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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血液酒精检测的相关程序
日期:2021/12/14       浏览次数:5246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论证事项  
1.关于活体血液酒精检测相关程序,如本次抽取血液后未行低温保存情况下,行酒精检测是否符合操作规范;2.关于本次鉴定引用的技术规范是否符合规定;3.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二、分析说明
1.关于活体血液酒精检测相关程序,如抽取血液后未行低温保存情况下,行酒精检测是否符合操作规范。
   (1)生物样品(血液)转运标准程序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7)第5.3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有明确规定,即,“......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实践中有三种工作温度,冷冻保存,冷藏保存,常温或室温保存。此处法律规定的低温保存,应是至少需要冷藏保存,即在4摄氏度左右保存方为低温保存。据称,涉案视频中发现血液在常温下放置约半个小时,后如何保存并无视频记录,若经查证属实,则涉案血液不符合相关保存要求,不排除其已达被污染的不合格样品。
   (2)正常血腐败后都能产生乙醇,通常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与饮用含酒精饮料的量直接相关。然而,研究表明,由于微生物的存在,在非低温保存条件下(尤其是环境温度较高时),血液易腐败并产生乙醇。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应严格按照“GB 19522-2017”相关规定,采取转运、妥善存放送检血液,避免血液腐败产生醇类物质对结果的影响。
    本例,事发时间为2020年7月底,根据北京天气预报查询显示,当日最高温度达33℃,若封装血液在该环境下未行低温保存滞留、转运,则不符合上述规定。具体情况尚需结合当时执法记录仪所摄视频。
2.关于本次鉴定引用的技术规范是否符合规定
   (1)2017年3月7日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7)国家标准中第5.3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为强制性标准,其中,5.3.1条规定内容为“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5.3.2条规定内容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73或者GA/T 842的规定”,可见,GA/T1073或GA/T 842只是5.3条中其中一款,并不能涵盖5.3.1条之内容,因此,鉴定过程所采用的技术规范应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7),而不仅仅是GA/T 84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2-2009)于2009年1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于2013年6月8日实施,本例鉴定检验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一般理解为,同一部门针对同一专业项目发布的同级别标准,优先采用新标准。
3.关于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1)用HS-GC/FID进行检测,经与平行操作的对照品比较,以保留时间进行定性分析;以峰面积为依据,采用内标法或外标法定量测定。
   (2)两份案件样品的相对相差若不超过10%(有凝血块的血样不得超过15%),定量数据可靠,结果按照两份案件样品平均值计算,否则需要进行重新测定。
对以上所涉问题,尚需调取检测原始谱图等数据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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