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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推断及死因分析
日期:2021/1/21       浏览次数:1577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20年3月10日,李某报案称其姐姐及侄女失踪两日,3月12日,民警在李某家床底发现张某尸体。之后在另一家中阳台旅行箱内发现刘某尸体。A司法鉴定认为张某、刘某均系扼颈死亡。现委托人对张某、刘某死亡时间等存有异议,委托我院对其进行文证审查、论证。

二、案例分析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死亡时间是指死后至解剖时所经历时间(the time since death,TSD)。人体死亡后所出现的各种死后变化、食物在胃内停留时间和食靡及食物残渣通过小肠时间、玻璃体液中化学离子浓度的变化均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可用于死亡时间的推断。常用的方法有“死后尸体变化(早期尸体现象、晚期尸体现象)”、“胃内容物消化程度”、“离子浓度”等。
   (一)关于张某死亡时间推断
据鉴定书记载本例张某尸体情况包括:尸体高度腐败,巨人观。头部发黑,面部呈深绿色,左右瞳孔不可视。解剖检验见硬脑膜完好,脑组织腐败液化。肺组织腐败自溶,心脏腐败自溶。提取了胃内容(提示有胃内容,但描述食物消化程度)。
1、巨人观是指尸体腐败扩展到全身时,尸体软组织内充满腐败气体使整个实体膨胀,体积变大,面部全非,表现为颜面膨大。眼球突出,口唇外翻,舌尖突出于口外,颈部变粗,胸腹部显著膨胀隆起,皮肤呈污绿色,腐败静脉网多见,皮下组织和肌肉呈气肿状,四肢增粗,容貌难以辨认。一般情况5天即可形成巨人观。随着腐败进一步发展,胃内容物可因腐败气体的压迫,从食管经口、鼻排出,称为死后呕吐,腹腔内大量腐败气体可以压迫骨盆底,可使直肠中粪便排出、肛门脱垂。鉴定书中未记载上述尸体现象,提示其处于“巨人观”形成早期。
本案,案发于7月份,委托人称天气预报数据显示最高温度可达40,湿度较大,且其被置于相对封闭的床底,均有利于细菌快速繁殖,加速腐败进程,结合尸检实践经验综合分析认为,张某巨人观表现可以在其死后3天形成。
2、自溶和自家消化:人死后,组织、细胞因受细胞自身固有的各种酶的作用而发生结构破坏、溶解,使组织变软、甚至液化,称为自溶。自家消化是指人死后,胃、肠壁组织因受消化液作用而溶解。肺泡上皮细胞在24小时后开始肿胀,部分脱落入肺泡腔,36小时后肺泡上皮细胞结构模糊、核溶解,48小时后,肺泡结构消失,腐败开始。一般尸体脏器腐败按照先后顺序为胃>肺>脑>心肌,张某肺组织腐败自溶、脑组织腐败液化、心脏腐败自溶提示TSD>48小时。张某双侧瞳孔不可视,提示TSD>48小时。
3、胃内容物没有排空,提示死亡距最后一餐时间<4小时。
综上所述,死者张某目前所见巨人观等腐败现象推断性认为其可以在死后3天形成。
   (二)关于刘某死亡时间推断
    尸绿:腐败气体中的硫化氢与血红蛋白结合生成硫化血红蛋白,透过皮肤呈绿色。尸绿通常在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最初多见于右下腹部,随着腐败进展,尸绿逐渐扩展到全腹壁,最后波及全身。
    鉴定书记载刘某尸体现象:尸体高度腐败,颜面部污绿,双侧角膜混浊,瞳孔不可视,胸腹部皮肤污绿改变,臀部大面积污红、绿色改变。下肢大面积暗紫红色改变。未描述是否达“巨人观”。综合以上理论并结合当时环境特点、自身特点(旅行箱内)及尸检实践推断性认为刘某死亡时间(TSD)亦可以在死后3天形成,但应略早于张某。
   (三)关于抵抗伤及其法医学意义
认定抵抗伤的存在, 对于确定他杀起着肯定作用。抵抗伤, 也称之防卫伤,是被害人防御加害人的打击本能地运用肢体或体非重要的生理部位进行抵挡, 而被加害人造成的一种损伤,显然是双方在搏斗过程中形成的。损伤常见有骨折、挫裂创、皮肤擦挫伤、皮下血肿等。抵抗伤易发生在身体的四肢, 这些部位生理特点是关书多, 运动灵活,暴发力强, 属于非生命中枢部位。身体将受到损伤时, 通过感觉系使大脑皮层下部中枢神经发出非条件反射, 达到保护目的。由于外力袭击四肢有时可不受意识支配而发出动作。因此,尸体上能否认定出抵抗伤(防卫伤),对于分析案情、确定案件性质、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本例,鉴定书未记载刘某、张某身体上存在确切的抵抗伤;据委托人称,嫌疑人杨某身体上亦未见任何损伤性改变。
   (四)关于强奸认定
1、据《临床法医学》(全国高等院校教材)(P222):一般认为一个罪犯不可能对一个健康的、清醒状态下的成年妇女进行强奸,除非两人体力相差悬殊,或对被害人搞突然袭击,使其失去抵抗力。
