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医 学 论 证 意 见 书
京法[2013]尸鉴论字第01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S(被鉴定人之母)
委托咨询事项:死亡方式分析(主要系死者头顶部损伤的成因分析)
受理日期:2013年3月7日
送检材料:未完全解冻尸体一具
鉴定日期:2013年3月7~3月15日
被鉴定人:XXXX(死者),出生日期:1968年12月1日,身份证号:XX 。
二、检案摘要
1、案情摘要
据委托人介绍:2012年5月30日早上7时许,被鉴定法人X家属接到电话称XX在上行政办公楼3层,意外班过中称坠楼,并已送天坛医院抢救。公安机关现场勘查高坠现场后认为无刑事犯罪可疑线索,故不予立案。现委托人对被鉴定人死亡方式存有异议(怀疑他杀可能),故委托我处通过尸表检验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法医学论证。
2、文证摘录
未提供书证材料。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参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 168-1997)、《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70-1997)《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167-1997)、《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NO.R(99)3]各成员国法医学尸体解剖通用规则》、《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xaminers.NAME)(Forensic Autopsy Performance Standards》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等规定,遵循法医病理学鉴定科学思路“检验+学科理论”对姚志华进行尸表检验。
2、特邀专家
本次尸表检验特邀请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麻永昌主任法医师参与,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原法医毒化处处长张继宗研究员共同参与研讨。
四、分析说明
因未提供相关音像载体及书证材料,现仅就尸表(未完全解冻)所见并结合委托人提供的案情对本案作如下分析:
1、尸表所见及特征分析
(1)尸表所见:未完全解冻尸体,发育良好,营养可。颜面部微黄(冷冻时间长),尸斑可见于项部、背部未受压处,呈暗紫色,指压不褪色。发长约10.2cm。球睑结膜未见明显出血点,瞳孔高度浑浊,双眼球凹陷。外耳及外耳道、鼻及鼻腔无损伤痕迹及异常分泌物(家属对尸表已做清理)。嘴唇略发绀,唇粘膜未见咬痕,可见皮革样化,牙齿无损伤、脱落。头顶部于双外耳廓连线平面可见3.1×6.2cm头皮及毛发缺损处,深1.1cm,创底为颅骨,创腔内可见医用棉花填塞,已被血染;创缘干燥。其下可见一冠状位走形骨折线,该骨折线右侧端可触及颅板局部略凹陷。左髂前上棘部位可见9.3×6.5cm真皮下不规则软组织缺损。
(2)主要特征出现机制分析:除头顶部及左髂前上棘部位的损伤,其余均可用死后正常及久冻尸体改变予以解释。
关于对“头顶部等损伤”的分析:
3楼(约6m)高度坠落能否形成上述损伤:坠落时人体所受的撞击力的大小可根据物理学公式F×∆t=m×v计算,式中F是冲击力,m示人体重量,v是碰撞速度,∆t是从碰撞开始至身体静止的时间。根据上述人体的重量、坠落速度、碰撞时间是影响碰撞冲击力的主要因素。人体重量越大,坠落高度越高,所受冲击力越大,所受损伤也就越重。运动力学显示人体坠落的减速撞击力达40G以上即可导致死亡。G=v2/9.8∆h,如坠落速度取自由落体9.8m/s2,则G=9.8/∆h。据此,人体重心在坠落后无明显活动(h忽略不计),一个75kg的人体即使从1m高度坠落,完全可能造成致命损伤。坠落点地面的表面性质,对于损伤形成及其后果影响很大。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h的作用可以看出,∆h越大,则冲力越小。本例坠落点为水泥地,缺乏弹性,可以形成严重损伤。
