴力作用对侧,即对冲伤部位。另外,化脓性炎症不只是可能发生于创口表皮剥脱处,同样可以发生在闭合性损伤部位;(6)体内异物移动,通常在人体内发现吸入或吞咽异物现象是确定生前伤的指征之一,一般情况只有活体才具有吞咽及呼吸功能,口腔、咽喉部的固体、液体状异物均可能通过呼吸运动被吸入气管、支气管及肺部。在尸体解剖时,若从气管、支气管及肺部内发现异物,对确定生活反应具有重要意义。此时还应与死后人为现象相区别:有些死后做人工呼吸,如进行时间较长,可能使异物进入深肺部,死后人为现象异物的分布状态与生前吸入不同,人工呼吸后的异物常分布于肺部背面和侧面;生前吸入者,无论肺的背面、侧面或腹侧面以及外周区域均可有异物发现。生前进入口腔的异物,除可被吸入呼吸道外,亦可通过吞咽活动而进入胃内,甚至在胃蠕动作用下进入肠内。死后由于吞咽反射及胃肠蠕动消失,进入口腔的异物不会进人胃肠道内;生前伤组织学改变:(1)局部淋巴结的边缘淋巴窦红细胞聚集通常生前组织损伤并出血,组织间隙的红细胞此时可随淋巴液,经过引流淋巴管,从而进入局部淋巴结的被膜下淋巴窦,死后损伤无此改变;(2)血栓形成外力致组织局部血管损伤,会启动内源性和外源性凝血途径,进而产生纤维蛋白,而纤维蛋白和内皮下的纤维连接蛋白共同作用,从而使聚集的血小板堆黏附于受损内膜表面,形成附壁血栓。此处的血栓形成为生活机体局部血管内膜在外力损伤下的反应,因此损伤局部形成血栓可证明为生前伤;(3)栓塞栓塞是不溶于血液的某些异常物质出现于或进入循环血液之中,并随血液流动进而阻塞血管管腔的现象,我们通常把阻塞血管的物质称为栓子,实践中常见的栓子包括血栓、脂肪栓、空气(气泡栓)、羊水以及挫碎组织等,栓塞现象的出现视为一种生活反应;(4)炎症反应机械性外力作用于生活机体可引起炎症反应,炎症反应的发生和发展主要取决于机械性外力和机体反应性两方面的综合作用,通常认为机体损伤部位发现炎症反应为生前伤;(5)创伤愈合当皮肤等组织受到外力作用后,出现离断或缺损现象,机体对所形成的缺损将进行修补恢复,通常称为创伤愈合过程。在组织内查见创伤愈合过程,可作为生前伤诊断的依据。生前伤的检验是法医学的一个重要步骤,对判明死因具有重要意义。
本例,首先,询问笔录载:前面的黑车说看到时人在公路中间来回晃动,奥迪看到时人已经躺在地上,若查证属实,则提示无名氏是在黑车过去时候就已倒下,倒下可因自然死亡、前车碾压致死等。其次,尸检报告未见记载各种损伤是否具有生活反应,未行生前损伤和死后损伤的详细鉴别,因此,就现有送检资料分析,尚无确切证据认定无名氏致命伤(生前伤)系X某所驾车辆所致,不能排除X某所驾车辆与无名氏接触时,其已处于死亡状态的可能性。
(四)本例尸检未对其体内毒物、药物(包括酒精含量测定)检验,故,不能排除因上述某种方式致死的死亡方式。
(五)假设排除机械性损伤以外的死因,根据无名氏尸体(尸长及绝对致命伤部位)、该车辆参数分析认为,并不能确定其绝对致命伤(颅脑崩裂、气管断裂、主动脉弓断裂或心脏破裂)系该车碾压所致,并不能排除该车辆碾压致无名氏骨盆骨及股骨下段骨折(非致命损伤)的可能性。
1.尸体主要损伤:致命伤:颅骨骨折伴脑组织外溢(颅脑崩裂),特点:右枕顶部三处挫裂创,伴见脑组织自此外溢,提示其为受力部位;气管断裂;心包破裂、心脏破裂;主动脉弓断裂。非致命伤:右侧股骨下段骨折、右侧骨盆骨折、右外踝及足背损伤。
2.尸体解剖参数:无名氏尸体长度(166cm),据此估测头长约35cm,颈长约15cm,胸廓(肩峰至季肋)长约45cm,股骨下段长约50cm(股骨大转子至腘窝),颈部至髂前上棘约50cm。
3.车辆参数:据送检资料所示车型所示车辆参数,前后轮距约1515mm~1520mm,最小离地间距约180mm。
综合以上数据并结合尸体当时可能的各种姿态(主要系指尸体躺卧方向与车辆行驶方向的夹角)分析认为,至少存在多种非致命的碾压形式(如示意图),例如,横向躺卧时下肢靠近车辆左前轮,头部远离左前轮的情形,此时,左前轮可致无名氏下肢、骨盆骨折,但该损伤并绝对致命伤。故,现有资料尚不能确定无名氏绝对致命伤(颅脑崩裂、气管断裂、主动脉弓断裂或心脏破裂)系该车碾压所致,并不能排除车辆碾压致无名氏骨盆骨及股骨下段骨折(非致命损伤)的可能性。
(六)车速和重量
