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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金刚案件专家论证意见

许金刚案件专家论证意见

一、监控视频画面存在缺陷

    目前提供的监控视频资料显示的画面欠清晰,不能确切的辨识其人、物的个体特征及相互之间的动态行为;建议进一步行声像资料鉴定,以明确人像、物像及人、物动态变化情况。

二、齐欣蕊证人证言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尚需进一步取证、核实

由于儿童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对于其作证资格,历来有许多争议。儿童证人资格属于证明能力问题,而儿童证言可信性则属证明力的问题。由于儿童各方面发育还未完全成熟、稳定,儿童证人缺乏生活经验,分辨是非的能力弱,并容易受外界的影响,易于用想象夸大甚至代替生活现实。在历史上,许多国家或地区出于慎重,在立法上也对儿童的作证资格做出限制。对儿童证人资格进行限制的主要原因是对儿童证人证言的质量存在怀疑。如担心童的观察和记忆能力与成年人相比不可靠,儿童易产生幻觉,且易受到暗示与诱导,从而导致证言的质量不能得到保证等。在早期的普通法上,排除儿童的作证资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国内有的法院根据我国刑事法上的责任年龄来确定幼年证人作为标准,甚至有的法院将不满10岁的幼年人一概排除在证人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8日)第57条规定:“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法院应当确定未成年人是否有足够的观察、回忆与叙述事实的智力以及说真情的义务感。如果法庭发现儿童证人不能够准确地描述事件而且理解作伪证的后果,则该儿童不可以作为适格的证人。

《民主与法制)1998年第17期刊登了一则案例:黄某潜入邻居张某家中企图偷窃,被张某发现。二者搏斗中,张某不幸被刺破心脏不治而亡。案发后黄某畏罪潜逃。但其犯罪过程被张某6岁的女儿看见。后来公安人员在她的指认下,将凶犯捕获归案。但是在庭审中,黄某的辩护律师的一句话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众人的关注:6岁小孩不能作证人。

本案中,齐欣蕊时年6岁(儿童);当时身体处于被成人压在身体之下的姿势(不排除影响视线);齐欣蕊笔录前后不一致,且与其它证人(成人)证言矛盾(提示证言存在不稳定性);齐欣蕊与原告存在强烈的利益关系(易受到情感诱导),结合上述儿童证人证言的理论分析、司法判例,综合认为,齐欣蕊的证言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尚需进一步取证核实。

三、尚不能确定齐延庚颅脑损伤系由许金刚殴打所致

1、视频监控资料存在缺陷,并不能清晰辨识许金刚踩踏齐延庚头部。

2、唯一指向许金刚踩踏齐延庚的口供提供者的证明力、证明能力尚需进一步查实。

3、齐欣蕊供述齐延庚在旅店有过摔跌,故此,完全不能排除因齐延庚在醉酒状态下摔跌致重度颅脑损伤的可能性。

理由:摔跌时人体所受的撞击力的大小可根据物理学公式F×t=m×v计算,式中F是冲击力,m示人体重量,v是碰撞速度,t是从碰撞开始至身体静止的时间。根据上述人体的重量、坠落速度、碰撞时间是影响碰撞冲击力的主要因素。人体重量越大,摔跌高度越高,所受冲击力越大,所受损伤也就越重。运动力学显示人体坠落的减速撞击力达40G以上即可导致死亡。G=v2/9.8h,如坠落速度取自由落体9.8m/s2,则G=9.8/h

实验表明,人颅骨耐受冲击力的极限范围800-1000kg,人的头颅重量占身体的6~7%,当头颅在1.8m高度坠落时的速度达到6m/s,颅骨所受到的冲击力为其重量的200-500倍。以一个体重为75kg,身高1.8m的人在摔跌时,其头部所受冲击力可达1000-2000kg,足以导致严重的颅骨和脑组织损伤。

本案中,齐延庚处于喝酒状态(喝酒状态较非饮酒状态下更容易导致严重的脑内出血--详见已提交的论证材料),结合其在就诊过程中有情绪激动行为及女儿供述在旅店有摔跌的事实,综合认为,不能排除齐延庚因自身摔跌导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后果。

四、就现有病历资料分析:北京全盛医院对于齐延庚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齐延庚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1、据病历资料载:2011年11月15日(事发第二天)上午9时许齐延庚就诊于急诊室,当时病人处于昏迷状态,双瞳孔等大,左颞部淤血、肿胀,有缝合裂口。对光反射存在(迟钝)。生命体征正常。医嘱予纳洛酮0.8mg。

观察过程中发现患者右侧瞳孔忽大忽小,10:30右侧瞳孔大而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考虑患者颅内改变(脑疝),快速20%甘露醇250ml,联系999转天坛医院。病人呼吸不稳、时深时浅。给予尼可刹米0.375g,等待救护。

10:50发现一次吞咽反射,血氧分压95%。抢救中。(未提供抢救记录)。

依据《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临床医疗护理常规》(急诊诊疗常规)相关规定:

1、入院急诊检查、诊断:

对病重或病危患者应即刻通知值班医师作紧急处理,然后补办挂号手续,需有专人陪护,随时观察病情变化。需急症手术者,按医嘱做术前准备。重危患者抢救必须分秒必争。凡经抢救的患者,应有详细病案及抢救记录。

神经外科如可疑闭合性颅脑损伤者,需详询患者或者陪护人病史(受伤时间、致伤原因、昏迷时间长短、有无大小便失禁、抽搐、癫痫及伤前有无酗酒)、神经系统体格检查(肢体活动、锥体束征、脑膜刺激征)、头部常规CT检查。

本案中,患者入院时处于昏迷状态,双瞳孔等大,左颞部淤血、肿胀,有缝合裂口;对光反射存在(迟钝)等均提示其颅脑损伤,但均未引起医方的足够重视。医方对于患者入院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及实验室检查均不完善,未能及时、准确的做出明确的诊断。

2、治疗

    颅内血肿手术适应证:有颅内压增高的症状和体征;CT扫描示脑受压明显;幕上血肿量大于30ml;患者出现昏迷。

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手术记录载:患者右顶枕脑内血肿,量约80ml,中线左移2cm,脑沟、脑池结构不清等。均提示在全盛医院时脑内出血,应行紧急开颅血肿清除术。当医方发现其瞳孔忽大忽小,提示脑疝形成时(延误近一个半小时之多),其病情已极其危重,丧失了成功救治的最佳时机(临床实践案例统计显示:此类颅脑损伤若能积极施以符合诊疗常规的诊治,死亡率极低)。对此,建议启动医疗过失司法鉴定进一步明确过失参与度。

五、“疑罪从无”的经典案例解析

1、曾在国内引起极大轰动的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杀妻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公开宣判。公诉机关指控常林峰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罪名不能成立,故判常林峰无罪。

2、2003年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嫌疑人二审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载。26日,浙江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法医学博士 王 鹏

法医学硕士 李生兴

副主任医师 刘洪田

北京京城明鉴医学科技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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