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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
日期:2022/3/23       浏览次数:426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公交总站内,酒后无故持木棍将杨非停放在此处的现代牌轿车(车牌号:京N****5)右侧前挡风玻璃及右侧反光镜砸损(被损价值人民币795元)。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团河派出所民警在接报警后依法处置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辱骂民警李某某,并对其进行抓扯,致李某某右前臂受伤。经鉴定,民警李某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报警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恒旭华创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枫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1856****;保证人邱某某,联系电话:13933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内附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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