路基及基层的动应力变化受到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如车辆类型(包括轴数、轮数、轴距、轮距、悬架结构形式等)、载重 、轴载分配形式、车速、路面不平整度状态、路面结构类型、荷载作用位置等。在不同试验车速下,对于深度方向上的同一个测点,动应力随车速的增大而减小。一项研究显示,满载条件下当车速分别为 60km/h、80km/h、100km/h时,后轮下动应力极值分别为88.3kPa、77.8kPa、60.1kPa,速度变化对动应力的影响比较显著,将此现象解释为单位长度路面上车辆对路面的冲量减小,认为与作用时间长短有关。
本例车速约80km/h,相对动量高,对路基(尸体)纵向应力较载荷相同的低速行驶车辆压应力相对小。实际案例中亦有高速行驶的小轿车碾压静态人体后并无骨折的情形。本案,建议进一步调查是否有其他可产生较大纵向压应力车辆的可能性。
(七)与本案相似的实际案例启示
案例1提示: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吕荣昌“道路交通事故与故意杀人的法医损伤鉴别1例”报道中记载:尸体损伤特征通过尸体损伤形态、致伤物分析等信息,上述案例,可以认定现场为抛尸现场。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左耳前、左额部、左顶部、右颧部、右顶部共有5处挫裂创。形态特征表现为创口的长轴两侧均伴有平行排列的线形表皮剥脱,表皮剥脱宽度相等、间距相等,且表皮剥脱的走向与创口的长轴方向不平行,均表现为创口长轴方向垂直或近似垂直。生活反应均较明显,分析应为生前形成,致伤工具应为质地较硬、远端带有蛛纹的易挥动的钝性物体。尸体头部发生全颅崩裂性骨折,头颅骨、面颅骨均粉碎,须底骨组织全部缺失,脑组织溢出,头面部因颅骨崩裂性骨折形成的损伤如左口角裂创、左、右面部表皮剥脱、头皮撕裂创、右颈部表皮剥脱均生活反应不明显,应为死后损伤,结合尸体现场为国道且地面血迹特征,分析死者头部崩裂性骨折应为死后交通工具碾压所致:鉴于两类损伤为生前伤与死后伤,由此分析死者在头部遭交通工具碾压发生崩裂性骨折之前头面部已经受到质地较硬易挥动的钝性物体打击且已经死亡。本例死者头颅损伤具有上述案例类似特点,对此应予仔细分析,合理排查。
案例2提示:(1)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李坤民报道“故意杀人后伪造交通事故2例”中同样可见头颅类似损伤,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左耳前、左额部、左颞部、右颧部、右顶部共有数处挫裂创,形态特征表现为创口的长轴两侧均伴有平行排列的线形表皮剥脱,表皮剥脱宽度相等,间距相等,且表皮剥脱的走向与创口的长轴方向不平行,均表现为创口长轴方向垂直或近似垂直,生活反应均较明显,分析应为生前形成,致伤工具应为质地较硬、远端带有螺纹的易挥动的钝性物体。(2)另一案例:死者头部左耳廓损伤为两平行挫裂伤,头枕部损伤为两处挫裂创且有多处条状表皮剥脱,均表现为平行排列,创口的形状表现为创口边缘不整齐,边缘伴有较窄的挫伤带,创壁不光滑,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创腔呈囊状,颅骨未见骨折,综合分析致伤物应为质量较轻、有一定棱边且易挥动的非金属类钝性物体。死者损伤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损伤特征,故应为外伤死亡后被抛尸到现场伪造交通事故。
总之,二次(再次)交通事故成伤致死亡的案件,需要通过法医学鉴定明确致死原因、致死方式以及每次事故在其死亡的病理生理过程中的参与度,鉴定人员应以法医尸检为基础,结合法医损伤学、痕迹学、运动力学以及车辆工程学等多学科知识,判定损伤在何种情况下形成,形成的损伤是否符合机动车损伤的特征,在这些损伤中要区分哪些损伤是生前伤,哪些损伤是死后伤,各类损伤的分布特点,根据损伤特征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分析损伤形成时伤者所处的体位、机动车所处的状态,进行事故现场重建。二次损伤多见于极短的时间内先后撞击同一人,需要法医工作者充分了解案情,仔细进行尸检检验,综合判断致损伤方式、再现事故发生过程,明确每次成伤所受损伤,综合分析各损伤的严重程度、参与死亡过程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必要时分析各次外伤后伤者的活动及自救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