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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案摘要
据委托人称及送检材料载:2021年11月18日SS因琐事被李某用陶瓷杯砸伤面部,后用拳击头面部。现委托人委托我院“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其损伤进行伤情分析。
二、检验过程
(一)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0111-202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等,对送检材料进行审查、论证。
(二)查体所见
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述目前头晕、恶心,伤处疼痛等。检查见:顶部正中发际内可见一类“Y”形头皮缝合创,缝线在位,其中上部右侧斜形缝合创长为1.0cm、左侧斜形缝合创长为1.1cm,下部纵行缝合创长为1.0cm,可见部分血痂附着。面部(发际外):额中部可见2处斜形长均为0.5cm线状划伤,其下可见一类“┐”形线状长为6.4cm缝合创,缝线在位(13针),于该创口上段可见一与其交叉的纵行线状长为0.7cm缝合创,缝线在位(2针),其下段可见一与其交叉的斜形线状创口长为0.5cm缝合创,缝线在位(1针)。左眉上部可见一斜形线状长为0.6cm缝合创,缝线在位(2针)。左内眦处可见一线状长为0.4cm缝合创,缝线在位(2针),血痂附着。左颧部可见一纵行线状长为1.9cm缝合创,缝线在位(8针),其下外侧可见一长为2.0cm线状划伤,其下内侧可见一1.0×0.3cm条状擦伤。左颊部近嘴角处可见一纵行线状长为1.4cm缝合创,缝线在位(3针)。颏部偏左可见一纵行线状长1.4cm划伤。双眼睁闭可,面部表情自然,面部皮肤浅感觉可。余无殊。
(三)阅片所见
1.2021年11月18日头颅CT平扫片(号:xxxxx)示:左额顶部软组织肿胀,颅内未见明显损伤性改变。
2.2021年11月19日鼻部CT横断+冠状位重建片(号:xxxxx)示:鼻骨未见明显骨折征象,左额部软组织肿胀。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综合分析如下:
伤者SS于2021年11月18日被他人殴打致头面部损伤,经临床行清创缝合等对症、支持治疗,目前检见,其面部单个创口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达10cm以上,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第5.2.3a)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一级。头皮创口(长度尚未达8.0cm),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c)条之规定,构成轻微伤。面部划伤长度达4.0cm以上,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c)条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四、论证意见
伤者SS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