尸体检验见顶部头皮裂开,因无抢救记录及头皮裂口边缘新鲜改变如挫伤、帽状腱膜下出血(已被清理),因此难以区分头皮裂口系医源性还是损伤性所致。头皮裂口下对应部位可见颅骨骨折线呈冠状位走形,且其一端可触及略凹陷感,分析其形成原因应为外力作用所致,如与钝性物体接触可形成。如头部首先着地后与地面直接接触形成,或较小接触面的钝性物体击打头部形成。
实验表明,人颅骨耐受冲击力的极限范围800-1000kg,人的头颅重量占身体的6~7%,当头颅在1.8m高度坠落时的速度达到6m/s,颅骨所受到的冲击力为其重量的200-500倍。以一个体重为75kg,身高1.8m的人在摔跌时,其头部所受冲击力可达1000-2000kg,足以导致严重的颅骨和脑组织损伤。据本例发生的坠落高度分析,高坠后可以头部先着地并直接形成致命伤,但是若系顶部着地,则一般均伴随颈椎骨折、脱位及脑组织挫裂伤、脑内血肿形成等改变,但因尸检条件受限,未能证实上述改变的存在。另外,若系头部先着地,且排除坠落空间障碍物对被鉴定人身体的擦蹭,则其左髂前上棘部位局限性皮肤缺损(若认定其为损伤性)形成机制较难用高坠一次性损伤予以解释。
‚因目前无监控录像,且仅行部分尸表检查(尚未完全解冻),故尚难确定其坠落姿势。
ƒ对于坠落尸体死亡性质的鉴定借助于尸体上有无严重的不能用坠落过程来解释的损伤,有无中毒等情况。但在实际案例中,较难认定严重损伤后机体是否机体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或者有时轻度损伤同样可造成人体失去行为能力等复杂的关系,所以仅凭尸体上损伤的形态依据常无法做出有力的判断。
④有学者根据运动学和自由落体规律推断人体坠落前起跳状态,根据坠落高度、坠落起跳角度以及坠落点的水平移行距离之间计算。但是本例尚未提供相关测量数据。
2、死亡方式
(1)自杀特点
自杀是指个体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常在自杀现场遗留自杀相关的痕迹、物证。特点:①自杀不是突然发生的,他有一个发展的过程;②自杀现场常遗留遗书;③自杀常见方式服毒、自缢、溺水、跳楼、触电、自焚及刀枪伤害。据委托人介绍:本例死者生前有过较长时间的感情纠葛,且因工作任职方面的不满意导致情绪低落,故其可能存在该行为的动机。
(2)他杀特点
机械性窒息:机械性窒息在刑事案件中常见方式有缢颈、勒颈、扼颈、闷压口鼻(捂死)等。根据本例特点(如案情、现场;尸体表现:颈部无索沟、缢沟及勒痕,甲状软骨、舌骨、气管软骨未触及骨折;口鼻周围无明显的擦挫伤、抓痕或口鼻歪斜,无口腔黏膜、牙龈挫伤等),基本可排除上述他杀方式。
投毒:氰化物中毒死亡常见鲜红色尸斑、肌肉及粘膜呈鲜红色;死亡迅速者尸斑可呈紫红色,但口唇仍呈鲜红色。也可见面部肌肉痉挛;左右腓肠肌痉挛;体腔内可闻及苦杏仁味。若氰化物经口摄入,则常有呕吐现象;若经注射入体内,则可见注射针眼。且毒物检验一般均能检出氰化物成分。本例均未见上述氰化物中毒的尸表特征性表现,故亦可基本排除投毒(如氰化物)的他杀方式。
五、论证意见
综合本案案情、部分尸表所见并结合上述分析理论认为:1、被鉴定人XXXX头顶部损伤(主要系指颅骨骨折)可以用高坠时头部着地形成解释;2、若被鉴定人左髂前上棘皮肤局限性缺损(证实其为损伤所致)系高坠损伤所致,且排除坠落空间系由障碍物擦蹭所致,则其顶骨骨折亦不能排除系由钝性物体击打所致。
论证法医:王 鹏 博士研究生(主检法医师)
张继宗 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化处处长(研究员)
北京京城明鉴医学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部分参考文献;2、附注;3、图片
1、部分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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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立华.法医现场学,2012.
2、附注
限于目前法医学、医学水平,即便是进行了系统的尸体解剖,也存在约3‰的死因不明的案例,因此通过尸表检验明确死亡方式或死因势必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3、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