2、法医认定强奸需要查内容包括:首先,现场勘验是否发现床上用品、衣物、擦拭物及地面等遗留有嫌疑人精子DNA、阴毛或血痕;其次,证明有性交和暴力。证明性交首要检查处女膜是否破裂,同时注意破裂部位、处女膜游离缘特征是否为新鲜。再次,精(斑)液检查,一般情况下强奸均有射精,因此阴道内检出精液极为重要。性交射精后17天还可在宫颈内检见精子,阴道内最长可在9天内检见。且精液(斑)常常会粘附于被害人外阴部、大腿内侧、下腹部等。若阴道内拭子未检出犯罪嫌疑人精液,则难以从法医学意义认定强奸。如本例,“A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意见书”载明送检的死者刘某、张某阴道拭子均未检出精子,故其缺乏认定强奸的法医学要件。
   (五)关于DNA认定
1、目前广泛应用于各实验室的DNA检验鉴定技术是以PCR扩增为基础的多基因座STR分型技术。其具有分型自动化、速度快、灵敏度高、稳定性好、准确性强和重复性稳定等优点。但其分型结果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而出现错误的情况。造成出错的原因既有检验技术上的局限性(人工上样量的多少、电泳温度、电泳毛细管质量以及电流稳定性等因素都会导致STR自动分型图谱的异常变化),也有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还有DNA鉴定司法应用上的误差,以及操作不当致污染(“样本交叉污染”、环境中基因组DNA污染、样本提取送检人员对样本的污染、检测分析人员对样本的污染等)等因素,均影响着DNA鉴定的真实性、可靠性。因此,DNA本身并不具备自动成为客观证据的功能,而是必须经过以人为主导的采集、实验、比对、分析及数据解释等程序后,方可得出结论,以上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可能影响DNA证据的可信度。其中采样环节是整个DNA鉴定过程中的首要关键环节,密切关系到DNA鉴定结论有无证明力。再者,DNA证据只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并非仅由DNA证据就可以得出犯罪的结论,只有当这种证据与其他相关证据建立必要关联的前提下才有意义。
本例,刘某拇指处黑色布带提取到杨某的DNA,仅仅说明了其上遗留有杨某的生物物质,并非一定证明系杨某直接接触过黑色布带,因为无法排除系刘某在生前和杨某正常接触过程中双手(如拇指)已携带杨某的DNA,拇指再接触黑色布带而将杨某的DNA转移至布带上的可能,此时,黑色布带则与杨某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另外,即便确系杨某直接接触过黑色布带,亦不能说明其使用过该布带,因为不能排除杨某较长时间“逗留”在刘某家中曾经无意中接触过该布带的可能性,况且,该布带的来源尚不明确。此为本案有别于其他奸杀案件的重要特点。
    2、精斑试纸条是一种采用免疫学技术检测精液中前列腺特异抗原的试纸条,由于操作简单、耗时短、无需特殊设备和结果易判读等优点而被广泛用作法医学实际检案中的精斑确证试验。但在实际案件中,有时会出现精斑试纸条检测呈现“假阳性”结果,即检测不到精子或无法扩增男性DNA的情况。张某内裤上黄褐色斑迹抗人精试验阳性,但未能分型、比对,故,不能排除其存在“假阳性”可能,因未见检出精子,显然亦不能认定其为杨某所留。
文献曾报道,男性尿液、血液均可检测出PSA(前列腺特异抗原,P30)阳性。汗液、乳汁和羊水也存在低水平的PSA而致抗人精试验阳性,多囊卵巢综合征患者PSA阳性。一项实验性研究显示4名未婚女志愿者正常阴道分泌物中出现两例PSA阳性。以上说明女性也可以分泌PSA致试验阳性。因此,张某内裤可疑斑迹抗人精试验即便为阳性,理论上亦不能确证其系男性生物物质,何况是杨某某个体所留。另外,若经检测确系杨某精液,尚需排除现场检材交叉污染及实验室污染等因素(通过提供现场勘验、检材提取、保存、转运及实验室检查、图谱符合操作规则),方可认定。
3、认定刘某、张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死,均未从死者指甲缝中检出嫌疑人的DNA,尚需进一步明确原因。
4、是否及时提取嫌疑人阴茎拭子,检测被害人张某生殖器携带被害人的生物物质极其重要。
       5、附注:DNA认定错误案例为数不少:新疆库尔勒市雷某案件,同一死者,经警方DNA先后确认是两具不同尸体。青海的刘某特大杀人案因为法医工作失误把从被害人和被告人检材混淆而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湖北鄂州市杨叶镇白沙村发生的轰动一时的“二次强奸案”,检察机关错误地将村民刘某送上法庭,系因采样取证有被掉包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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