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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据送检材料载:2020年5月15日,在某实体店内,SS与YY发生争吵,后双方互相抓打。SS左眼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现委托人委托本院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论证。
二、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材料,结合专家意见,分析如下:
视觉功能障碍(视觉)鉴定原则:首先,须严格把握鉴定时机;其次,须明确是否存在损伤/病理基础;再次,若存在损伤基础,须判定损伤程度是否与视力下降程度吻合(合理解释),排除伪装低视力。
(一)涉及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须在伤后至少90日方可进行鉴定,意指(1)至少在伤后90日经临床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方可行鉴定;(2)如何客观判定此时伤情稳定,须行VEP(P-VEP、F-VEP)客观检查。
本例伤者于5月15日受伤,送检资料(包括原鉴定意见)中最晚一次VEP复查为7月13日(FVEP),时间间隔尚未达90日,在90日之内(实际上若系神经损伤,其恢复时间会更长)患者伤情并未稳定,尚在不断恢复中。也即,即便7月13日患者FVEP结果异常,也并不等同于在鉴定查体时患者FVEP仍然异常,因送检资料中未见伤后90日之后的左眼FVEP复查。不能排除在鉴定时左眼FVEP已接近正常甚至完全正常。
(二)明确可导致视力下降的眼部解剖结构性损伤/病理基础
眼部屈光介质(如角膜、房水、晶状体)或感光系统(如视网膜、黄斑)、视觉传导通路(如视神经、视觉中枢)损害,方可导致视力相应下降。因此,鉴定的前提是明确是否存在可导致视力下降的眼部解剖结构性损伤及损伤程度。
本例患者2020年5月15日左眼确系外伤,临床诊断为前房出血、外伤性瞳孔散大,视神经病变等。经临床行对症、支持及康复等治疗后,A医院复查记录载明,角膜透明,前房正常、房水清,虹膜正常,黄斑OCT无异常,视神经管正常,视网膜电图正常,晶体透明,黄斑反光正常。仅有视神经纤维层变薄,还尚未确诊,病历描述为“可疑”。据此认为,其缺乏导致左眼视力明显下降的损伤/病理基础。
(三)VEP是视觉器官受到光或图形刺激可在特定部位所记录到的电位变化,主要反映视神经和视觉传导通路的情况。VEP包括P-VEP、F-VEP,法医鉴定实践中多采用P-VEP(图像视觉诱发电位),因其可“推断”视力水平(定量),其主要判断的指标为P100波的潜伏期和振幅。而F-VEP检查功能主要类似于是否有电位传导的“定性”,如有无光感或完全失明。
本例,伤后较晚复查的VEP是7月13日(仅为F-VEP),首先,不利于判定其视力水平,其次,原始病历图谱中F-VEP对应显示为P2波(如鉴定文书摘录),而在检验所见中却显示P100波,尚未找到P100波数据来源或依据(如图谱)。再次,根据相关理论和鉴定实践,若系盲目四级时,P100峰时(潜伏期)正常,难以合理解释。注:①潜伏期变化较振幅变化对于判定是否异常及程度更为有意义;②仅P-VEP异常并不一定确证其结果可靠性,常结合ERG(视网膜电图),若ERG也异常,则可确定P-VEP异常系可靠的。本例左眼ERG未见异常。
(四)关于视力检查
1.查体所见中显示左眼矫正视力HM/眼前,但并未记录矫正过程,如采用球面镜联合柱镜、插片度数及是否有屈光不正等重要因素。
2.因视力检查主观性很大,依常规,必须行伪盲或伪装低视力检验,如行为观察法、障碍阅读法、变换测试距离法及雾视法等。均未见鉴定文书相关记载。
3.2020年5月15日左眼外伤,当时视力为HM较为客观(因前房出血尚未吸收、视神经水肿尚未消退等),经治疗及康复,6月29日检查矫正视力:右:1.0,左:0.6,7月9日A医院入院查体矫正视力:左眼0.6,右眼:1.0,表明其治疗及康复效果,且左视力较为稳定于0.6,其具高度客观性。若此后无新的眼部并发症(本例并未出现),按照损伤或疾病演变一般规律,7月9日以后左眼视力只可能≥0.6,而左眼矫正视力为0.6即非低视力(低视力1级为0.1~0.3)。据此认为其视力下降程度(HM)缺乏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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